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引渡法/刘海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45:06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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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引渡法

本报记者 刘海琦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后古辛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

  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从此,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其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逐渐演变成各国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了防止这一原则被滥用,有关国际条约通常将一些罪行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战争罪、劫机罪等等。与政治无关的刑事犯罪都应予以引渡。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引渡问题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签署有关引渡问题的条约解决这一问题,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等。在各国引渡的国内立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实践基础上,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从而确定了有关引渡问题的一般规则。

  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引渡法

  建国后,因为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引渡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为了对一些犯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裁,1992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我国境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也呈现了国际性和跨国性的特点。有些人犯罪后潜逃国外,其中有的人还携有巨额赃款;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来我国。同时,贩毒、劫机、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时有发生。2000年在公安部和加拿大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涉嫌贪污人民币166万余元,且携巨款潜逃国外达9年的犯罪嫌疑人方勇,在加拿大被抓获之后被引渡回国。浙江省瑞安市的两起涉案金额达二千六百多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告破,潜逃到柬埔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维立和金立成日前被引渡回国,押往温州接受审讯。最近有报道说,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落网。他是因为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从而涉嫌违反移民条例而遭加拿大警方拘留。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所有这些直接涉及到国际法上引渡程序。

  这些犯罪活动给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合作,制定我国的引渡法非常必要和迫切。

  引渡什么人

  根据引渡的一般规则,引渡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国同意移交的罪犯。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就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所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我国的引渡法吸收了各国立法的优秀成果。此次颁行的引渡法充分考虑到了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引渡法第二章规定了外国向我国请求,包括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提出,对引渡的审查等,第三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引渡法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等原则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法条文中,引渡法第八条的规定引人注目。有专家认为该条在理论上有很多突破与进步。

  引渡法第八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应当拒绝的情况,其中,被请求引渡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受到上述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等情况。

  引渡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权以及人道主义原则。引渡法第八条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予以拒绝。第九条规定,由于被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我国自1986年起开始同一些国家谈判签订司法协助协定,1993年开始同一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除双边条约外,我国还积极加入一些有司法合作内容的国际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国际义务。引渡法的颁布,使我国在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与引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引渡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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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发〔1989〕83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要否进行调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委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结合其具体情况,相应增加其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其实施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二、少数企业未在职工档案中建立标准工资的,应抓紧建立起来。



1990年4月13日

关于认真做好旅游业恢复期间“非典”防控、安全防范和市场规范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认真做好旅游业恢复期间“非典”防控、安全防范和市场规范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非典”,已经取得了决定性成果。当前,全国旅游行业正按照“两手抓”的方针和国家旅游局《关于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通知》〔旅发(2003)41号〕精神,积极启动旅游业复苏工作。为了保障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旅游业恢复、发展和振兴工作顺利进展,现就认真做好旅游业恢复期间“非典”防控、安全防范和市场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行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两手抓”的方针,充分认识在当前阶段切实做好“非典”防控、安全防范和市场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对海内外旅游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再接再厉抓“非典”防控,全力以赴抓安全秩序。努力做到在旅游业逐步恢复发展的同时,积极保障旅游者健康安全,严防“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实现旅游市场“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

  二、抓住重点环节,确保旅游恢复工作安全健康有序

  (一)狠抓“非典”防控和安全防范不放松。各地要充分认识抓“非典”防控和旅游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坚决克服麻痹和松懈情绪,切实做好旅游健康保障和安全防范工作。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非典”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做到没有发生疫情防范工作不松懈,一旦发生疫情后防控工作及时到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局最近将发布施行的《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恢复旅游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相关内容,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抓住机遇,强化健康文明旅游的宣传,扫除旅游活动中一部分人存在的不健康、不文明的陋习,积极引导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保健康的旅游行为,创造更加健康文明的旅游公共卫生环境。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各级旅游局在抓好“非典”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关措施,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意识,防范旅游交通、食宿、游览等各个环节上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争取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支持,逐步建立起以城市为中心的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二)加强协作,确保旅行团行程畅通。各地疫情不同,启动恢复旅游市场在时间和步骤上存在一些差异。特别是在局部恢复旅游,同时世界卫生组织尚未宣布“两解除”期间,可能出现跨地区海外旅行团行程不畅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两解除”后,各地都要按照统一大市场的原则,相互支持,协调行动,杜绝行程不畅问题的发生。全面恢复旅游后,如有“非典”疫情出现,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在旅游恢复期间,旅行社在与游客签定合同时,应明确“旅行中一旦出现疫情,游客要积极配合,接受监管保护,并接受对行程的合理调整”等内容。

