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好立案信访工作/?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2:42:07   浏览:8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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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矛盾反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交往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呈显著上升趋势。在处理和解决这种人民内部矛盾过程中,往往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程序,能够使大多数的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结果也能够欣然接受,起到了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造成当前信访特别是集体访、重复访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有这样两方面:
一是由于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导致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一些积累多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
二是少数国家公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乱纪,侵害职工群众的利益。有的对职工群众的合理要求或应该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还有一些部门在实施改革措施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不公开,工作方法简单,操之过急,引起群众不满,进而引发群众集体重复上访。
应该看到,信访工作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
信访工作是体察民意的"寒暑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在当前情况下,重视不重视信访工作,是检验领导干部素质高不高的重要标志;做好做不好信访工作,是衡量一个单位工作扎实不扎实的重要标准。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尤其是作为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更要带头抓信访工作,亲自办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反映重大问题的来访群众,过问重要的来信来访处理情况,认真组织查处重大信访案件。要积极做好信访工作,创造良好的信访工作环境,并认真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的民主权利的顺利行使,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阻挠、压制群众正当行使信访权利的错误行为。对打击报复信访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予以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讲,信访工作就是领导与群众之间的一种联系,是受理者与信访者之间的一种对话。这种联系、沟通与对话,有比较直接、广泛、迅速、真实的特点。
做好信访工作,关键是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领导要亲自抓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负总责,要认真履行稳定和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有效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工作;分管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要具体负责抓好稳定和信访工作的落实。对群众信访,根据其情况和性质,尽量做到领导亲自接待、亲自批办、亲自督查落实,认真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做好信访工作,要进一步树牢宗旨意识,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要从"倍加维护稳定"的高度增强忧患意识,采取得力措施减少群众集体上访。要积极主动地处理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应该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解决的信访问题,就由那一级、那一个部门认真处理好,不得上交、不得下推。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要及时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处理意见。要特别注意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讲究工作方法。要加大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既要文明热情,耐心细致地宣传政策法规,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又要坚持原则,把握尺度,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乱表态,乱答复,引发新的矛盾。对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要怕上访群众"占便宜";对一时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稳定群众情绪,要察民情,解民忧,多做"雨中送伞"、"雪中送炭"的工作。
做好信访工作再就是要进一步树牢责任意识,切实抓好责任制落实。要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信访包案的领导要认真落实责任,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调查、包问题处理、包人员稳定。对因敷衍、拖延、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而贻误工作,造成群众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做好信访工作,同时要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就是从源头上解决、处理好存在的群众来信来访,研究制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政策、措施,以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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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11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镇江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安全、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市、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监察、规划、国土、建设、水利、城管、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算起(没有边沟的,从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算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城郊或穿越城市规划区按城市道路标准新建和改建的公路从人行道外缘算起。

  (二)高速公路从隔离栅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

  (三)在建公路以批准确定的公路行政等级和公路建设施工图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五条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分别由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划定;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南山风景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乡道建筑控制区分别由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南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其余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六条市、辖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依照职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适宜路段,沿公路走向每200米设置公路标桩、界桩。

  第七条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及国土、规划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公路沿线建筑群的规划,做到统一布局,整体规划。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不得再沿公路规划建设。在国道、省道和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大型建筑群,该建筑群距公路边沟外缘,国道、省道不少于200米、县道不少于100米、乡道不少于50米。

  公路改线绕过村镇的,禁止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街道化。规划、新建村镇应当集中布局,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历史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的迁移和拆除,调整为林地、耕地或绿化用地。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及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作为其他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审批。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和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等而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扩建,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

  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交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禁止行为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避免形成违法建筑。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标桩、界桩的义务,不得损坏、擅自挪动公路标桩、界桩。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渣土和废弃物,影响公路容貌。

  第十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连接公路的通道及机动车停车场地,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负责进行硬化及其维护。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路绿化。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应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其门前公路建筑控制区空地绿化及其维护、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也可以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处罚权。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法律法规,阻碍公路管理机构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行政许可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其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凭有效的许可证验放,对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凭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合同验放。以上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八、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板材。
九、涤纶腈纶类化纤:
包括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
十、烟草制品:
包括烟叶、卷烟、雪茄烟。
十一、农药。
十二、农膜及农膜原料。
十三、棉花。



198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