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评议裁判的能力/孙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24:00   浏览:9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评议裁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依据,适用法律对所审理的案件如何处理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评议时应具备以下要素:
1、评议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2、评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评议根据刑法岔规定如何正确对被告人定性。
4、评议根据案件事实如何依照法律准确量刑。
5、评议裁判应注意:一是要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评议不对外公开;二是评议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未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不能作为评议的基础;三是评议应当认真考虑被告人、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四是评议结果要有决议及其理由;五是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北安法院 孙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大众传播媒介宣传反对吸烟”活动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卫生部 广播电影视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大众传播媒介宣传反对吸烟”活动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卫生部 广播电影视


(1994年4月21日)


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是第七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大众传播媒介宣传反对吸烟”。
大众传播媒介从诞生起,就以其独特功能和亲和力紧紧地吸引着人们,向广大群众输送大量信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大众传播媒介的社会价值在于对发展中的文化产生影响,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个国家的发展主要是依靠科技的进步和民族的健康繁衍。吸烟对健康有害已为
各国科学研究所证实,多年来大众传播媒介也为之作出了努力,使广大群众取得共识。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控烟成果,逐步减少吸烟对我国人民的危害,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的主题——“大众传播媒介宣传反对吸烟”特作如下要求:
一、大众传播媒介要加强反对吸烟的宣传,以各种形式向大众传播吸烟有害的知识,介绍戒烟方法,并报道国内外控烟信息及相关科技文章;
二、大众传播媒介要杜绝以任何形式为国内外烟草制、售部门作广告,当好“把关人”;
三、大众传播机构的职工要带头宣传吸烟有害健康,采取积极的控烟措施不吸烟,争取成为无吸烟先进单位;
四、配合我国申办1997年第十届世界烟草或健康大会,有计划地、广泛深入地宣传我国控烟的成就和经验;
五、卫生部门应为大众传播媒介提供基本宣传素材,并给予咨询。
以上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具体计划并认真实施,将今年的世界无烟日作为一个新的开端,为在我国早日控制烟害、为全世界的控烟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1994年4月21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备案的规定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9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的监督,规范规章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章备案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规章备案材料报送法工委。
规章备案材料包括:
(一)规章备案报告;
(二)规章;
(三)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条 法工委收到规章备案材料后,对规章予以登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送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
对审查职责不明确的规章,由法工委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两个以上工作机构对规章均有审查职责,发生争议的,由法工委协调解决。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规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违背的问题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规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议市政府自行改正或撤销;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