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20:42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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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洪碧华


[摘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地矛盾尖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四大基本国策之一。坚守18亿亩耕地的底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2008年6月25日全国第18个“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为此,本文阐述节约集约用地的概念、原则、意义,并探析其具体对策。
[关键词]土地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对策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就讲过,“农村盖房要有新设计,不要老是小四合院,要发展楼房。平房改楼房,能节约耕地”。胡锦涛总书记在人口环境资源座谈会上指出:国土资源工作要按照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节约和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搞好宏观调控,严把土地闸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温总理在《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专项调查情况报告》上批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集约和节约用地,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近年来,建设用地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引发群众抢建房子。乱占滥用耕地现象十分严重,珍惜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相当薄弱,“十五”期间,全国人口每年递增1000多万,耕地每年递减1848万亩。针对资源消耗高、浪费大等问题,2007年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规定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措施。
一、节约集约用地的含义及意义
节约集约用地,是为了制止浪费和粗放用地。节约用地:即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土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用地:即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和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目的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节约集约用地,意义重大。一是按照中央要求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为本,首先要确保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二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需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从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不允许过多占用耕地;我国土地利用率较低,截至2004年底,全国城镇范围内的存量土地有395.61万亩,其中闲置地、空闲地和批而未供土地超过一半。三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我们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必须坚持“节约优先、合理利用、循环利用”的方针,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国土资源节约机制。坚决制止粗放供地,做到低能耗、高产出。
二、节约集约用土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管理的任务是要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严格土地管理,决不是单纯地管住卡死建设用地,限制和阻碍经济加快发展,恰恰相反,要在资源约束条件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找到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出路。
(二)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把节约集约放在首位
将“节流”与“开源”协调统一起来,全面落实“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要求。一手抓“节流”,节约用地、盘活存量,凡能不用地的就不用,能少用地的就不多用地,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节约每一寸土地尤其是耕地;一手抓“开源”,多渠道多途径千方百计地拓展耕地和建设用地的来源。无论是对存量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要节约和集约使用。
(三)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一方面,建设用地的供应要充分发挥规划计划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要严格控制基本农田的占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能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这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根本途径。
(四)坚持严格管理与健全激励机制相结合
首先,要从严从紧管理土地,依法依规用地,遏止乱占滥用土地。其次,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通过完善相关经济政策,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和严格收益管理,探索激励节约集约用地的利益机制。
(五)坚持因地制宜、改革创新
各地情况不同,不能靠单种模式,要结合实际,在摸清土地存量的基础上,适应本地特点,创新思路,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具体办法。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广先进经验,并及时总结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三、节约集约用地的对策思考
(一)强化规划宏观调控,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
1、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总量。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增强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相关的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严格控制工业用地,禁止“以租代征”;加强村镇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布局。
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合理控制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和行政办公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大型商业设施和高档商品房用地。适度提高各类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推广节能省地建筑技术,大力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改变分散布局工业区的模式,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投入、高效益产出。鼓励跨区建设,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区集中。实行“谁引进、谁收益”,充分发挥综合运力,促进交通项目的节约集约用地。
3、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摸清家底、挖掘潜力。克服“重平面扩张、轻内部挖潜”现象,鼓励迁村并点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大力推广江苏省华西村“多占天,少占地”、“向空中地下要土地”的农田整理成功经验;无锡市蠡湖地区把农民的拆迁安置房建成多层和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深圳对2000多个旧村实行改造,向中心村镇集聚,杜绝零星建房,改造后的岗厦村和大冲村变成30多层高楼群,该住宅小区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和谐。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4、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或按规划建高层楼房,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集中建房或进城购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复耕或依法转让的,可视为占补平衡。严格控制分散建房,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建“路边店”。严格控制建单门独院住宅,提倡建高层住宅楼。
(二)立足内涵挖潜,优先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1、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全面掌握城镇和开发区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与分布等状况,开展城市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方案和积极稳妥的政策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2、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凡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鼓励政策。鼓励增资扩建,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对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
3、开展城乡建设用地置换。通过“易主”、“易位”,促进零星分散土地的有效盘活利用。经省级政府批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可以置换;经县级政府批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之间可以置换;农用地、未利用土地不得置换为建设用地。权属有争议、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不得置换。土地置换要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同意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书面认可。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明确产权归属。
(三)推行新型农村宅基地制度,制止乱占滥用土地
1、编制或完善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者已编制村庄规划但需要修改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或修改。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编制规划时,可以打破村民小组的界限,统一按规划安排住宅建设用地。
2、加强住宅建设用地的规划与计划管理。农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上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意见》办理,上报规划修改方案需附具村镇建设规划图。
3、简化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住宅用地申请应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与建设部门要做到“三到场”。
4、严格执行住宅建设用地的优惠政策和收费规定。对农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以及对利用空地、荒杂地和存量土地建设住宅的,应按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扶持。对农村住宅小区建设,所在村委会支付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所发生的补偿安置等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中予以垫付,待向建房户办理供地手续时按照每户应分摊的金额收回所垫付的资金。
5、强化执法监察。城管行政执法局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边批边建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对未批先建的,要发现一座拆除一座,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用地秩序;实行“一户一宅”制度,防止以分户名义的“一户多宅”;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法严肃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6、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城镇化建设目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旧村庄改造和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总体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实行“建新退旧”制度,经批准新建住宅后,建房户必须将原旧宅基地退出,逐步消灭散、乱、差的“空心村”。积极探索旧村改造、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途径和方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7、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适应“高效、便民、公正”的要求,加大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配置电脑和打印机、测量仪等现代办公设备,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适时录入相关资料数据,设立政府网站,逐步实现网上政务公开、信息交流。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各地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要从严控制区域内限制类项目的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严格限制占用农用地。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花园式工厂、宽马路和大广场等用地的审批。防止开发商圈地炒地。
2、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的方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内容。凡设计用地超出规定用地指标的,要进行论证,说明理由;没有相应用地指标的项目用地,可比照现有标准和设计规范确定用地规模,并作出详细说明。要加强分期实施的大型工业项目预留规划用地的管理,对规划预留用地,必须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管理制度。全面修订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尽快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益性和公共设施用地纳入定额指标,适时调整工业类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要依据土地使用标准,修改完善各类建设项目设计规范。
3、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单层建筑物。如福州市金山桔园洲创造的“飞地工业”模式,工厂上山,“向空中要土地”,提高土地容积率。以合同形式明确集约用地各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不能申请办理新报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标的,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五)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
1、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高速公路、民用机场、发电厂、煤炭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等用地,及《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供地。
2、推行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等)的“招、拍、挂”制度。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工用地有两个以上企业申请使用的,都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完善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强化出让监督。协议出让土地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以及政府的限价标准。
3、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存量土地,依法对土地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政府供应土地的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招标出让。加强储备资金的管理,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储备土地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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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加强政府审批的管理,将政府审批纳入依法、有序、高效运行的轨道,防止腐败,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各委办局和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的政府审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审批,是指被授予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事先规定某些事项获得批准的条件,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报批事项进行审核、批准的行政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和备案。

