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22:37:33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7]5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考点学校:

为确保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考试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的健康进行,市教育局特制定《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初中考试 责任追究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办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初中学业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学校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本考点的初中学业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初中学业考试的领导作为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参与初中学业考试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违规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中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或考点组考管理不力的;

2、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考试工作正常秩序的;

3、参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出现试卷保密与考试安全,师生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6、任意泄露或公布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的;

7、擅自改动考生个人有关信息的。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考点学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备案制度、直系亲属工作回避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初中学业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开展工作,要针对初中学业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考试部门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初中学业考试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辖区、本考点学校工作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关于转发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政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为了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并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90)财文字第101号《关于发布〈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应作为本企业的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从1991年1月1日起,有条件的企业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内部核算,其利润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今后,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项目在财务上均应作为非独
立核算处理,不得在银行设立结算帐户。凡已经另设银行帐户的应予纠正。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税后留利核定四项基金问题,结合本市情况,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均已实行经济效益与工资总额挂钩,不再从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只核定三项基金,其比例仍应执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核定的二步利改税方案中的留利比例。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有效益而增加税后留利的部分,5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其余50%主办企业在使用时,可自行转入企业留利中的其它几项基金,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转入工资基金。



1991年2月8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通字[1990]1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卫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一日

呼和浩特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公共场所和民用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防疫部门会同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包括有设计任务书审查;初步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审查;施工、安装监督;竣工验收。

第二章 卫生原则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城市小区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民用住宅的新建、扩建、改建要符合卫生标准。
(一)企业厂址的选择,应按照城市规划合理布置,要与居民区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电磁辐射、放射线等有害因素,应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不准在居住区内修建。
(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其建筑工程选址及扩初、施工设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执行。
(四)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应符合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企、事业单位、民用住宅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通风、采光、照明和给排水系统的卫生要求。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七条 市区和乡(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分别由市卫生防疫站、辖区旗(县、区)卫生防疫站负责。
第八条 各类建筑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的内容进行卫生监督审查。
第九条 各类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城建部门提出建筑申请,同时向同级卫生防疫站提出立项申请,经卫生防疫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例会”讨论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委托设计部门设计。
第十条 卫生防疫站在进行卫生审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其资料应有卫生措施或卫生防护篇章。卫生防疫站对其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较大建筑项目,对居民健康有害的项目,对周围环境产生近、远期影响的项目,由呼市卫生防疫站进行可行性专题调查并作出预评价。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站对工程项目提出的卫生措施,改进意见和已审定的图纸,设计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动。确实需要改时,需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卫生防疫站指定的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项目的竣工验收,须有卫生防疫、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各项指标符合要求,统一签发竣工验收报告书。

第4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并限期改进。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以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警告、罚款、限期改进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既不履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卫生防疫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5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转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卫生局
一九九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