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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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2007]10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薪柴等)、太阳能等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要与农村经济建设、环境建设等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市、县(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和扶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村能源建设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开发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审核农村能源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逐步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村能源工作队伍建设,适应农村能源工作需要。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农民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用能教育与培训。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居民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二)太阳能综合利用技术;
(三)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技术;
(四)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综合利用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六)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在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要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有计划地应用厌氧消化技术,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对适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秆气化技术。
第十四条 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订和完善我市农村能源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建设要向县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和引进设备须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四)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
第十七条 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农村能源工程建设应签定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和定期维护合同。
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工程建设要接受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群众性农村能源组织,逐步实现农村能源的民营、民管和市场化运作、物业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能源设备的生产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报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能源工程要保证废水、废料、废碴的达标排放,对焦油等副产物要收集管理或综合开发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能源安全使用技术的宣传,强化沼气池安全使用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秸秆气化站工作人员须经市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秸秆气化站要按照消防要求配备防火设备,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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