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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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出版社改革试行办法

1988年4月1日,中宣部、新闻出版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出版社迅速恢复和发展。全国现有出版社460多家,地区分布相当普遍,专业门类大体齐全,出版社布局的主体大体完成。目前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改革,努力把现有出版社办好。
近几年来,出版社的改革在有些方面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进展。出版社改变了以阶级斗争为纲、围绕政治运动转的状况,拓宽了出书领域,努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地方出版社的办社方针由地方化、群众化、通俗化改变为立足本地,面向全国,由综合出版社逐步分为专业出版社。出版社进行了职称改革,实行了评定和聘任专业职务的制度。大多数出版社实行企业管理,开始重视经营、重视自办发行,正在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一些出版社对社长负责制、协作出版、自费出版和承包责任制进行了试验和探索。但是,出版社工作还存在许多亟待改革的问题,国家对出版工作在宏观上管理不够,微观上统得过多、过死,图书的选题和结构不够合理和完善,图书质量亟待提高,出版社缺少应有的自主权,等等。在出版社内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分配上平均主义,经营机制缺少应有的活力。因此,要继续解放思想,勇于探索,进一步推进出版社的改革。
根据出版社几年来改革的实践,现就目前出版社改革问题(主要是出版社内部改革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出版社改革的指导思想
出版社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出版体制,更好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提高图书质量,出版更多的好书,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出版社必须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使出版社既是图书的出版者,又是图书的经营者。为适应这种转变,就需要积极而又稳妥地对出版社原来的体制,包括领导体制、经营体制、管理体制、人事体制、分配体制等进行改革,以提高出版社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出版社既要重视社会效益,又要重视经济效益,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作为自负盈亏的出版社,如不讲经济效益,也难以实现社会效益。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如果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经济效益要服从社会效益。总之,要努力使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起来。
多出好书是衡量出版社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志。对出版社的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和改善经营,是为了从各方面创造条件,以保证多出好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优化选题,调整图书结构
优化选题,调整完善图书结构,是提高图书质量、多出好书的关健。出版社在改革中要着眼于认真编辑出版反映和推动时代前进、传播和积累人类优秀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图书,以满足各方面、各层次读者的需要。
要始终抓紧选题规划。制定选题规划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既要保护和支持编辑组稿的积极性,又要服从全社统筹安排的需要。为了扩大稿源,及时抓到重要选题,可在社内社外设组稿编辑。
要下力气抓好重点书。出版社和编辑室都要有自己的重点书出版规划,保证按质按量地完成。重点书要力求开拓创新,填补空白,突出本社特色。
为了保证图书质量,原则上应该坚持三审制。终审发稿,一定要由总编辑、副总编辑或由总编辑、副总编辑委托并经社长同意的编审、副编审负责决定。
要抓好重印书。根据图书内容和市场情况,有计划地安排重印,逐步积累本社的保留书目,形成自己的特色。目前平庸、粗制滥造的图书过多,纸张等资源又十分紧张,要下决心控制出书品种,确保图书质量。
出版社的专业分工是出版工作发展和进步的需要,应当坚持。为了促进学术理论著作、科技图书的出版,对一些专业面较窄的出版社(科技出版社和学术出版社),可以有所放宽,允许出版少量(不超过当年全部选题的3—5%)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图书。超过专业分工的图书选题,要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
三、逐步推行社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社长、总编辑负责制已不适应当前出版改革的要求,要逐步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是法人代表。党组织起监督保证作用。
社长全面领导出版社的编辑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国家规定的出版社应有的人权、财权和选题审批权,由社长行使。编辑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都对社长负责。社长可以直接由上级任命;有条件的出版社也可以民主选举产生,再由上级任命。社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如不称职,可以调换或罢免。
出版社是否设总编辑,是单独设置还是由社长兼任,可以因社而异,不做统一规定。总编辑、副总编辑、副社长由社长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任命。
社务委员会为议事机构,由社长主持,社长应认真听取社务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但对所讨论的问题,社长有决定权。
出版社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社长进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社长时,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
四、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
在出版社各个部门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使责、权、利逐步统一起来。
编辑部门要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专业职务不仅要同工资收入挂钩,而且要同岗位责任挂钩。出版社的其他专业职务也应这样要求。
继续试行和完善出版社内部的各种承包责任制。编辑部门试行承包责任制时,要有保证社会效益的要求和措施,不允许不顾出版方针和图书质量,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考虑到编辑工作的特点,利润指标不宜分解到个人。
为了合理使用人才,结合建立岗位责任制,逐步做到优化出版社的人员组合。出版社可进行试点,由编辑室主任或编审组织人员,建立适当形式的责任制集体。
有条件的出版社可以试行向国家(上级主管机关)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书的品种、质量、数量和利润。
五、坚持按劳分配,敢于拉开差距
工资和奖金,都应当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以利于调动积极性,提高图书质量。
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分配,要拉开差距。对有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以重奖。贡献要全面衡量,包括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奖励的措施要充分体现编辑部门承担精神生产任务的特点,奖励的办法可以多种多样。可以设单项奖,也可以设综合奖。可以根据定额超额给奖,可以通过评选给奖,也可以按承包条件给奖。
有奖就应有罚。对于违反出版方针、完不成规定任务、出现责任事故、违反出版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不称职的人员应当更换工作岗位。
