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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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对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检查的通知

国粮办政〔2008〕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要求,为总结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详见附件1)工作经验,研究新形势下粮食依法行政所面临的机遇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决定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组织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职能转变,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粮食流通制度建设情况;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行政监督机制完善落实情况;依法行政队伍建设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详见附件2)。

  二、检查要求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和措施,并深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对照检查方案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督促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落实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起不到模范带动作用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2008年12月8日前将检查报告及调整建议报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我们将择期对部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检查报告和抽查结果,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单位予以摘牌,取消其荣誉称号。

  联系人:于 涛
  电 话:010-63906262(传真)
  
  附件:1.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名单

   2.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示范单位暨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名单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授予32个县市级粮食局为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通知》(国粮办政〔2007〕149号)决定授予北京市密云县粮食局等32个县市级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确定为“国家粮食局建设粮食依法行政示范联系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北京市密云县粮食局
天津市塘沽区粮食局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粮食局
山西省高平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粮食局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粮食管理局
辽宁省大洼县粮食局
吉林省珲春市粮食局
黑龙江省龙江县粮食局
上海市宝山区粮食局
江苏省江阴市粮食局
江苏省泰兴市粮食局
浙江省瑞安市粮食局
安徽省凤台县粮食局
福建省古田县粮食局
江西省宜丰县粮食局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粮食局
河南省郑州市粮食局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粮食局
湖南省汉寿县粮食局
广东省阳春市粮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粮食局
四川省渠县粮食局
四川省长宁县粮食局
重庆市大足县粮食局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粮食局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粮食局
陕西省西安市粮食局
甘肃省兰州市粮食局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粮食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粮食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粮食局


附件2:

