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辆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计委 交通局
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辆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市计委 交通局
为加强对全市机动车辆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以适应我市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经济搞活的需要,本着既要管住管好,又要简政放权,方便基层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速老、旧机动车辆的更新
(一)老旧车辆的报废标准和范围: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单位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我市所有在籍的载重汽车、大中小型客车以及各种类型的专用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报废。
1、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五十万公里;矿山特种车四十万公里;大客车七十万公里;其它车辆五十五万公里。
2、使用年限:载重汽车十二年;矿山特种车十年;大客车十四年;其它车辆十三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两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
3、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部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车型老旧,使用多年的进口汽车工国产非定型杂牌车,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6、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凡上述范围的车辆,由车辆管(监)理部门结合更换牌照和年检,按期撤出档案,收回牌照,强制淘汰。未经同意逾期不办理报废手续仍继续使用的,应予以没收牌照和处以罚款,并强制予以报废。
(二)简化车辆报废手续:
报废车辆由所有权单位领填“南京市机动车辆报废鉴定登记表”,不必经层层审批,直接办理鉴定报废和回收交车手续。
(三)报废车辆的回收管理:
车辆经鉴定确定报废后,凭《南京市机动车辆报废鉴定登记表》将报废车交售给回收部门。
废旧车辆的回收,不论其交车单位的隶属关系,一律按所在地区划分:
属五县范围的,交售给各县计经委指定单位;
属本市浦口、大厂两区的,交石佛寺汽车修理厂;
本市城区及栖霞、雨花台区范围的,交市汽车修理三厂;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各回收单位负责对全部报废车辆的及时解体,除个别确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不包括发动机等主要总成件)允许回收单位作价出售外,其余一律作废金属上交。严禁以任何形式拼装和转卖报废汽车。
(四)更新车辆的牌照发放:
旧车报废后购置的更新车辆牌照,一律凭《南京市机动车辆报废鉴定登记表》,“回收证明”和其它有关规定证件直接向市车辆管(监)理部门办理。
二、加强对新增车辆的管理,对购置新车,实行“准购证”制度
(一)“准购证”的使用范围:
南京地区所有单位和个人购置机动车辆,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领取新增车牌照(包括外地旧车转籍入本市)的,不论其车辆来源及车种类型,均一律凭“南京市新增汽车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和其它有关手续向车辆管(监)理部门办理牌证手续。
(二)“准购证”的发放管理:
“准购证”由市计委统一印制,限额发放。市计委按中央和省在宁各单位及市各主部门切块分配下达控制指标,各主管部门按控制指标签发。
中央在宁各单位的“准购证”指标,除国防工业系统由市国防工业办公室核发以外,其余由市计委直接分配发给。
省在宁各单位的“准购证”委托省计经委签发。
市属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所属主管部门和区、县计经委签发。
私人购置新增机动车辆,“准购证”由所在地区的区、县计经委发给。
“准购证”的签发分配,要优先安排国家计划内分配的用于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品发展、新建单位及保下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
“准购证”的签发实绩和机动车辆牌照发放情况统计,由各签发机关和市车辆管理部门按期报市计委。
(三)“准购证”的发放限额:
根据我市车辆拥有量和交通、能源、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由市计委会同市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每年“准购证”的发放控制限额。
本市各主管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在宁各单位),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将所属单位次年的车辆更新和新增计划抄报市计委,以便组织车源和安排次年度新增车辆准购证控制额。
三、对购置非生产性用客车,按国家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实行指标管理
(一)本市市级机关部、委、办、局;区、县机关和行政性事业单位购置的行政、业务用客车和老干部用车,按市委、市政办公厅宁委办[1986]67号《关于市级机关行政、业务和老干部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计委、财政局等单位审
批。
(二)市各局(公司),区、县所属各单位购置各类客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大中小型客车),由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并按有关规定,在市分配的控购限额指标内审批。
本市各单位购置各类客车,仍凭市计委的“汽车分配联系单”和省、市财政部门“社会集团购买力批准书”办理付款、供车和发照。为简化手续,市计委的“汽车分配联系单”随控购限额指标同时下达。
(三)南京地区市属以外各单位购置各类客车,凡需领取本市新增车辆牌照的,除有关购车批准文件以外,均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1986年12月2日
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3号
《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8月9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2日市政府发布的《铜陵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市 长:侯淅珉
2012年9月3日
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信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在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集中评审、公开认定的方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铜陵市知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派出分局,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含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铜陵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知名商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满2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广告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具有较好的社会诚信和责任意识,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申请知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铜陵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市内或省内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还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5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经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评委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予公告认定。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认定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铜陵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知名商标:
(一)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二)商标所有人在申请知名商标认定期间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每年至少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其所有人应当于期满当年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并提交续展申请材料。有效期满未提出申请续展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发布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等商务活动中,使用“铜陵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识。
第十七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转让该商标,受让人依法受让该商标后,需要继续作为知名商标使用的,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知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依法许可,使用他人知名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知名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并保证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 因产品老化、淘汰、市场变动等原因,难以维护知名商标信誉的,可由知名商标所有人主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销其知名商标的申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准并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等其他注册事项变更,应在变更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案。
(二)知名商标标志及证书应当由获得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本人使用,未经核准不得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三)知名商标的标志及证书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所审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商品范围。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第二十一条 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他人不得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数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铜陵市知名商标”商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知名商标使用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知名商标使用回访制度、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查处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知名商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遭受侵害,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被撤销的知名商标,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商标所有人不得提出该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市知名商标的,可以推荐申报安徽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知名商标评审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2日发布施行的《铜陵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