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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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春市城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了确保《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门前三包”行政罚款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办法》设定的行政罚款事项,均依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责任单位执勤、管理人员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人员的处罚标准:
(一)污损责任单位墙体、门窗、牌匾的,责令其清洗、赔偿,处以10元罚款。
(二)损坏市政、环卫、交通、公用、园林、人行步道等设施的,责令其赔偿,处以50元罚款。
(三)践踏、攀挂、摘折、损毁树木、花草、绿篱的,责令其赔偿,处以20元罚款。
(四)乱堆乱放砂土、砖石、煤拌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处以30元罚款。
(五)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挂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5元罚款。
(六)随地吐痰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0元罚款。
(七)随地大小便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八)随地泼污水的,责令其清除,处以30元罚款。
(九)随地乱扔烟头、瓜果皮核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元罚款。
(十)随地乱扔纸屑等杂物的,责令其清除,处以1元罚款。
(十一)违章摆放摊、床、亭的,责令其按规定摆放,处以30元罚款。
(十二)非法摆放摊、床、亭和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50元罚款。
(十三)违章停放自行车的,责令其按规定摆放,处以5元罚款。
(十四)在人行步道停放机动车辆的,责令其修复人行步道,处以50元罚款。
(十五)在人行步道骑自行车的,处以10元罚款。
(十六)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七)进行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40元罚款。
(十八)搭灵棚、摆供品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执勤人员不足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执勤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执勤人员不按时上岗、不坚守岗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四)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五条 城建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对办事处处以4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不依法使用执勤费,收执勤费后不聘用执勤人员上岗,或乱收执勤费用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五)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办事处处以1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六)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七)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建部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以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对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全市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50罚款。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义务。
对各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处罚,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依照本细则实施的行政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九条 被处罚单位拒不缴纳罚款的,执罚部门可以通知其开户行强行划转。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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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


关于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实施。

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组建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决定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联系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机构,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公司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任务是:运用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及软贷款,对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效益。
二、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8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从其资本金中核拨。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承担少数不宜由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二)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三)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以上项目,主要起政策导向作用,使用软贷款的数量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规模的15%,公司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运行办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股权可转移给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三、组建原则和机构设置
组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国家开发银行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二)按照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必要的职能和业务部门。
(三)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企业的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开发银行核拨的资本金;
(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软贷款;
(三)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政策性项目贷款;
(四)经批准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五、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财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
六、设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事会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事会由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以及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但不干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的具体业务。



1994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1月14日)
             (一)意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扩大意大利驻上海总领馆领区事通知如下:
  继今年四月三十日的会晤之后,意大利方面再次请求将驻上海总领馆领区由现在的上海市和浙江省扩大到江苏省和安徽省,并愿意根据对等原则将中国驻米兰总领馆领区由现在的伦巴弟大区和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扩大到皮埃蒙特大区和威尼托大区。
  等待给予礼貌的答复。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意大利驻华使馆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意大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意大利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第1244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于北京
             (三)意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扩大意大利驻上海总领馆和中国驻米兰总领馆领区事宜通知,意大利方面的有关措施已准备就绪。
  根据双方直接商定的办法,上述措施自贵部收到本照会之日起开始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