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粮政〔2005〕55号),现就开展国家粮食局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检查,提出如下标准:
1.进一步转变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2.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3.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4.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5.建立完善粮食流通各项规章制度。
6.粮食流通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
7.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8.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0.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11.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
12.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13.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层级监督。
14.积极做好粮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5.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16.完善粮食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17.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
18.落实粮食法制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监督检查等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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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要继续推进改革、全面加强管理、切实保证质量。为做好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招生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近年来,硕士生招生规模和报考人员大幅度增加,硕士生招生工作又有环节多,周期长,参与招生的部门多,人员广泛,涉及面大,政策性强等特点。因此,搞好规章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管理的工作势必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这是保证国家招生政策的落实和保证招生质量的必要措施。
最近我部对1996年印发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附件一至三),作为2001年硕士招生工作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单位都应认真执行。同时,还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以维护硕士生招生
工作的正常秩序,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新生质量,树立研究生教育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推荐免试工作
进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的高等学校,应在我部下达给本校的推荐免试生名额内(附件四)进行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不得做校际间调剂。各招生单位接受推荐免试生的专业,均应留有一定的名额招收统考生或单考生。
对原国家教委批准建立的国家文科、理科基础学科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所在高校,其基地班推荐优秀生免试为硕士生的名额,已包括在下达的名额中。
推荐免试生的名单必须在全校张榜公布。各招生单位接受推荐免试生的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结束,过期不再补办。
2001年不增批新的推荐免试单位。
三、单独考试工作
用单独考试方式招收在职人员的招生单位,其单考招生人数不可超过我部下达的单考名额(附件五),招生对象应主要面向在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考生。
2001年不增批新的单独考试单位。
四、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和法律硕士专业的招生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和法律硕士专业2001年继续实行全国试办学校联考的方式招生。各专业的招生计划由各校在本校的招生规模内安排。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我部确定。
五、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报考研究生的工作
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应为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报考硕士研究生指定一个报考点(报考博士研究生的到招生单位报名)。报名的分流人员应按现行规定参加入学考试。录取阶段,我部将根据考试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录取要求。
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报名情况于11月20日前,用数据库单独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
六、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辅助管理和网络化建设
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是顺利完成研究生招生任务及加强政策监督的保证措施。近年来,利用计算机进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辅助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各级招生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领导,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加快计算机网络化建设,努力使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不
断提高。
在2001年招生工作中,各省级招办、招生单位和报名点要继续做好机读卡采集硕士生考生报名信息的工作,有条件的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可进行采集考生图象信息的试点,并在今年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招生网站,开辟研究生招生专栏,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加强研究生
的招生宣传。各招生单位要继续做好利用教育科研网发布生源余缺信息和调剂录取工作。
七、加强研究生招生队伍的建设
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招生任务越来越重,研究生招生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为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必须加强招生队伍的建设。各级招生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注意安排政治、业务素质好,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研究
生招生工作,并在人员配备方面予以保证。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要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使他们了解招生过程的各个环节,并熟知各环节的操作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和规定正确地贯彻执行。
附件:
一、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二、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三、200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务规则
四、2001年全国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名额安排
五、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单独考试名额安排
六、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七、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表
八、2001年全国硕士生招生信封标准样式(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招生单位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
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教育部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
(三)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和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
(四)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审核并组织编制、印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
(三)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工作;
(四)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五)培训招生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简称省级招办,下同)作为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应当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编制,配备专职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干部。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
(三)遴选指导教师;
(四)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考试、评卷、体检和录取工作;
(七)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八)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十)设置招生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人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即招生规模,及其年度编制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招生单位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五条 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非定向生毕业后就业服务范围是:由财政拨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其他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或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筹集的经费。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只编制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报名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生,毕业后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或者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者,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已
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可跨专业报考;
(三)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在职人员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他人员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第二十条 报名参加联合考试的,按教育部当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九条中第(一)、(三)、(四)各项的要求;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
(三)获硕士学位后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的在职人员,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
第二十二条 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通过其报考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高等学校,且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二十四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报名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名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生单位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六条 考生报名时必须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试
第二十七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初试科目为五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招生单位必须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类别。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各科目的满分为10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九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
联合考试的初试的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组织,或指定相关机构组织进行。
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
第三十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三十一条 考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确定,必须与报名点一致。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必须到其报考学校所在地应试。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原则上由命题单位组织进行。
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六章 复试
第三十三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招生单位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当年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六条 招生单位必须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录取
第三十八条 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拟定录取名单。
第三十九条 各省级招办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少量符合录取标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被录取后,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四十一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四十二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招生单位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或者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根据《200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 招生计划的编制
(一)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由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部署。
(二)招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所属各招生单位招生计划的编制做出具体安排,并报教育部审核。
(三)招生单位应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和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以及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结合实际编制本单位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教育部对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编报的年度招生计划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
二 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
(一)招生专业目录是招生单位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编制要求由教育部统一规定。
(二)招生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编制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审核后,由省级招办统一编制、印发或由有关省级招办联合印发。
(三)具体要求:
1.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应按招生单位分列,并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注明单位名称与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应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或经教育部批准。
3.研究方向及导师是否列入由招生单位决定。
4.招生人数按院、系或学科、专业公布。
5.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科目试题分文科和理工农医科两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中招生的各二级学科、专业一般应选用文科类试题,其他招生的学科、专业试题的选用由招生单位确定。
外国语考试科目的语种由招生单位确定一种,或指定几种由考生选择一种。
业务课的考试科目应按二级学科或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专业初试设三门业务课科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五门或五门以上。
全国统考的数学试题分四类,其中供工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经济学各专业使用的有两类,供管理学部分专业使用的试题也在上述类别中。全国统考的西医综合、中医综合试题供医学各专业选用。
各学科、专业必须按规定使用统考试题。
6.招生专业的特殊要求等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7.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四)省级招办应对本省(区、市)内所有招生单位编报的招生专业目录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有关单位修正。
省级招办将审核同意的本省(区、市)内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编印成册,并按所需的份数分别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其他省级招办。
省级招办在收到其他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后,应及时下发所辖报考点和有关招生单位。
(五)省级招办及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手段公布招生信息。
三 报名
(一)准备工作
1.省级招办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考点,并负责印制有关表格、材料等。报考点要适当集中,相对稳定,以设在地区、地级市、州招办所在地或高等学校为宜。报考点应报教育部备案。
2.报考点要负责配备并培训工作人员。
3.各级招办和招生单位应宣传招生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发布招生消息,解答有关招生的问题。
4.各级招办、报考点应配备必要的设备。
5.报考点应当设置招生专业目录阅读室,并于报名前三天开放,接待考生查阅。
(二)报名时间
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三)报名手续
1.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校教务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和学生证,其他人员应持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及身份证,到报考点办理报名手续。推荐免试生由毕业院校到所在省级招办指定的报考点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应当备有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同一底版照片两张,报名后分别将其贴在《报考登记表》、《准考证》上的指定位置。
2.考生报名时,先交验有关证件,验证合格后,缴纳报考费,领取《报考登记卡》,填涂完毕后,当场进行计算机读卡采集报名信息。考生本人对读卡结果进行校对确认无误后,再亲自签名,换取《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等。考生应按各种表格上的填表说明填写,考生填
写的报名信息应做到表卡一致。
3.考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表格上的要求翔实介绍考生情况并签署意见,将有关表格连同考生最后学历复印件(高等学校毕业的考生还应交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的复印件)并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迳寄或交报考点寄送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
4.申请参加单独考试的在职人员(简称单考生,下同)到招生单位报名或按招生单位的规定函报,招生单位必须是经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组织单独考试的学校。报名时间及手续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工作截止日期须与统考报名截止日期一致)。进行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
对报名人员的报考条件应认真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5.参加工商管理硕士(MBA)联考的考生报名程序与单独考试相同。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报名程序按全国统一考试办理。
6.考生在报考期间(指从报名到考试日期)因事外出,可持原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就地报名并在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四)报名结束后,各报考点和有关招生单位应将考生报名信息数据库和各类统考试题份数统计表按规定日期报本省级高校招生办。省级高校招生办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信息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将所需各类统考试题份数,以及接受试题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按
规定时间电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教育部汇总各省上报的报名信息数据库后,应及时按省分库下传至各省级招办,再由省级招办下传至本省各招生单位。
有关招生单位将联合考试各专业所需联考科目试题份数按规定日期上报教育部指定单位。
(五)招生单位在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对照考生报考信息库的内容,认真逐项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及时将《准考证》寄给本人,并按时编制《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考生情况表》一式两份,分别封装寄送接受试题单位,一份供安排考场使用,一份供清点试卷用。

