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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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九日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

  (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

  (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时,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救治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取证,并宣传有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政府补偿政策。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人报告情况,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八条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90日内向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事实、理由、补偿要求;

  (三)受害人提出人身伤害补偿,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经受害人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或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申请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申请财产损失认定。财产损失认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主要内容,并由受害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认定意见书。对应当给予补偿的,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对不属于政府补偿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确认一般应当在5日内完成,需要现场复核的不得超过15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机构共同做好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确认工作。

  第十条 依法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二)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

  (三)造成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

  (四)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

  (五)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六)损毁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直接损失折成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

  (七)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给予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

  (八)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损害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经费省财政负担50%,县市区财政负担50%。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书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确认书一次性直接支付申请人,省财政负担部分每年年终实行报账制结算。

  经确认补偿的,申请人支付的首次劳动能力鉴定费应当一并核报。

  受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伤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或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生活保障和救助。

  第十三条 虚报、骗取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费,可并处虚报、骗取数额同等金额的罚款;虚报、骗取金额低于500元的,最低罚款金额不低于5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补偿费的;

  (三)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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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6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奖励对邮电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促进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邮电通信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邮电通信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评价、规划、预测、科技立法、网络体制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为解决邮电通信建设中的实用性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
(四)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具有创造性贡献的有关科技管理人员,以及经推广应用和商品化工作后对邮电通信的发展有较大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六)在重大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和工程技术改造中,能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七)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第三条 奖励的标准
本奖励要求按科学技术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学进步的作用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奖励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水平应达到或接近当前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对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影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水平应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领先,技术难度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对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有很大的影响,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水平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对邮电通信现代化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荣誉证书及奖金: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于获奖项目,分别授予主要完成单位《集体荣誉证书》,主要完成人员《个人荣誉证书》及奖金。
----------------------------------------------------------------------------------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 奖金额(元) |3000~5000|2000~3000|500~2000|
|--------------------|------------------|------------------|----------------|
|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 15个 | 9个 | 5个 |
----------------------------------------------------------------------------------

注:主要完成人员一律要按其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因为在等级降级时,是按先后顺序取选。
(三)特别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获部级一等奖并推荐国家级奖的项目,经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其奖金额不受五千元之限。
第四条 申报奖励的条件
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内鉴定的项目,有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并符合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
应用一年以上(到申报截止日期为止),经实践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二)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学术刊物或国外杂志上刊登一年以上,软科学项目的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采纳,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三)各类标准、技术体制(包括暂行规定)应在正式颁布实(试)行一年以上;
(四)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须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申报奖励的情况;如子项申报了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申报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五)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则应由项目主持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联合申报。若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奖励。
第五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其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附上填写说明中规定的全部资料,按照隶属关系于每年二月底前报部各主管司局、部直属公司(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进行初审。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部各主管司局、部直属公司(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密级和奖励等级(国家级、部级)的建议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形式审查(资料送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各专业组评审出部级二、三等奖项目,及推荐出部级一等奖和国家级项目;经各专业组审定、推荐的项目,先发布公报,经争议处理期后再报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核);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批的项目即可及时授奖;
(四)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出部级一等奖项目,审定部级二、三等项目,并向国家推荐国家级项目;
(五)评审采取召开评审会议或函审等多种方式;
(六)申报奖励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
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基层单位上报各主管司局、部直属公司(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时,个人申报的须交纳四元审查费,单位申报必须交纳的初审费最高不超过二十元(由各主管局自定);经初审合格上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复审时,单位申报的须交纳六十元评审费,个人申报的须交纳六元评审费。
第六条 奖金的分配
(一)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各获奖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
(二)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2.由同一申报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报申报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申报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3.跨部门完成的项目应由申报部门组织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必要时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后又被评为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人员补发高于原发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申报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
(四)奖金应如数发给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其它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五)根据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343号----《关于免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税的通知》的规定,发给国家级和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七条 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
(一)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主要完成人。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具体工作的;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做出重要贡献的;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前面规定的主要完成人员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时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三)荣获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要与原技术鉴定证书上的主要完成人员一致(申报推广应用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 形式审查规定
(一)由各主管司局、部直属公司(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的项目,按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报送时间,统一报送部专利服务中心,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形式审查。
(二)形式审查内容如下:
1.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部级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及申报条件;
2.审查申报项目的申报书是否符合填写及装订规定,审查应报的材料是否齐全;
3.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形式审查结果通知各主管司局、部直属公司(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如需要补报材料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否则该项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九条 专业评审原则
(一)专业评审时,应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一至二名主要审查员(简称主审员),在评审前,由主审员重点熟悉有关情况,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各专业评审小组在普遍了解申报项目的情况下,结合主审员的介绍,按照《邮电部科技进步奖评审范围和标准》的规定,逐项进行评议,写出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

当参加专业评审的评审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该项目评审的应到人数。
(三)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奖励的项目评审结束后,应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奖励等级的理由,并与其它资料一并交还给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项目争议的处理
(一)对已公布的由各专业组审出、推荐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二)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凡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由各专业组审定、推荐的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的争议,可报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出面与相关单位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作出最终裁决;
(四)对由各专业组审定、推荐的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填写部科技进步奖争议登记表),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者,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理由和自己的意见(如有证明材料、图表和照片等附件,要列出目录);否则,不予受理(如须保密,请注明);
(五)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半个月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六)涉及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延误,自公布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部评审委员会有权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撤消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考虑到科技成果应用的时间、经济效益的大小等,因此科技成果申报奖励期限为三年,过期一般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具备部科技进步奖条件和标准,仅因个别问题尚须进一步弄清或进一步验证的少数项目,才能列为缓评项目。一个项目可以缓评一次,在缓评后第二年或在该项目报奖期限内(三年内)允许其重新申报,确定缓评项目需由半数以上的专业组成员同意才为认可。
第十四条 关于落选项目再次报奖问题
落选项目一般不可重复再报。为了鼓励技术进步,当落选项目在报奖期限内,技术上确实有了实质性突破或效益有显著提高时,允许其按申报渠道,再次报奖,但在申报书中必须就实质性突破点或效益有显著提高部分作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一九八五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改变出入境口岸的函
国家旅游局


(1990年9月15日 国家旅游局)


吉林省旅游局:
经研究,同意你省试办延吉至稳城一日游的出入境口岸由图们口岸改为珲春市的沙坨子口岸。其它原则不变,仍按我局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批准的旅外字〔1988〕第0105号《关于同意吉林省试办延吉至稳城自费旅游的函》办理,同时请你局制定组织中国(吉林省)边民自费赴
朝鲜边境城市(塞别尔郡、稳城郡)一日旅游的暂行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199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