六、开辟多种渠道,扩大出版能力
出版社可以开辟多种渠道,利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争取多出好书。
协作出版是出版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作法。根据前几年试行中的经验教训,协作出版图书的范围,目前应限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协作的对象,目前应限于国家科研、教学单位、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能是集体和个人;协作出版的书稿要经过出版社终审、终校;协作双方要事先签订合同。严禁出版社借协作出版之名出卖书号。
自费出版有利于解决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指定一家出版社统筹安排自费出版业务。有条件的中央一级出版社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就可办理自费出版业务。自费出版的图书目前限于学术著作、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著作;自费出版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自费出版著作的编、印、发全过程统一由出版社负责;自费出版也要事先签订合同。
要积极发展对外合作出版,包括同外国出版社的合作出版,同港澳以及台湾出版社的合作出版。对外合作出版主要是利用对方的资金、技术和发行渠道,争取更多的图书进入港、澳、台和国外市场。这项工作前一段时间进展不快,应当加以推动。
出版社可以在外地委托印刷厂印制图书,并委托外地的发行单位发行图书,但不得委托给个人。委托代印代发要事先签订合同,并经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视为非法出版活动。禁止出版社以代印代发名义变相出卖书号。
确有需要的出版社在办社宗旨和经营主权不变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有条件的科技和学术性出版社,经省级政府和部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可以试行同外资合营,但外资股金必须低于1/2,编辑部应由我方掌握。
七、在改革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出版队伍
搞好出版社的改革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而这支高素质的队伍只有在改革的进程中才能建设和成长起来。
出版队伍的建设要重视树立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观念,不断强化出版社成员的文化意识、经营意识和竞争意识。要创造条件发挥各种人才的作用,敢于重用那些积极变革、眼界开阔、讲求实效、精通业务、在编辑和经营方面富有开拓精神的人才。
出版社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单位,要注意提高出版社成员特别是各级骨干的思想政治水平,自觉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培养出版社成员的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和献身精神,树立从事出版事业的荣誉感,增强出版队伍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使出版社成员,特别是编辑、出版人员有时间进行学习、进修、调查研究、参加学术活动,提高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纪律和提高效率。
在完成本职任务的前提下,提倡编辑人员从事写作。
八、加强对出版社改革的领导
出版社的改革在许多方面刚刚起步,缺乏实践经验,将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出版行政领导部门要满腔热情地给予支持,帮助出版社大胆探索,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使改革健康发展。
出版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搞好出版社改革不仅取决于出版社本身,还与出版系统中的印刷、发行等方面的改革密切相关,而且受到出版系统外部条件的制约。各级出版领导部门,要在宏观管理和微观搞活两个方面做好工作,既要简政放权,推动出版社自主经营,又要进行必要的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
建议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版改革的领导,并在财政、信贷、税收和物资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的出版社情况不同,改革的要求和进度应有所不同。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出版社,国家一直给予财政补贴,在改革中需要继续实行特殊政策,促其发展,更好地为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科学、文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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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计价费[1996]1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务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每笔由原来按票面金额的1‰降为0.5‰收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汇兑、单位主动查询和退汇手续费每笔均为0.5元;本票、支票手续费每笔为0.6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人汇款手续费:5000元以下的,按汇款金额的1%收取,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均按50元收取;挂失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1‰收取,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二、统一制定部分凭证工本费标准。全国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银行汇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8元;本票、支票的凭证工本费每份均为0.20元。其他凭证工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行制定,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银行代收的邮费、电报费,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邮电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收费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关于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8号)》和《关于银行结算业务邮电费收费标准的函》([1992]价费字606号)同时废止。
  附件: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
 结种     收项       每笔手续费   备注
 算类     费目        (元)           
 汇 银行汇票           1.00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汇   兑          0.50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00    
   本票、支票          0.60    
   使用清分机本票、支票     1.00    
   单位主动查询         0.50    
 未在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银行          (不足1角收取1角) 
 开户 
 的个                       
 人汇 5000以上(含5000元)  50.00   
 款                        
   退 汇            0.50   
               按票面金额1‰    
   挂  失      (不足5元收取5元)  
  