(六)招生单位将审查核准的准考考生信息库及时上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汇集后上传至教育部,教育部汇总后分解下传到各省级招办并由其分别传至各考点。
四 命题
(一)命题原则
硕士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测试出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测验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的优秀考生
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初试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考试要求及范围由教育部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考试大纲。其他考试科目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试题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
为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的命题也应遵循上述原则。
(二)组织工作
各单位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负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并保持相对稳定。
1.初试中统考科目: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工学、经济学各专业及管理学中部分专业的数学、西医综合和中医综合考试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具体组织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联合考试科目命题由教育部委托的有关机构负责。
2.非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命题,或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题。
3.外国语言文学专业考试科目中的第二外国语初试科目的试题,可由招生单位根据本专业对第二外国语的要求命题,也可选用统考试题。
4.在职人员单独考试的各科命题均由招生单位组织。
(三)具体要求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试题中应有一部分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的深度和融会贯通、独立思考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内容,这类题目所占的比重最多不超过总分数的20%。
单独考试的试题应根据考生的特点,适当增加联系实际的内容。
3.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4.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5.每科试题均应以100分为满分。
6.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试题的份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7.命题时应同时确定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卷上注明。
8.试卷应使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试卷要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统一,一般要做到题卷分离。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试题应当铅印、打印或胶印。
9.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认真核对,防止差错。试题的内容、文字必须经命题组长亲自校对、审定并密封,交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应分别封装。
10.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11.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
12.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13.命题人员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四)试题的印制、寄送
1.统考科目试题的印制、寄送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试题分装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信封封面应印制考生编号、考场名称及座位号、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密封后按各省(区、市)招办上报的份数(另加备用数)捆扎成包,并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
启”以及“绝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于规定日期用机要寄送给各省级招办指定的接受试题人。
省级招办接到试题后,通知各考点派两名专门人员及公安、保卫人员,专车,携带考点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领取统考试题统计表,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或以机要通信寄达各考点。
2.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然后将同一考生的装有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封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应注明考生编号和招生单位、考点名称,然后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
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一份《准考考生情况表》,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将另一份《准考考生情况表》单独装在一信封内,在规定时间内用机要通信寄送接收试题地点。
3.联考科目中全国统一命题的试题印制、寄送要求参照统考试题程序办理。
(五)保密和保管工作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及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各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试题及标准答案必须存放在机要保密室,有专人看管。在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

