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探望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9:29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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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探望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郭辉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纠纷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会引起法院对探望权纠纷案依法强制执行的问题。
  一、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时,不能把子女的人身作为执行对象
  涉及到离婚后对子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种特定的行为,并非要求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要充分认识到:探望权具有特别的交付内容,它既不是要求有关当事人给付货币,也不是要求有关的当事人给付财物,而是要求有关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特殊行为,并非孩子本人的人身。如果由于种种原因,负有协助探望义务的一方拒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的执行人员也不能简单地对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实行夺、抱等手段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子女本人既不是其父母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也不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他不享有任何执行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同样也不负有任何执行过程中的诉讼义务和实体义务。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应尽义务,拒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执行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外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措施
  美国有些州的法院明确规定了对不允许探视或其他探视纠纷的救济措施。如科罗拉多州法律规定,对于不执行探视判决的,法院可以进行听证或要求当事人寻求调解。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允许有探视权的一方探视,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增加判决内容或执行条件,以保证将来对探视权判决的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具有蔑视法庭情况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监禁,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变更监护权的听证,取消监护权人的监护权。阿拉斯加法律甚至规定对没有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探视判决的一方每次赔偿200美元。在史密斯案件中,一位母亲因阻挠孩子父亲的探视权被一审法院以蔑视法庭判5天监禁。该母亲上诉被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她有义务履行一审法院要求其为孩子父亲的探视创造条件的判决。5岁和8岁的孩子均年龄过小,不能独立地作出拒绝其父亲探视的意思表示,该母亲也未能出示父亲的探视对子女利益有害的证据。故法院判决:有监护权的母亲有“将孩子送至父亲处以实现其探视权利”的义务。在艾格一案中,一位有监护权的母亲因一贯干涉其前夫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不让父亲见孩子,并且离间孩子与父亲的关系,导致法院作出变更监护的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变更监护权以情况发生变化为证据而破坏、阻碍探视权就是情况变化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变更监护权有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因为,变更后有监护权一方父母会尊重他方的探视权以及子女的权利。
  概言之,对进一步探视权的救济包括蔑视法庭诉讼、强制执行探视权诉讼以及变更监护权诉讼。法院对于请求补偿或惩罚的要求大多不予支持,因为这是与子女的最大利益相矛盾的,惩罚与补偿不是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而尤为对父母权利的补偿。这些规定无疑对我国有着借鉴意义。
  三、我国现阶段对探望权纠纷案的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探望权的执行问题是一个新课题,怎样执行探望权判决确需认真研究探讨。笔者主张在执行这类案件过程中,首先,要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争议的焦点、产生难以执行的真正原因,看是被执行人一方不愿把孩子交出来让对方探视,还是孩子本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让对方探视。假如当事人双方的子女不满10周岁,即按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解决探望权执午间理,按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探望时间、方式执行。如果子女已满10周岁但不满16周岁,并且智力发育正常,执行人员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审查清楚该子女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其次,在执行探望权案件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讲明法律规定,消除双方疑虑,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外,在行使探望权、中止探望权、恢复探望权和如何强制执行探望权判决中,还存在许多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例如:探望权主体是否应扩大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及其他亲属,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如每次都不能自觉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当事人势必每次都要申请执行,这种诉累何时了的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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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使来料加工装配(以下统称来料加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来料加工管理,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订了《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审批管理来料加工业务的依据。目录分为允许、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限制类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限制类主要是进口料件或返还制成品属于敏感的配额许可证商品、易造成污染、国际市场有限并易冲击一般贸易出口的来料加工。
限制类和禁止类来料加工列入《目录》。允许类来料加工不在《目录》中具体列名。
二、限制类甲来料加工,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组外经贸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批准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规模等)进行审批管理(包括审批项目协议和加
工贸易合同,下同)。
(一)地方经营单位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二)部委直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由总公司征求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限制类甲来料加工,不需报外经贸部批准,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三、限制类乙、允许类来料加工,由经营单位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部委直属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限制类乙和允许类来料加工,由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限制类乙来料加工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四、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较多的地市(县),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地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可审批本地市(县)经营单位开展的允许类来料加工。
五、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来料加工进行审批管理。
本《目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目录》有抵触的,以本《目录》为准。本《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
《来料加工装配项目分类指导目录》分为允许、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限制类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允许类不具体列名。分类项目所涉及的商品,以海关商品品目(即4位码)或商品编号(即8位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为准。
一、禁止开展来料加工的项目
(一)进口料件属下列商品之一的:
