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法庭非常规抗辩/商家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8:42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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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庭非常规抗辩


一、消费者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铁的定律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商品来源,只有构成消费者混淆,才构成侵权。在国内没有销售、流通,不会导致国内消费者混淆,当然不构成侵权。虽在国内销售、流通,但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本身、产品本身主商标区分产品来源,则亦不宜认定为构成混淆、侵权。具体到该事件,直接区分标志是给消费者带来身心愉悦、满足感的苹果图形商标,是标有苹果汉字或图形的专卖店、柜台。

二、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有悖社会公共利益
电子产品并非一次性消费品,需要维修,需要配件,面对巨大的销售数量,如判决停止侵权势必对已购买上述产品的大量消费群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得不面对无配件、无售后、难升级等系列问题,这并非个体事件及利益,应当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如果停止有关行为有悖社会的公共利益,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相关行为,在个体商标专用权与社会公共利益面前做艰难选择。是否判决停止侵权(生产、销售),是案件涉及大陆销售者切身利益的实质性问题。

三、停止有关行为是否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
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则不适宜刚性判决予以停止有关行为。当涉及到一方巨大的市场商机及利益,另一方仅付出千余元的商标注册费而无实际市场(销售)利益,选择前者维护市场稳定与经济利益还是选择后者单纯维护法律的直接现有表述,亦是一个比较艰难的抉择,但法律为经济服务是大众普遍的认同观点。
虽然一汽客车无锡汽车厂客车专利侵权案,山东省景阳岗酒厂《武松打虎》案最终均判决停止使用,但此判决值得商榷。而香港荣华月饼与佛山顺德荣华月饼的市场利益、商标专用权面前,广东高院也有相关判例,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了市场占有率极高但无商标专用权的香港荣华。

四、权利人是否商业化使用商标,关乎是否侵权及侵权赔偿数额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商业化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
权利人产品是否进入消费者可以接触到的市场流通领域,该领域是全国性还是区域性,或是狭小的地方性,也是消费者是否混淆的重要判决依据。无流通、无宣传,则不知情,只知甲不知乙,则不够混淆。
除法定赔偿外,应首先考虑己方损失,再考虑对方获利。无市场流通的证据,则无法适用己方遭受损失原则进行索赔;仅有区域性市场流通证据,如主张全国获利进行索赔则有悖公平。

五、产品销售获利的附加值来源,影响赔偿额
生产成本之外的产品附加值,例如苹果案,是来源于苹果图形商标、自身品质,还是依赖于IPAD,是决定赔偿额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目前也有考虑产品附加值贡献的判例。

六、产品名称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产品系列名称功能是区分同一商标产品内部不同系列、型号,商标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例如,大众可能将IPAD1、IPAD2、IPAD3理解为是苹果平板电脑的系列名称。将他人商标作为产品名称使用肯定降低了商标显著性,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能够对抗商标专用权,可能有不同理解。但不得不考虑的是,在使用产品系列名称时,是否显著的附有自己的商标。需要指出的是,现有生效判决是有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抗商标专用权先例的。

七、通用名称
以苹果案为例,PAD可以翻译为“(电脑)输入键盘”,将PAD描述成产品通用名称,处于对市场的控有,可能是目前焦点双方均不愿看到的。否则除乐PAD外,将来将有更多的“前缀+PAD”产品面市。选择通用名称抗辩,实在是无奈之举,且不一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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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率,确保上级部门领导和来宾到厅指导工 作用车,确保厅领导和离退休干部用车,更好地为厅机关服务,经研究,对厅机关车辆实行 统一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厅机关车辆组成厅机关车队(含耕保处、矿管处、执法局车辆),由厅办公室和厅机关后 勤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厅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车队长调度车辆,负责车队经费审批;厅机关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驾驶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政管理。

二、车队内部管理实行车队长负责制。车队长对厅机关车队的管理负全责。根据办公室的安 排和要求,负责车辆调度、驾驶员的考勤、出勤补贴、业务学习、车辆安全管理、维修、加 油、安全教育等工作。

三、车辆调度

厅领导用车原则上实行相对固定车辆,厅领导需用车时可直接派车。

保证厅机关公务接待用车。

厅机关处(室、局)用车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用车计划,由车队长视车辆允许情况和工作需要分 别轻重缓急安排调度。

耕保处、矿管处、执法局的公务用车由处(局)负责人提前1天通知车队长,由车队长直接调 度,并予基本保证。

老干部用车(杭州市区)实行相对固定车辆。文件规定可享受用车待遇的老干部(指定名单)可 直接派车;文件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用车由厅人事处安排;特殊情况由车队长统一 协调解决。

四、车辆维修

厅机关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部件时,事前需报经车队长预检,并开具车辆维修联系单,到厅 定点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维修厂维修。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维修厂不能维修的车 辆到厅办公室指定的其他维修厂修理,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车辆维修厂。因出差在外地车辆 损坏确需修理的,就近维修,并及时与车队长联系,事后要把车辆损坏和维修情况向车队长 汇报,修理费报销单需经车队长审核。

实行车辆修理费公布制度,每辆车修理费半年上墙公布一次,全年的修理费向厅机关公开, 并报厅领导。

五、车辆加油

厅机关车辆加油统一使用省政府加油站的记帐卡加油(出差途中加油除外),一车一卡。在外 地出差加油的费用报销,须经车队长审核。对车辆加油实行登记制度,每辆车的用油数和公 里数一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六、车辆保险

厅机关车辆保险统一由厅办公室办理,驾驶员个人不得自行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七、经费报销

在车辆定点单位的维修、加油、保险费用结算由车队长和厅办公室财务共同办理,有关费用 在相应的帐户中列支,其他费用由车队长预审,按厅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八、厅机关车辆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除出差在外地外)须停放在厅机关大院(含土管大 楼)内,不准报销杭州市内夜间停车费。因特殊情况未停在厅机关大院(含土管大楼)内,事 后应向车队长说明原因,并扣除当天的接送补贴。若违反本条规定,扣除驾驶员下个月市内 交通费补贴;若发生事故及车辆受损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未经厅办公室和车队长同意,驾驶员擅自公车私用,给予批评教育,并承担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情节严重的,除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十、驾驶员上班期间无出车任务,须在车队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应向车队长请假。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市房管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内房屋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小区内道路与标志标识、室外公共照明、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电、通信、天燃(煤)气、供热、消防、有线电视、宽带网、雨(污)水管、化粪池、检查井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政、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

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第七条 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分期开发项目除外);

(二)小区内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具备应当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

(四)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五)人防工程设施按规定建设或交纳异地建设费;

(六)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七)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拆迁的,被拆迁户已被安置;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项目档案已按规定向建设部门移交;

(十)小区绿化经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使用临时施工用水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水;

(十二)小区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未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十三)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交纳;

(十四)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生活污水排放系统;

(十五)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用房落实,已按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十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手续,应提供以下证件(验核原件的复印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证明文件;

(六)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七)人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八)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拆迁的,被拆迁户已被安置的证明材料;

(九)建设部门出具的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区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小区用水、用电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且已向供水、供电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

(十二)利用城市公共供热系统供热的住宅小区,应该按单户循环施工,并有供热单位对小区热交换站及二次网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出示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暖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供水、供电、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小区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验收申请,审查资料;

(二)现场核验;

(三)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及其原因,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验。验收合格的,5日内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发现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与现场事实不相符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2日内向出具材料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送达《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其分期验收合格的,颁发住宅小区竣工分期验收合格证书,小区全部建成后,换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售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分期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分期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代收代缴,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清。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及证件的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述单位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相关验收职能由鹤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