五 初试
(一)准备工作
1.考点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统一安排。单独考试考点也由其招生学校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安排。招生单位设置的校外考点须经教育部批准。
2.考点在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办统一领导下组织考试。每个考点可设置若干考场。
3.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每个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可根据情况设若干人,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考点主考由分管研究生招生的地、市教育部门负责人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负责人担任。
考点应设立办公室和试题保管收发、监考、宣传保卫、后勤联络等若干小组(考生少的考点可不设组,但应有专人负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考点工作人员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行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0厘米。一般应按每10至15名考生配备1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名。
考点负责人必须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文件,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工作的步骤和做法。
4.试题、试卷的收发和保管
①考点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人员负责试题、试卷的领取、保管、分发和寄送工作。试题和试卷要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看管。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
②考点收到考生报考单位的《准考考生情况表》和试题,应及时由收件人拆开邮包和中信封,然后按照《准考考生情况表》逐个进行核对。密封试题的小信封,一律不准启封。查看小信封上所写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是否一致,若发现差错,要及时查处。若考生报考单位
未按规定时间寄到试题,要及时催要。
③在考试前两天根据《准考考生情况表》,在统考试题的小信封上填写考生编号和报考单位,并按考场、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及考生座位顺序整理各科试题。
5.考场的安排布置
①在考点张贴考场标志、考场规则、作息时间、考试时间及各考场考生座位编排表及服务设施示意图等。
②考场应采光良好、安静清洁、通风良好、设施较为完善,有利考试。
③考场内不得有影响考试的物品或字迹。
6.考点要在考前按考生人数准备好统一规定格式的答卷纸和草稿纸,并注明“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7.考点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解决好考试期间的供电、医疗、治安、通讯、交通和环境问题。
8.考试前一天,考点应公布考场安排及有关考试的注意事项。
(二)考试
1.开考前半小时,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到位工作。监考员到指定地点领取试题及考试所需物品,清点核对所领试题无误后,直入考场,并将试题、答卷纸、草稿纸等分发到考生座位上。
2.各科开考前十分钟发出预备信号,考生凭《准考证》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第一科开考前监考员对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并说明有关必要的注意事项。
3.各科开考前五分钟由监考员提醒考生根据试题小信封封面记载核对所报考专业、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时间是否与准考证相符。指导考生填写答卷纸封面上有关项目。开考信号发出后,由考生拆封试题,进行答题。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5.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特别注意对有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的考生,做详细的记载。
6.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卷纸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将其密封,由监考人员逐个验收,同时收回考生的草稿纸。对于缺考考生的试题,由监考人员在试题信封正面明显处写上“缺考”字样后,原封退交试题收发员。草稿纸待考试全部结束以后由考点统一
销毁。
7.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漏收的试题、答卷纸、草稿纸或考生遗留的物品。
8.考试期间各省级招办、命题机构和招生单位必须有专人值班以解答和处理意外情况。
9.考试全部结束后三天内,各考点要将每名考生(含缺考考生)的各科试题(含全国统一命题试题)及答卷,集中捆扎在一起,密封在中信封内,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并在招生单位寄来的《准考考生情况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每一考生的考试情况,与试题、答卷一起用机要寄送招
生单位。对有违规、作弊或其他异常情况,考点必须附函说明。
(三)考试期间,考点要组织人员巡视考试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偶发事项。如万一发生试题失密或其他重大事故,要立即查明情况,追究原因,并报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
(四)因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影响正常考试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补考。由考点或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报考单位,由考点或招生单位
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试题相一致。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的时间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六 评卷
(一)应选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试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按规定时间,用机要寄送各省级招办。
联考科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机构及时寄送阅卷单位。
(三)评卷前,负责评卷的单位要分科清点好试卷,密封试卷封面的考生编号,另外编写密号。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四)省级招办应当组织有关阅卷人员对统一命题试卷进行试评,熟悉和掌握统一评分标准,拟定执行细则后,由省级招办组织集中评卷。
(五)业务课考试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并经招生办公室同意组成评卷小组,评卷小组应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六)评卷工作在省级招办和招生单位指定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进行。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试卷收发、传递和保管工作。试卷评阅后要当天收回集中保管。
(七)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等,应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报评卷点负责人按规章程序处理。
(八)试卷评阅完毕后,要认真做好考试成绩的核查、登录、统计和分析工作。各评卷小组要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今后的命题工作。
(九)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考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复查,对于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要予以纠正,复查结果要通知考生本人。
(十)招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本单位命题科目的考试成绩(包括单考生)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汇总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考试成绩信息库上报教育部。
七 复试
(一)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硕士生培养要求的重要环节,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二)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三)各招生单位应加强对复试工作领导,根据复试名单核查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准考证》和学历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试题和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复试情况要有记录,当场
给出成绩和评语。
(四)对同等学力考生,须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考试时间每门为3小时,试卷满分为100分。
(五)初试成绩符合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招生单位应及时将不予录取考生的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
招生单位不得向其他招生单位转寄或索取单考生和未达到教育部提出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材料。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
(六)调剂复试的考生,应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要求,应试的统考科目必须与拟调剂专业中的统考科目一致,且业务课至少两门应试科目与拟调剂专业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七)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招生单位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八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环节,招生单位必须认真做好。
复试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九 录取
(一)招生单位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拟定录取名单。
(二)省级高校招生办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检查招生单位执行录取原则和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检查录取名单以及监督处理有关问题。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对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后,招生单位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国家招生计划(招生规模)下达后一般不调整。在录取阶段确需要调整规模的招生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省级招生办提出在本辖区内的招生单位之间进行调整的意见,报教育部审批。招生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招生计划数字内对招生学科、专业计划数字进行调整