1.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的工业垃圾等)
2.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二)返还制成品属下列商品之一的:
1.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
2.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出口数量承诺的商品
3.麝香
05100030 麝香
4.天然牛黄
05100010 天然牛黄
(三)其他国家明令禁止开展来料加工的项目
二、限制类来料加工项目
Ⅰ 限制类甲
(一)进口料件属下列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
1.食糖(仅指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白糖、绵白糖的原糖)。
17011100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170112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2.氧化铝
28182000 氧化铝,但人造钢玉除外
3.棉花(仅指用于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的项目)
5201 未梳的棉花
5202 废棉(包括废棉纱线及回收纤维)
5203 已梳的棉花
(二)返还制成品属下列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
1.蘑菇罐头
20031011 小白蘑菇(洋蘑菇)罐头
2.钨及钨制品
26110000 钨矿砂及其精矿
26209010 主要含钨矿灰及残渣
28259011 钨酸
28259012 三氧化钨
28259019 未列名钨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
28418010 仲钨酸铵
28418020 钨酸钠
28418030 钨酸钙
28418040 偏钨酸铵
28499020 碳化钨
81011000 钨粉
81019100 未锻轧钨,包括简单烧结而成条、杆;废碎料
3.稀土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26122000 钍矿砂及其精矿
28053010 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的稀土金属、及钇
2846 稀土金属、钇、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85051110 稀土永磁体
4.维生素C
29362700 未混合的维生素C及其衍生物
5.包装物料纸制品(指新成立加工贸易企业的项目)
4804 成卷或成张的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但不包括品目4802或
4803的货品
4805 成卷或成张的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加工程度不超过本章注释
2所列范围
4807 成卷或成张的复合纸及纸板(用粘合剂粘合各层纸或纸板制成),未
经表面涂布或未浸渍,不论内层是否有加强材料
4808 成卷或成张的瓦楞纸及纸板(不论是否与平面纸胶合)、皱纹纸及纸
板、压纹纸及纸板、穿孔纸及纸板,但品目4803的纸除外
4810 成卷或成张的单面或双面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资(不论是否加
粘合剂)的纸及纸板,未涂布其他涂料,不论是否染面、饰面或印

4811 成卷或成张的经涂布、浸渍、覆盖、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
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但品目4803、4809或4810的货品
除外
4822 纸浆、纸或纸板(不论是否穿孔或硬化)制的筒管、卷轴、纡子及
类似品
6.坯绸及蚕丝
5001 适于缫丝的蚕茧
5002 生丝(未加捻)
5003 废丝(包括不适于缫丝的蚕茧,废纱及回收纤维):
5004 丝纱线(绢纺纱线除外),非供零售用
5005 绢纺纱线,非供零售用
50071010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抽丝机织物
50072011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桑蚕丝机织物,含丝85%及
以上
50072021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柞蚕丝机织物,含丝85%及
以上
50072031 未漂白(包括未精练及精练的)或漂白绢丝机织物,含丝85%及以

7.两纱两布(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
5204 棉制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5205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5206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非供零售用:
5207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520811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00克
520812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00克,但
不超过200克
520813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
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81900 其他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0911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091200 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
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091900 其他含棉85%及以上未漂白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1011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1012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
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1019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其他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
521111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111200 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
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2111900 其他含棉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的未漂白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超过200克
5513111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5513121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
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55131310 其他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
5514111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平纹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5514121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三线或四线斜纹
机织物,包括双面斜纹机织物,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55141310 其他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未漂白机织物,每平
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8.白金
71101100 未锻造铂,铂粉
71101910 铂板、片
9.硅铁及硅锰铁合金
72022100 硅铁,按重量计含硅量在55%以上
72022900 硅铁,按重量计含硅量在55%及以下
72023000 硅锰铁
10.铜及铜基合金
7402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11.镍及镍基合金
7502 未锻轧镍
12.铝及铝基合金
7601 未锻轧铝
13.铅及铅基合金
7801 未锻轧铅
14.锌及锌基合金
7901 未锻轧锌
15.锡(包括:锡锭、焊锡、锡基合金)
8001 未锻轧锡
16.锑(包括:锑锭、锑基合金、氧化锑)
8110 锑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
17.返还港澳的冷冻商品(包括:整只或分割冻猪肉、冻鸡、冻鸭)
02031900 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02032190 其他冻整头及半头猪肉
02032200 冻带骨猪前腿、猪后腿及其肉块
02032900 其他冻猪肉
02064100 冻猪肝
02064900 其他冻猪杂碎
02071200 整只鸡,冻的
02071400 鸡块及杂碎,冻的
02073310 整只冻鸭
02073610 冻的鸭块及杂碎
Ⅱ限制类乙
(一)进口料件(不包括价值比例在10%以内的辅料)属下列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
1.粮食
1001 小麦及混合麦
1005 玉米
1006 稻谷、大米
2.食糖(不包括用于加工复出口砂糖、绵白糖的原糖)
17019910 砂糖
17019920 绵白糖
3.植物油
1507 豆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08 花生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1 棕榈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2 葵花油、红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
改性
1514 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15152100 初榨的玉米油
15155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4.原油及成品油
