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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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7]5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考点学校:
为确保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考试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的健康进行,市教育局特制定《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初中考试 责任追究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办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初中学业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学校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本考点的初中学业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初中学业考试的领导作为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参与初中学业考试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违规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中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或考点组考管理不力的;
2、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考试工作正常秩序的;
3、参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出现试卷保密与考试安全,师生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6、任意泄露或公布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的;
7、擅自改动考生个人有关信息的。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考点学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备案制度、直系亲属工作回避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初中学业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开展工作,要针对初中学业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考试部门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初中学业考试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辖区、本考点学校工作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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