(四)教育部组织各省级招办召开联合办公会,对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录取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各招生单位在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后,将审查通过的录取名单报所在省级招办审核签章后,再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并应及时处理检查出的问题。
(五)录取考生的《报考登记表》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试卷应由录取单位保留三年。对未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招生单位保存一年。转至第二志愿单位或调剂录取的材料由转入单位保存一年。

200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务规则
一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和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绘图仪器和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或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

3.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十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4.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题。
5.考生除在试卷上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6.考生答题必须用书写蓝色或黑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8.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六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0.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1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和试卷纸装入原信封内密封。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卷纸和草稿纸不准带走。
二 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要佩带《监考证》。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在每科开考前三十分钟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试题、答卷纸、草稿纸等,并在开考前二十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分放在考生的桌面上。第一科考试开考前五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每科考试开考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号、座位号与试卷号是否一致,考生与准
考证及本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3.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在考生准考情况表和缺考考生试题信封上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记录缺考考生编号。监考人员不得拆启缺考考生试题。
4.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如有可能,可予答复。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考点负责人。
6.监考人员要爱护、关心考生,发现考生有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外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去治疗,不能坚持考试的,应说明考生停考。
7.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进入考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谈笑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8.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卷装入原试题小信封内,并密封。逐个验收无误后,允许考生逐一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将小信封送交试题收发员验收。草稿纸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收回,交考点有关
负责人销毁。
9.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10.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请示汇报。
三 评卷规则
1.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严格执行评分细则,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试卷。领送试卷时,要严格检查试卷封面及密号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试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试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5.评卷人员发现试题本身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由评卷点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报省级招办处理。省级招办应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
6.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点负责人、评卷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并说明缘由。
7.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必须在规定地点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试卷不准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
8.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2001年全国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名额安排

