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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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的意见

会协[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及时出台并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要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对行业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工作的新要求,积极行动,密切配合,为国家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落实到位和市场信心的有效提升服务,同时加强行业诚信、创新专业服务、严格监督管理,化危为机,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一、要坚持以信为本,强化专业作用,为提升市场信心和国家重大宏观经济决策的贯彻落实服务

  监督和保障经济信息的真实可靠,不仅有助于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而且对于维护和提升市场信心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职责,越是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越要勇于承担起历史责任,坚持以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有效监督和保障经济信息质量,为提升市场信心、保障经济安全运行作出贡献。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家推出了总额4万亿的投资计划。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参与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和审计监督工作时,要切实履行好审计鉴证和专业咨询的职责,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审计监督、财务诊断、投资分析、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保障项目论证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管理安全做贡献。

在参与相关投资决策咨询工作中,要重点关注企业的投资方向与产业政策是否相吻合,投资规模与项目实际需要是否相匹配,企业管理能力与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是否相适应,为合理分配资源、实现科学投资、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在参与相关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工作中,要重点关注当前市场环境下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动及供应情况、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情况等,保证投资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与此同时,要主动研究相关政策对企业的适用性和积极影响,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政策解读和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积极主动帮助企业应对危机、化解危机。

  二、要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面临许多新的不利因素,其中包括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带来的持续经营问题,持有金融资产的大幅贬值问题,购买资源性资产带来的跌价损失问题,市场萎缩带来的库存积压问题,以及企业管理层面临的经营业绩压力问题等等。在这一经济环境下,注册会计师行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审计风险,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执业风险管理,防止企业经营风险转化为审计风险。

  第一,要严格执行质量控制准则。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事务所审计规程和质量控制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二,要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当前环境对其财务报告产生的影响,谨慎评估审计风险,包括确定可能需要重点考虑的领域,科学安排审计工作。其中重点关注: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是否进行了恰当反映;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是否合理;企业自主做出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否有足够依据;企业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如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长期合同的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合理。

  第三,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风险。重点关注以下因素:融资来源及其变化、融资成本的变化、持有资产变现能力的变化、所处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重大重组事项、资产销售的重大损失可能大幅减少法定资本和引发未决诉讼等。

  第四,要密切关注被审计单位由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致使管理层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的相关动机,包括:保持财务稳定性及利润率;保护管理层个人报酬;隐瞒管理层决策失误;迎合特定的融资要求;避免报告重大损失等,以及ST公司和*ST公司出于避免退市动机可能的财务造假行为。同时,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组织结构复杂或者不稳定、对管理层缺乏有效监督、所处行业业务特征为财务报告舞弊提供了便利等情况。

  三、要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理念,严格内部管理,适时推进业务的转型升级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立足长远,化危为机,进一步提升发展理念,适时推进业务的转型升级,严格内部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一,要适时转变业务增长方式,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巩固传统财务报表审计、资本验证、税务鉴证与咨询、管理咨询等业务的基础上,不断实现服务创新。

要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动漫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设计与审计,积极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大力拓展并购和重组审计、尽职调查等相关业务。有条件的事务所,要积极争取参与国家相关重大投资项目的咨询和审计工作。

  第二,要把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人才储备,作为推进业务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要抓住当前吸引人才的有利时机,加大吸纳国内外优秀人才的力度,完善招募人才、培养人才、使用和留住人才的人力资源制度,创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在事务所业务受到冲击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开展业务培训等“充电”活动。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改善专业人才结构,为创新服务类型、拓展市场份额,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要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严格内部管理。要构建起符合法律规定和“人合”要求的事务所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建立完善以质量、责任、风险控制为导向的业务人员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政策,提高业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要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减薪或少减薪。要建立健全员工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发展依靠全体员工、发展成果由全体员工共享的理念和保障机制。

  第五,要坚持按照公平有序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受当前市场环境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可能面临局部暂时的市场萎缩。越是在困难时期,会计师事务所越要重视品牌和信誉建设,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竞争与发展的关系,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竞争秩序和诚信形象。

  四、要充分发挥各级协会作用,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当前的挑战

  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当前的挑战,更好地为企业应对当前危机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要深入研究会计审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关问题,为会员开展相关执业工作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及主要经济体准则制定机构发布的应对金融危机的信息,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和执业要求,向会员发布风险提示和技术指引;各地方协会要具体指导和监督会员执行准则和相关技术指引,帮助会员更好地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第二,要及时传达和宣传相关经济政策,为会员服务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支持。要密切关注和适时收集国家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措施等信息,通过协会网站、会刊等形式向会员广而告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走向和经济发展趋势,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三,要积极深入事务所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前经济形势对事务所影响的具体形式和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各地方协会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状况,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事务所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和业务领域拓展等方面的指导。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职能作用的宣传工作,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力度,及时掌握有关重大项目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需求,并积极推荐优质事务所参与相关工作。

  第五,要进一步严格行业监管,促进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质量。要针对形势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及时调整行业监管的策略、方向和重点,在继续完善和做好五年一个循环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必要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正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在看到问题和困难的同时,全行业要坚定战胜困难、走出困境的信心,要准确把握和利用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坚持深入实施行业发展战略不动摇,化不利为有利,转被动为主动,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抢抓新的发展机遇,在“化危求机”中促进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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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并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中所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
(二)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
(三)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

第四条
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资质证明填写。
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在网站基本情况一项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
网站所有者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备案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七条
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网站所有者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注册网站名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三十日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审核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后统一颁发备案登记电子标识。申请人应当在下载电子标识十五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
第十一条
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注册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求正确安装电子标识并维护其正常运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电子标识进行修改时,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被撤销时,网站所有者应在接到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试运营或正式运营起始时间为备案登记主管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其所申请备案登记网站主页的时间。

第四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应在申请人报送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开始对网站备案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向申请人颁发电子标识。

第五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转让及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重新颁发《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其他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每年年度检验时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前款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经营性网站所有者也可以随时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第十六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与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一致。
第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性网站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按照经营性网站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营性网站的年度检验由"红盾315"网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第一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时,网站所有者应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检验申请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同时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两次年度检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注销和吊销

第二十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注销的,网站所有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网站注销申请书》;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三)《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其注销申请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或吊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网站所有者应当在核准注销或接到备案登记主
管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二十二条
网站备案名称的注销以及撤销按照《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68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68年5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谊,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特别是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传统贸易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并同意促进两国之间的货物交换。

  第二条 两国间的贸易可通过中国和尼泊尔的国营贸易机构进行,也可通过两国的其他进出口商进行。

  第三条 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应遵照两国当时有效的各自的进出口法律、规定、程序和外汇条例进行。

  第四条 两国间的贸易应尽可能在进出口总值平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缔约双方将通过定期协商决定一国能向另一国提供哪些货物;双方在为这些货物颁发进出口许可证方面,将相互给予尽可能优惠的待遇。

  第五条 缔约双方在对一切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及其它各种捐税、杂费和手续费方面,以及有关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和收费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它现在是或将来可能成为任何关税联盟或其它免税贸易协定的一方而获得的优惠。
  2.有关国际通商的多边经济协定所给予的优惠。

  第六条 两国间有关商品及货物进出口的支付和其他支付按照本协定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两国边境居民可在离边界三十公里的范围内进行以易货为基础的小额传统贸易,不受上述各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能解释为使缔约任何一方摆脱在本协定签订前已承担的和签订后将要承担的任何国际条约或协定的义务。

  第九条 本协定在执行中如发生有任何争议,须通过缔约双方和平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定有效期追溯自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开始,共二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期满后,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义务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解决。
  本协定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基尔提·尼迪·比斯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