27090000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0011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0012 汽油型喷气燃料
27100013 石脑油
27100021 煤油
27100031 轻柴油
27100032 重柴油
27100040 其他燃料油
5.聚酯切片
3907601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6.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橡胶乳,不论是否予硫化
40012100 烟胶片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40012900 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
7.木材
4403 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8.胶合板
4412 胶合板、单板饰面及类似的多层板
9.羊毛
5101 未梳的羊毛
51031010 羊毛落毛
51051000 粗梳羊毛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10.棉花(不包括用于加工复出口两纱两布的项目)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
11.涤纶纤维
54022000 聚酯高强力纱
54023310 聚酯弹力线
54023390 其他聚酯变形纱线
54024200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4300 其他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200 聚酯纱线,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4026200 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
54041000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
55012000 聚酯长丝丝束
55032000 聚酯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2000 聚酯短纤,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921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550922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51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人造纤维短纤混纺的纱线
550952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53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59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12.腈纶纤维
540239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
540249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99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4026990 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1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
5503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已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93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55093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6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动物细
毛混纺的纱线
55096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
线
550969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13.钢材
7206 铁及非合金钢,锭或其他初级形状(品目72.03的铁除外)
7207 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
7208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热轧,但未经
包覆、镀层或涂层
7209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冷轧,但未经
包覆、镀层或涂层
7210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
涂层
7211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但未经包覆、镀层或
涂层
7212 宽度小于600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7213 不规则盘卷的铁或非合金钢的热轧条、杆
7214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除锻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
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轧制后扭曲的
7215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7216 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7304 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的除外)
7305 其他圆形截面钢铁管(例如,焊、铆及用类似方法接合的管),外径
超过4064毫米
7306 其他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例如,辊缝、焊、铆及类似方法接合
的)
14.废铜、废铝、废钢、废纸、废塑料等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和《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环控〔1996〕802号)文件所列的海关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为准)
(二)返还制成品属下列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
1.中药材(包括:鲜蜂王浆、人参、甘草制品、当归、枸杞、黄芪、虫草、半夏、党参)
04100020 鲜蜂王浆
04100030 鲜蜂王浆粉
12112010 西洋参
12112020 野山参(西洋参除外)
12112091 鲜人参
12112099 其它人参
12119011 当归
12119013 党参
12119016 冬虫夏草
12119019 半夏
12119023 黄芪
12119031 枸杞
13021200 甘草液汁及浸膏
2.芦笋罐头
20056010 芦笋罐头
3.棉漂布及棉涤纶漂布
5208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
克(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52081100、52081200、52081300、52081900
的商品)
5209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
克(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52091100、52091200、52091900的商品)
5210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52101100、
52101200、52101900的商品)
5211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但不包括商品编号为52111100、
52111200、52111900的商品)
5513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
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70克(但不包括商
品编码为55131110、55131210、55131310的商品)
5514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
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但不包括商品编
码为55141110、55141210、55141310的商品)
4.苎麻(包括:苎麻纱、精干麻、苎麻条球、苎麻坏布)
53089011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及以上的未漂白或漂白的纱线
53089013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以下的未漂白或漂白的纱线
53059911 经加工、但未纺制的苎麻
53099912 苎麻的短纤及废麻
53110012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及以上未漂白机织物
53110014 按重量计苎麻含量在85%以下的未漂白机织物
5.抽纱
5804 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但不包括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成
卷、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花边,但品目60.02的织物除外
5810 成匹、成条或成小块图案的刺绣品
5811 经绗缝或其他方法用一层或几层纺织材料与胎料组合制成的被褥状
纺织品,但品目5810的刺绣品除外
6213 手帕
三、允许类来料加工项目
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来料加工项目,均属允许类来料加工项目。
说明:
1.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我国加入国际公约并对外作出承诺的商品,其具体目录以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2.本目录所列进口料件和返还制成品,其4位码为海关商品品目、8位码为海关商品编号、商品名称为协调制度商品名称。
3.对只列品目的商品,包括该品目中所有商品编号及其对应的商品。


1998年4月24日

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转发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

1985年7月3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出版社,海洋学校,机关各司(部、室):
