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3:33   浏览:9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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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权联〔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通信管理局、广播影视局:
  今年8月,举世瞩目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北京举行,为成功举办奥运创造良好氛围,保证本届奥运会赛事及开闭幕式、测试赛、赛前赛后文化活动、圣火采集、火炬传递等相关活动转播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奥运版权及相关权利,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特作如下通知:
  一、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赛事及相关活动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互联网和移动平台)转播权已由国际奥委会独家授予中国中央电视台。未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等新媒体均不得擅自转播。
  二、通过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将纳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开展的“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对未经许可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将依法严厉查处。
  三、在奥运期间,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经合法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的监管。发现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部门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通信管理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广电管理部门要引导、监督、督促本辖区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不得违规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对于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从事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一经查证属实,将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五、为避免奥运赛事转播权被非法侵害,同时促进我国新媒体的发展,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可通过取得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授权的形式,合法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六、本通知所称“转播”,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平台同步或不同步地传输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行动。
  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保护工作,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事关我国的国家利益,各级版权执法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及广电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执法力度,为进一步净化互联网版权保护环境,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版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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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3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国家j省、市出资或者融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1亿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标段划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
(三)工程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渠道和付款结算等过程和环节,以及大型设备物资采购的全过程;
(四)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和工程预决算;
(五)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执行制度、规定和程序情况。
第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为:
市监察局 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督查;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配合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的举报,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 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支付财政性资金;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政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市审计局 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预决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相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组织对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含建筑材料质量)、设计、监理和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设计、质监、设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监理、施工等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建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依
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 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领导,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对本部门或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和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制度和廉政教育;督促相关人员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法规;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公开招标的规定,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审批程序。 ‘.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工程项目建设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入施工、检测、试验、仓储、办公等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五)向工程项目单位的财务、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 融机构调查了解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工程质
量情况;
(六)要求工程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
(二)现场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理通知;
(四)对需整改的项目组织复查验收。
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采用突击抽查的方法、也可以采用
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方法。
第十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 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对相 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戒勉谈话、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 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可能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三)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采购中有违法、违规和违 纪行为的;
(四)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或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 件、资料的;
(五)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监督检查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即所谓的“先并后减”。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不管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均应并罚,也就是同种数罪也必须实行并罚。

199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也规定: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管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65条(1979年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处理,1997年刑法延续了1979年刑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即实行数罪并罚。其初衷是不放纵犯罪分子,但实际执行中有时不能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甚至违背了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与理论。

其一,对于同种数罪,认为数罪并罚必然重于以一罪论处,其实是一误区。首先,刑法将许多同种数罪规定为一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可能比数罪并罚更重。例如,刑法第236条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但若以普通强奸罪数罪并罚则只能最高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次,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都有几个幅度,不实行并罚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实行并罚,反而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有三个量刑幅度,主要以数额为依据,依据江西省相关规定,盗窃1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若两次分别盗窃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最高只能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再次,有些犯罪本身可以包含多次行为,也没有必要实行并罚,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多次抢劫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二,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属于连续犯的,也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如行为人基于同一个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同时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显然是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可见,对于连续犯,无论是判决前还是判决后发现,以一罪论处在法定刑幅度内是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的。

其三,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属于牵连犯的,同样不宜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种犯罪,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公私财物的,原则上只定诈骗一罪,对于判决宣告后新发现的漏罪属于牵连犯的,也不宜数罪并罚。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要区分具体情况,不能笼统地实行数罪并罚。属于同种数罪与连续犯的,应当以一罪论处;属于异种数罪的应并罚,但两罪之间有牵连关系的除外。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