  第四条 政府审批应当遵循合法、效率、公开、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中确定的审批事项,研究制定规范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减少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或“一站式”办公。

  审批部门内部程序比较复杂的审批事项,应当理顺工作环节,实行“窗口式”服务,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把符合条件的申报手续送交服务窗口,审批部门实行内部运作,并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将审批结果返回窗口交给申办人。

  第七条 政府审批下列事项应当公开:

  (一)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二)审批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审批程序,包括各环节所需的条件和手续;

  (四)审批时限,包括规定的时限和承诺的时限;

  (五)审批结果,包括未予批准的原因;

  (六)工作制度、纪律,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

  (七)责任追究办法和惩戒措施;

  (八)承办单位和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其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禁止政府审批部门的下列行为:

  (一)随意增设或撤销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以外,确需增减审批事项的,必须事先报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擅自扩大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改变审批标准,刁难勒卡服务对象;

  (三)借审批之便变相摊派和乱收费,谋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第三章 审批责任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工作由市长负责,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对有关部门审批工作的监督与协调。

  第十条 审批事项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具体承办审批事项的处(室)或窗口单位负责人为所承办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承办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并将责任落实到承办审批事项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审批监督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确定本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审批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举报。

  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过错追究制度,制定监管制度和惩戒办法,对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据审批工作责任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各审批部门及其审批工作实施全面监督,定期对其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政府审批工作列入日常监督范围,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现场监督、调查走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政府审批的投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依据职能,对审批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的审批事项,法制局应当依法并结合《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职能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与权限,负责认定各部门审批权限及审批事项增减变化的协调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邀请人大和政协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审批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切实把审批工作置于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之下。

  第十八条 各监督部门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对审批结果或者监督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擅自增设审批事项,扩大审批权限和审批范围及改变审批标准的,除责令改正外,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审批部门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借审批变相摊派和乱收费的,除责令改正外,还要追缴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审批部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员利用职权刁难勒卡服务对象的,限期调离审批工作岗位,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审批责任人员不依法进行处理的,由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予以监督并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监察局、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和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和政策。

 (二)编制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制定开发区引进、培育、示范、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科技成果及培植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区内项目立项的审核、申报、选址定点和招商引资工作。

 (五)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农业高新技术推广示范园区的指导、审核、评定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外经外贸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八)负责进区项目单位及派驻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九)参与制订辖区内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5个职能机构(处级)。

 (一)办公室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议、档案、保密、信访、宣传报道、接待、督察、政务公开及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园区的日常工作;协调园区与驻地单位的关系,做好园区内各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土地规划建设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负责进区项目的立项、选址定点、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三)经济发展局(招商局)

 编制开发区中长期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限额以下项目的立项及在建项目的协调服务;负责驻区企业的协调服务工作和驻区单位的统计年报工作;负责本区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

 (四)科技发展局

 编制开发区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科技项目的筛选、论证和申报;协调、指导农业高新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自选科研课题的鉴定验收及组织上报工作;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审核、上报工作;对各县(市)、区农业开发示范区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开发区专家咨询工作。

 (五)组织人事局(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负责开发区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教育、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指导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出培训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0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4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4人,局长5人,副局长5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