最近几年来,全局各种事故和事故苗头边续发生,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七日,我们转发了《国家海洋局安全工作会议纪要》。为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工作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及安全事故的发生,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卫我局各项任务顺利进行。现将局政治部关于《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转发你们,请根据《规定》精神,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按系统集中起来,报局政治部保卫处,并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附:《国家海洋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治安管理,严密内部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维护安定团结,保障我局各项任务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办法。坚持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从严管理,保障安全的方针,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评奖、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 加强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制和公德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遵纪守法教育,理想、前途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对有违法行为和失足人员,要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第四条 加强船只、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值班、值更制度和登船制度,严守各项操作规程。节、假日和停靠外港时,要控制外出人数,提高警惕,严防外逃、劫船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五条 加强现金、票证(含有价证卷)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做到:
(一)严格按照银行库存限额的规定,每天轧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发放工资、奖金时,当天发不完的,要妥善保管。票证(含有价证卷)领取、发放手续要完备。
(二)向银行存取大宗现金,必须有两人以上办理;送万元以上巨款,要用专车接送,有条件的单位,应派武装押送,并要提高警惕,注意防止发生意外。
(三)存有现金、票证(含有价证卷)的保险箱、柜,要放到安全可靠的地方,现金、票证(含有价证卷)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里和没有安全措施的地方。
(四)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违反。
(五)财会人员要坚持“一定,四查”制度。即:定部位负责人。“四查”:每天检查门窗、检查用电、用火设备,检查过夜保存现金是否超过定额,检查保险柜和防盗装置是否完好。
第六条 加强物资仓库和贵重器材、精密仪器的管理。保管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制度,定期核对,日清月结。贵重器材和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严格领取、借用和交换手续。仓库必须做到院有围墙,窗有护栏,门窗坚固,严格出入制度,严禁带火种入库,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坚持值班巡逻制度。
第七条 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弹药均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单位持有的,要有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弹应登记造册分开存放。存放枪、弹的场所要安全,设备要坚固。使用单位人员不准私自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如发生枪支、弹药失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 加强易燃、易爆、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对易燃、易爆、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要专室(库)存放,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检查。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他物品,不得混放一室,不得同车(船)运载。注意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切实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和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对重点防火部位应设明显防火标记,并有严密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由主管消防部门统一管理,经常检查,保持完整好用,非火警不得动用。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进行训练和消防演习,不断增进防火灭火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奋力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和我局制定的各项保密规定,加强保密教育,健全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要害部位的人员,要严格挑选,贯彻先审查后录用的原则。机密资料、图纸要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登记建卡,严格遵守复制、收发、阅办、递送、保管、清退、归档、销毁等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安全工作,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一)门卫管理
1、门卫必须由大公无私、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充任。值班期间,要严守岗们,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2、单位人员一律凭证出入,外单位人员凭介绍信出入,物资、器材凭出门证。
3、机动车辆出入应接受检查。自行车出入。应下车推行,在指定地点存放。
4、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传达室)工作区逗留或寻衅闹事。
(二)礼堂管理
1、专人管理、保持清洁,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2、礼堂的电源、火源必须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要保证通道、太平门畅通无阻,以便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疏散观众。
3、禁止在场内吹口哨、寻衅闹事、打架斗殴、吸烟、玩火。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场。
5、禁止冲击门窗、翻越座位、损坏公物。
(三)集体宿舍管理
1、建立集体宿舍管理组织,制定住宿管理公约共同遵守。
2、不准擅自留住他人,特殊情况,须经批准。
3、爱护公物,不准乱接电源和私用电炉。
4、严禁赌博,起哄闹事、打架斗殴。
5、离开宿舍时要注意关窗锁门。
(四)招待所管理
1、客人凭介绍信和局属单位工作证,以及接待部门介绍信住宿。严格执行验证、会客登记制度,严防坏人混入,发现可疑及时报告。
2、对所有住所人员,入所时必须告之本人,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现金和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3、严格执行《住所须知》,对一切违反规定的人员,要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招待所则不予接待。
4、客人携带的机密文件和武器弹药,交保卫部门保管。
5、坚持值班巡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五)临时工、外包工管理
1、雇请临时工、外包工的单位,要认真填写好《雇请人员登记表》,报保卫部门备查。并且还要办理出入大门的临时工作证。
2、已决定解雇的人员,应通知保卫部门,以便掌握人员流动情况。
3、使用临时工、外包工的部门,应由一名同志分管,负责纪律、思想教育工作。
4、临时工、外包工须遵守治安安全管理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章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等。
5、临时工、外包工应爱护公物,不得随意动用、损坏、私拿各种物资器材。
第十二条 严肃法纪、奖惩分明
(一)奖励
1、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井然,全年无事故无案件的单位;
2、模范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勇于纠正违章者;
3、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察破案积极提供线索、证据者;
4、努力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的发生或发生事故、案件,奋力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努力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者;
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改进安全防范工作作出贡献者。
(二)惩罚
1、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发生案件,使国家、集体财产、党和国家重要机密遭到损失的责任者;
2、不顾安全,违章操作,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责任者;
3、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流氓、盗窃,赌博等扰乱内部治安秩序者;
4、贪生怕死,见危不救,知情不报,包庇犯罪者;
5、故意隐瞒事故、案件或徇私舞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