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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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2008〕65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全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州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黄南州农牧区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实施意见》精神,抓好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现将全州落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州政府提出的“县、乡镇要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实行责任追究”的要求,建立激励机制,逐步形成“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食品药品监管格局,确保全州各族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二、考评对象

考评范围为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食品药品综合监管办公室。

三、考评组织及方法

(一)各县政府的考评工作由州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乡镇政府的考评工作由县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分别由州、县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评工作在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自评的基础上,由考评办公室组织考评,并分别报请州、县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具体方法如下:

1、11月30日以前,各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并提出对协管员、信息员表彰的奖惩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评办公室根据日常督查和综合考评情况,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写出考评报告,提出拟授奖单位和个人名单,提交州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分别由州、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四、评先意见

(一)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名额为:全州评选2个先进县人民政府,由州政府颁发奖牌;各县分别评选3个先进乡镇,由各县政府颁发奖牌;受表彰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二)乡镇协管员和村级信息联络员的表彰工作由各县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五、考评要求

(一)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不严肃认真的,将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凡经自评或考评达不到评分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

(三)被考评单位自评报告务于11月底以前报州考评办公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附: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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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杀青》的法律漏洞

刘 春 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


时下,很多电视台正在热播电视剧《杀青》。该剧描写的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发的恩怨情仇。剧中有大量情节与法律有关。影视剧描写法律题材对宣传法制、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有好处,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很多涉及法律内容的影视剧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漏洞,有的漏洞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是笑话,有的足以影响人们对剧情的理解,有的甚至引起普通百姓对中国法律的误解。所以,指正、弥补其中的法律问题,无论对正确进行法制宣传,培养人们正确的法律意识,还是对提高影视剧的质量都有益处。本文不想评论《杀青》的艺术性,演员的服装与人物身份和场合是否相符等等问题,单说一说剧中与法律有关的情节暴露的漏洞和缺憾。
一、刑事、民事案件都由一个法官来审理,民刑不分,让中国法制倒退到封建社会。
剧中刘光作为原告起诉过苗青和美华公司两次,第一次刘光撤诉,第二次因刘光不满18周岁而被驳回起诉。这两个案件是民事案件,由同一个法官来主审无可争议。但是,苗青自首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该是刑事案件。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原来审理刘光民事案件的法官就不对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民刑不分,现代社会中,各个国家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是不同的法律程序,肯定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来审理的。摄制组是否是为了节省一个演员的开支,而让中国的法制倒退回民刑不分的封建社会?!
二、刘光起诉的两个民事案件的漏洞
1、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剧中有这样一个镜头:在美华总经理方凯的桌子上放着一张盖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而第二天开庭的法院却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接到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却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究竟是谁的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肯定不会发出北京市朝阳法院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这个细节反映出的不是法律知识的欠缺,而是工作态度问题。稍微细心一点,外行也能看出这个破绽。
2、法庭布置错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中法庭的布置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席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席位,左边为被告座位。而在《杀青》一剧中,原告刘光与代理人坐在法台的左侧,被告苗青和美华公司坐在法台的右侧,正好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法庭布置相反。
3、原告不满18周岁并不必然导致案件被驳回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剧中,法官拿到美华公司律师调查的关于原告刘光还差七日才满十八周岁的证据后,没有对刘光的经济来源进行调查就作出证据如果真实就驳回原告起诉的决定,是欠妥的。
三、苗青自首的刑事案件中的漏洞
苗青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自首,苗青不懂法律有情可原。但是,“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不应该立案侦查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不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判决。
   第二,属地管辖可能错误,也就是说案件不应由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我国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属地原则,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地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地的法院审理。犯罪地可以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从剧中的镜头分析,犯罪地是朝阳区的可能性更大,因为犯罪结果发生在朝阳区大北窑附近的美华公司。笔者不知到海得公司的住所地,如果海得公司在东城区,则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东城区,由东城的司法机关管辖亦可。但是,剧中有一个情节是苗青拿着海蓝云霞饮料的样品从美华公司飞奔出来,想回海得公司,当时她跟出租司机说到“草桥”,可见海得公司的住所地是丰台区,与东城区没有任何关系。
第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属于级别管辖错误。在级别管辖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是,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此类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苗青和美华公司的身份不对。剧中法官审理时称传证人苗青到庭,可见,编导认为苗青在这个案件中是证人。但是,从苗青“自首”,检察院对苗青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来看,苗青在本案中应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是被告人。美华公司明知是窃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在审判时应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那么,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谈天紫和总经理方凯应在法庭中间被告人的位置,而不应该与其辩护人同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上。
第五,检察机关有权单独对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剧中美华公司的律师提出申请检察院给苗青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说,我们将与法院一起委托鉴定部门做司法鉴定。前面讲过,检察院无权对此案进行侦查,侦查机关应为公安机关。侦查机关有权单独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没有必要会同法院一起做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审判阶段做司法鉴定,法院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根本不会出现法院与检察院一起为被告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剧中苗青由检察员陪同,乘坐法院的警车去做鉴定的一幕,让法律专业人士一头雾水,真是哪跟哪呀,法律程序全乱了套了!
我只看了几集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全看一遍还不知要发现多少漏洞。这是不是提醒影视剧的编导制片,拍法律题材的影视剧,应该聘请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做法律顾问,对剧情、台词、道具等方面把关,以免贻笑大方?

( 作者:刘春,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LL.M.
联系电话:13901026458 66053156
通信方式:北京市西城区东京畿道10号石化宾馆写字楼401室北京方元律师事务所 邮编:100032
E-mail:lclawyer68@hotmail.com )

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各区的绿化管辖范围:除由市绿化公司管辖的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树、绿带、广场、绿岛、花坛外,其余现由区管的次干道的行道树、公共绿地(含区管公园)和内街、居住新村的绿地,由各区统一管理(按一九八五年实际分管范围执行,今后如调整另定)。管理工作包括种植、
抚育,保护绿地完整不受侵占破坏,并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凡需占用绿地的,必须报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审批。
二、区范围内的一切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绿化工作,均应接受区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三、各区区辖的单位和居民,对自有树木胸径在30CM以下、数量五株以下的砍代、迁移、修枝和更新,由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审批。严禁砍人行道树建骑楼,不得砍树建围墙。
四、不属上述规定范围的树木以及古树名木的处理,由广州地区绿委审批。
五、各区绿委在审批处理树木时,要严格执行“砍一株种三株”的规定,向砍伐单位收取补种押金,限期补种验收;并贯彻市政府规定的绿化“两个同时”,即新、扩建单位在基建工程设计的同时做出绿化设计;工程竣工同时验收绿化工程。
六、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区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和建立绿化队伍。对所辖范围树木的处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建立和健全审批制度;对暂未配备好专职人员的区,树木的处理审批工作暂不移交区绿化委员会。
七、广州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绿委办的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的责任。各区在审批处理树木时,应同时将批件抄报广州地区绿委办公室。




198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