北京市:
中国人民大学 115 北京交通大学 75
北京工业大学 5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90
北京理工大学 160 北京科技大学 105
北京化工大学 40 北京工商大学 30
北京邮电大学 50 中国农业大学 90
北京林业大学 40 首都医科大学 15
北京中医药大学 10 北京师范大学 185
首都师范大学 50 北京外国语大学 15
北京广播学院 15 中央财经大学 20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 外交学院 5
国际关系学院 5 北京体育大学 11
中央音乐学院 5 中国音乐学院 2
中央民族大学 50 中国政法大学 20
石油大学(北京) 90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2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5
天津市:
南开大学 200 天津大学 180
天津轻工业学院 25 天津纺织工学院 25
天津师范大学 25 天津财经学院 16
天津医科大学 15
河北省:
河北大学 36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20

河北工业大学 30 河北师范大学 60
燕山大学 30 河北医科大学 26
河北农业大学 30
山西省:
山西大学 55 太原理工大学 50
山西医科大学 11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大学 55 内蒙古工业大学 22
辽宁省:
辽宁大学 35 大连理工大学 130
沈阳工业大学 30 东北大学 165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30 大连海事大学 26
沈阳农业大学 25 中国医科大学 15
大连医科大学 10 沈阳药科大学 30
辽宁师范大学 35 东北财经大学 35
吉林省:
吉林大学 340 东北师范大学 135
黑龙江省:
黑龙江大学 25 哈尔滨工业大学 290
哈尔滨工程大学 80 大庆石油学院 25
东北农业大学 40 东北林业大学 40
哈尔滨理工大学 40
上海市:
复旦大学 365 同济大学 255
上海交通大学 270 华东理工大学 105
上海理工大学 35 上海海运学院 25
东华大学 40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20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 华东师范大学 175
上海师范大学 55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
上海财经大学 25 上海体育学院 10
上海音乐学院 2 上海大学 85

江苏省:
南京大学 265 苏州大学 110
东南大学 150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90
南京理工大学 125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20
中国矿业大学 80 南京化工大学 25
南京邮电学院 20 河海大学 55
无锡轻工大学 25 南京林业大学 20
江苏理工大学 35 南京气象学院 15
南京农业大学 80 南通医学院 10
南京医科大学 30 中国药科大学 35
南京师范大学 85 扬州大学 75
浙江省:
浙江大学 550 浙江师范大学 30
中国美术学院 3
安徽省:
安徽大学 40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40
合肥工业大学 65 淮南工业学院 20
安徽农业大学 25 安徽医科大学 15
安徽师范大学 40 安徽财贸学院 25
福建省:
厦门大学 165 华侨大学 25
福州大学 65 福建农业大学 30
福建医科大学 15 福建中医学院 5
福建师范大学 60
江西省:
江西农业大学 20 江西师范大学 30
南昌大学 60
山东省:
山东大学 255 青岛海洋大学 60
山东科技大学 25 石油大学(华东) 40
山东农业大学 25 山东师范大学 40
曲阜师范大学 40 青岛大学 55

