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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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卫生部


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
卫生部


(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防病治病的需要,防止流弊,根据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便于使用和管理,将毒、限剧药分为二类(详见附表)。
第三条 各药厂生产毒、限剧药,每个品种都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属于附表第一类中的毒、限剧药的生产由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计划,下达有关指定的药厂生产。
第四条 各生产厂和医疗单位,生产和配制毒、限剧药必须由熟悉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与一般药品发生混药事故。每次配料,必须经第二人复核无误,要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
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它药品,标示量应准确无误,包装物料要有明显标记,与一般药品相区别。
第五条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凡需加工炮制的毒性中药,必须遵照中国药典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加工炮制的有关规定和中医用药的要求进行,符合药用者方可使用。
第六条 药厂按计划生产的毒、限剧药,应全部交医药供应部门收购,药厂不得自行销售,也不得擅自配制成药。
第七条 本规定第一类的毒、限剧药,只限供应医疗单位和有关医药门市部配方使用,不得在门市零售。第二类毒、限剧药,可由医药门市部经营零售。附表第二类品种必须凭盖有公章的医生处方才能发售。除精神病患者、癫痫和其他特殊病人应由医生掌握外,每次处方毒药不得超过
一日极量,限剧药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留方存查,如因报销需要,可在发票注明“处方留存备查”,医生不得自开处方使用。配外用和单方验方所需毒、限剧药,无医生正式处方者,可由所在单位证明确属医疗使用方能发售,证明也同时留存备查。
第八条 医药门市部必须配备熟悉药性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调配和发售毒、限剧药。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接交手续,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无误后方可调离。
第九条 医疗单位所需毒、限剧药,按固定供应渠道采购,或凭医疗单位证明信方可供应,合作医疗站及红医站需要毒、限剧药时,需经所在县卫生局,根据赤脚医生、红医工的业务技术水平审批,规定品种范围建立固定供应关系,未经审批者不得供应和使用,如更换赤脚医生、红医
工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毒限剧药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服法等一定要书写清楚,模糊不清有疑问者,药房应与医生联系或拒绝调配。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药剂科(室)对一类毒、限剧药必须做到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建立登账簿,记载收入、使用、消耗情况,第二类毒限剧药以及拆开包装或分装好的毒、限剧药也应单独存放,明显标志,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杂。
第十二条 医药生产、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建立、健全毒、限剧药的收支账目,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存在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医药供应部门和医疗单位,对毒、限剧药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处方调配后留存二年,以备查核。
第十四条 毒、限剧药的标签上,应有明显标记,在标签的显著地位,应分别用黑色标注“毒”用红色标注“限剧药”的字样。
第十五条 对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中西药,必须持县(区)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供应部门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发售。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经常派人检查毒、限剧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对违犯本规定者,应追查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以法处理。
第十七条 附表未包括的毒、限剧药,如有必要管理者,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可结合当地情况增订,并报卫生部及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西药毒药、限制性剧药品种及分类表
第一类:苯丙胺(苯异丙胺)及其针、片剂;三氧化二砷;升汞及升汞毒片剂;(盐)硝酸士的年;亚砷酸钾溶液;毒毛旋花子甙K(G);氢溴酸后马托品;氢溴酸东莨菪硷;硝酸毛果芸香硷;硫酸阿托品;洋地黄毒甙;咖啡因粉剂;安钠咖粉;去氧麻黄素;
第二类:毒毛旋花子甙K(G)针剂;盐酸麻黄碱;安钠咖针、片剂;(盐)硝酸士的年针及片剂;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苯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异戊巴比妥及其钠盐及针、片剂;硫喷妥钠及其针剂;洋地黄针、片、酊剂;莨菪酊浸膏、流浸
膏;颠茄酊浸膏、流浸膏;曼陀罗酊、浸膏、流浸膏;马钱子酊、浸膏、流浸膏;水合氯醛;安眠酮;氟奋乃静及针、片剂。

附件二:毒性中药及中成药品种
第一类:砒石(红砒、白砒)。水银。
第二类: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钱子。
生乌头、生川乌,生草乌、生天雄。
斑蟊包括青娘虫,葛上亭长、地胆。
红娘虫。生巴豆。生半夏。生南星。
生狼毒、生藤黄、生甘遂。洋金花。
闹羊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
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
九分散、龙虎丸、九转回生丹。四生散。



197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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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收费公路设施中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管理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收费公路设施中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管理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为规范收费公路设施资产收益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对加强收费公路设施中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收费公路设施”,是指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经交通部批准,允许经营公路的企业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的公路、桥梁、隧道以及与之配套的客(货)运站及相关服务设施等国有资产。

二、收费公路设施中,由车辆购置附加费(含分成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含政府性基金、非经营基金、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按规定应属中央权益的资金,下同)投资形成的股权为交通部代国家管理的国家股权(以下简称国家股权)。其收益(含按规定进行评估增值部分的收益)为交通
部代国家管理的收益(以下简称收益)。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收费经营的收益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折成国家股的股利以及在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中享有的相应收益。
2、转让全部收费权由外商独资经营的,其财政性资金形成资产的转让收益。
3、转让部分收费权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所占出资比例应得到的回报收益。
4、有限责任公司收费经营的收益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所占出资比例应得到的收益。
5、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收费经营的收益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所占股份应得到的收益。
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在国务院尚未明确国家授权投资或控股机构之前,部决定将以上收费公路设施中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统一委托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收益。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享有的收益,经部批准后原则用于发生上述收费公路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公路设施建设项目。也可由部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公路设施建设项目。
四、原由我部批准,暂将收费公路设施的国家股权及其收益委托有关省、市经营公路的企业持有和交通厅(局)代部监管的,以及虽未经部批准,但已进行了属于上述收费经营行为并含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设施项目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对中央资产收益进行清理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委托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管理收费公路设施中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国家股权及其收益的相关手续。



1997年8月5日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工作要点的通知

佛府办[2008]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支持专家组的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完善政府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佛府〔2006〕121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为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成员资格认定、入选及专家组运作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提供决策建议、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主要包括: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

(二)应邀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三)为市应急管理有关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四)参与全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办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综合管理等5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遴选的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入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原则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具备丰富的处置经验,或较高的理论造诣,在本地区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对应急管理工作有热忱、有责任感,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可放宽至70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有关单位在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本领域的相关专家,经市应急办汇总审核后,报市应急委领导同志审定。

拟聘请的专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聘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离职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的专家组成员,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的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全市应急管理专家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体系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到省内外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以应急管理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由市应急办报送市应急委正、副主任或送有关单位。

第九条 专家组内部要严格按照专家组工作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专家组相关事宜,包括与专家组进行联络、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等。

第十一条 市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领导同志批准后,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要点



一、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结合专家组职责任务,研究制定专家组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制度,保证专家组工作正常开展和规范运转。

二、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专家组成员及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协助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应对各类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制定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三、研究提出近期需要深入研究的应急管理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具体由市应急办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围绕应急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专家组成员深入各地区、各部门,针对深化“一案三制”建设、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等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五、受委托,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的评估分析,总结应对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市政府应急平台、典型案例库等建设工作。

六、参与制定全市应急管理培训指导纲要和应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协助组织编写相关重点教材和应急管理手册。

七、协助组织编写应急知识宣传手册,筹备应急知识大奖赛。

八、参与佛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咨询和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