            银行结算凭证工本费标准表
 
 序      凭证名称    单位 凭证出厂价 银行零售价
 号                        
 1 银行 汇票        元/份        0.28
 2 商业承兑汇票       元/份        0.28
 3 银行承兑汇票       元/份        0.20
 4 本    票       元/份        0.20
 5 支    票       元/份        0.20
 6 汇票委托书(25×3)     元/本  1.22   1.30
   (工商银行专用)                
 7 汇票委托书 (25×3)    元/本  0.95   1.00
 8 电 汇 凭 证 (25×3)  元/本  0.95   1.00
 9 信 汇 凭 证 (25×4)  元/本  1.20   1.30
 10 托收结算凭证(电)(25×5)  元/本  1.46   1.50
 11 托收结算凭证(邮)(25×5)  元/本  1.46   1.50
 12 委托收款凭证(邮)(25×5)  元/本  1.46   1.50
 13 委托收款凭证(电)(25×5)  元/本  1.46   1.50
 14 拒付理由书(25×4)     元/本  1.40   1.50
 15 进 帐 单(25×3)     元/本  0.90   1.00
 16 进 帐 单(50×2)     元/本  1.10   1.20
 17 贴现凭证         元/本  1.80   1.90
 18 银行承兑协议(25×3)    元/本  1.82   1.90
 19 委托收款凭证                 
    (劳务)  (25×5)    元/本  1.46   1.50
 20 借款借 据 (25×5)    元/本  1.83   1.90
 21 现金解款单 (25×3)    元/本  0.89   1.00
 22 现金解款单 (50×2)    元/本  1.10   1.20
  备注:
   1.本表所列第1-5项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厂家统一印制,执行国家的统一收费标准,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其它凭证工本费为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核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2.省内各银行应在出售凭证的场所公开张贴本表,接受社会监督。
   3.省内各银行如违反本表规定收费的,各有关单位可以拒付,并向当地物价检查所举报。

            银行结算业务收费标准表
            (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结算种类            每笔手续费 
         银行汇票       1.00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0.5‰        
 汇    兑  信  汇      0.50
         电  汇      0.50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1.00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1.0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0.50
  动查询    电报查询      0.50
       5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未在银行开户         (不足1角收取1角)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50.00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0.50
 退 汇  
       电报退汇        0.50
 挂  失         按票面金额1‰
             (不足5元收取5元)
                   1.00
   本票、支票      
                   0.60
 委托收款(劳务)            1.00
 电话汇款              0.50
 电传汇款              0.50
 市内电话汇款            0.50
 电子联行              0.50
           
 结算     收费       邮费(元)
 种类     标准     普通  快 件
       银行汇票    0.60  1.10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0.60  1.10
                   1.10(特快
 汇    兑  信  汇  0.60 传递8.20)       
        电  汇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1.20  3.20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0.60  2.1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0.60  1.10
 动查询    电报查询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退 汇  
       电报退汇    0.60  1.10
  挂  失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劳务)           
 电话汇款              
 电传汇款              
 市内电话汇款            
 电子联行              
    \                     
 结   \  收          电报费(元)     
  算   \  费       电话费 卫星通讯
    种   \  标              
     类   \   准  普通 加急 (元) 费(元)
          \               
        银行汇票              
 汇    票 
        银行承兑汇票            
 汇    兑  信  汇             
         电  汇   4.40 8.30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4.40        
  单位主    信件查询             
  动查询    电报查询   4.40 8.30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退 汇  
        电报退汇    4.40 8.30     
    挂  失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劳务)                  
 电话汇款                 8.60 
 电传汇款                 10.50 
 市内电话汇款               2.00  
 电子联行                 8.60 
    \           
 结   \  收       
  算   \  费           备   注
   种   \  标    
    类   \   准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转汇,其费用可以向
 汇    票 转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
        银行承兑汇票  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信、电汇的转汇,费用可以向转
 汇    兑  信  汇   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
        扣,电汇用途字数超过三个字的
         电  汇   其字数按每个字收费标准加收
  委托收款   邮寄划回   如发生全额拒付或无款支付时,
        对已收电报费扣除邮费后回客
  托收承付   电寄划回   户。
  单位主    信件查询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
        未收到款项,查询如已查复的,
  动查询    电报查询   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5000元以下  
 未在银行开户         
 的个人汇款 5000元以下  
        (含5000元)  
        信件退汇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汇款人收
  退 汇           取现金,也可以从款项中扣收,
        电报退汇    并出具收费收据。
    挂  失        失票人要求通知对方行的,应另
                收邮费或电报费。
                清分机本票、支票
    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的,均只收手续费。
 委托收款(劳务)         见单付款或按总行办法在同城
 电话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电传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市内电话汇款         由开户行向委托单位收取
 电子联行           比照电话汇款收取
  说明:
   1. 本表业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苏价费(1996)79号文件批准,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省内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应执行。并在其从事结算的营业场所公开张贴,接受社会监督,违者,有关单位可以拒付,并向当地物价检查所举报。
   2.本表所列收费标准,均已包括省政府规定的邮电通信建设费,各级银行未经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同意,不得另行加收。
   3.收费的范围,除财政金库外,凡是计息由户应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不计息的帐户不收邮费和手续费(电报费照收)。
   4.商业银行双设机构跨系统转汇款项,汇出行收取的信汇、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5.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输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表所列标准收费。
   6.特快专递需由用户办理自愿委托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1995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联盟第十七次专家委员会通过了对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又称《尼期分类》)的修订文本,并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已于1994年8月9日成为尼斯联盟成员国。因此,我局决定,自1997年1月
1日起执行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
现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分)文本发给你们。请依照该文本将现在使用的分类表作相应修改,并在商标管理和代理工作中认真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随时与我局联系。附:第六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订部
分)文本(略)



19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