河南省: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15 郑州大学 85
郑州工业大学 30 河南大学 45
河南师范大学 30
湖北省:
武汉大学 380 华中科技大学 210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90 武汉理工大学 125
华中农业大学 30 华中师范大学 95
湖北大学 5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5
湖南省:
湘潭大学 40 湖南大学 145
中南大学 175 湖南师范大学 75
广东省:
中山大学 210 暨南大学 55
华南理工大学 125 华南农业大学 40
中山医科大学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大学 70 广西医科大学 15
广西师范大学 50
重庆市:
重庆大学 170 西南农业大学 25
重庆医科大学 15 西南师范大学 35
四川外语学院 15 西南政法大学 25
四川省:
四川大学 260 西南交通大学 80
电子科技大学 110 西南石油学院 20
成都理工学院 25 四川农业大学 20
成都中医药大学 25 四川师范大学 40
四川师范学院 35 西南财经大学 25
成都体育学院 10 华西医科大学 20

贵州省:
贵州大学 30 贵州工业大学 30
贵阳医学院 15
云南省:
云南大学 60 昆明理工大学 50
云南师范大学 25
陕西省:
西北大学 95 西安交通大学 270
西北工业大学 170 西安理工大学 40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9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35
西安科技学院 20 长安大学 45
西北轻工业学院 25 西北纺织工学院 20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30 陕西师范大学 60
甘肃省:
兰州大学 160 甘肃农业大学 15
西北师范大学 3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大学 30

2001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单独考试名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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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农牧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日,针对当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大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

  落实《意见》的各项政策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把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目前中央财政已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各地,要按照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母猪养殖户手中。要按照我部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各地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做好生猪保险工作,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按照将要下发的生猪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申报要求,抓紧做好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紧做好生猪大县奖励和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的有关准备工作。

  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力量,深入基层,进村到户到场,通过宣讲政策、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让农民充分了解各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扶持对象和补贴方式,做到家喻户晓,尽快发挥政策效应。要强化疫病可防可控的科学引导,消除农民增养补栏的顾虑,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

  二、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立即报告。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突出抓好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农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覆盖,无空白。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必要的设备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解决好注射疫苗、佩戴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报告动物疫情等防疫费用,保障基层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场和养殖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实行统一良种、统一防疫、统一操作规范,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生产能力。要搞好生猪养殖的治污减排工作,支持规模场、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对散养户的引导和扶持

  要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中成本上升、仔猪成活率较低等突出问题,我部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水平的技术指导意见》。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技术推广人员,通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等形式,帮助养殖户解决良种和防疫中的实际问题。推行科学饲养方法,提高母猪繁殖率、仔猪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和生猪出栏率,增加养猪收益。要把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与支持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推广“四位一体”和“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

  五、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良种是养猪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要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利用引进品种和地方猪种资源,提高种猪质量,生产优质商品猪。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扩繁场和资源场建设,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要加大良种猪的推广,选择生猪人工授精技术基础较好的重点县,按照政策公开、农民受益的原则,对使用良种猪精液给予补贴。各地要加强对生猪人工授精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加速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和生猪养殖效益。

  六、提高生猪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畜牧兽医饲料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安全饲料,推广应用配合饲料,提高饲料转化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生猪的抗病能力。各地要结合当前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和将要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饲料市场准入,加强对饲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豆粕、鱼粉等饲料原料和生猪饲料中掺杂使假、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养猪的饲料质量安全。要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要以打击“瘦肉精”为重点,严肃查处在猪饲料中违法添加违禁药品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保障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七、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采集系统,以养猪大县和生猪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强定点跟踪调查,强化生猪生产形势分析,定期进行信息发布和预警,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要按照我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生猪生产情况及相关数据。要加强生猪产区和销区供需信息通报,促进生猪产销衔接,引导合理出栏,促进均衡上市。

  八、强化领导,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生猪生产的健康平稳发展

  当前正处于生猪生产恢复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把抓好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确保市场供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落实好《意见》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属于畜牧兽医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尽早把政策落实到场到户;属于与有关部门配合的,要主动沟通,共同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充分发挥各级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上下联动,努力实现生猪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于2007年8月24日前报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联系人:邓兴照  翁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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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