  (三)防止旅游市场价格混乱。在旅游业恢复发展初期,为激活旅游市场开展一些优惠价格促销活动是必要的,但必须划清优惠促销与削价竞争的界限,做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反对低于成本价的恶意削价。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的自律作用,组织旅行社、饭店和景点等骨干企业达成共识,共同约定和遵守合理的市场价格,形成整体的价格促销策略,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和行风评议部门的监督,共同抵制少数企业恶意削价行为。要积极开展对游客的理性消费宣传教育,引导旅游消费向追求质量的方向发展。要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的检查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高度重视服务质量。各地要把向海内外旅游者提供优质规范服务作为“非典”过后我国旅游业恢复、发展和振兴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切实抓紧抓好。要针对前段时期许多旅游企业处于歇业状态、员工离岗或休假的实际,尽快抓好硬件恢复运转、设备检修保养、员工开展培训等工作。针对后“非典”时期游客更加重视安全和健康的心理以及随之引起的出游方式和形式的变化,及时调整旅游产品、完善服务内容和产品种类,大力推广符合健康安全标准的个性化服务,树立“非典”后旅游服务的新形象。

  (五)防止新的拖欠款发生。 受“非典”影响,旅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目前普遍存在着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旅游经营活动重新开始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能否作到重承诺、讲信用,认真履行合同,关系到整个旅游市场能否健康恢复。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在积极帮助困难企业落实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督导各类旅游企业开展诚信经营,防止新的拖欠款发生。要坚决禁止各个旅行社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向导游收取押金、垫付团费和收取人头费等违规行为。对不按上述要求办理的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加强旅游投诉处理工作。“非典”发生后,由于暂时终止了旅游业务,引发了一些旅游纠纷,各地旅游质监部门已经协调处理了一些游客投诉。旅游市场逐步恢复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还会引发一些新的纠纷。各级旅游质监部门要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力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对因“非典”影响而直接造成行程中断而引发的纠纷,要本着协作、诚信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慎重调解,尽量化解矛盾。

  三、抓好基础工作,为旅游业的全面恢复创造优良环境

  (一)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估计到一些黑社、黑导、黑车在旅游恢复期会进行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要继续按照2002年全国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以旅游城市为依托,部门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整治影响本地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黑社、黑导、黑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认真查处旅行社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及导游私拿回扣等不正之风。

  (二)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继续推进IC卡网络管理。“非典”期间,各地对社会导游员的管理出现空档,随着旅游市场的恢复,一批社会导游员又将受聘上团。为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2002年治理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时提出的社会导游管理办法,立即对本地导游管理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继续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导游管理公司要集中时间对所辖社会导游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和防控“非典”的知识培训,使所有社会导游员能符合带团的业务要求,并熟练掌握防控“非典”的各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已经完成导游IC卡管理设备安装和调试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年初提出的工作计划,及时开展导游IC卡联网检查,并按时传送检查信息。“十一”前后,国家旅游局将抽查各地开展导游IC卡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加快改革步伐,完善旅游企业经营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要深入研究“非典”对旅游活动深层次的影响,特别是由此而暴露出的旅游企业经营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抵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要鼓励在市场导向下的企业重组,实现旅游企业经营、投资和产权的多元化、网络化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向做大做强发展。要积极引进国际上有信誉、有实力的旅行社来华建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要积极探索建立更加完整的旅游保险体系,为企业发展和规避风险创造有利条件。

  请各省区市旅游局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为全国夺取抗击“非典”的最后胜利和为各地区旅游业的尽快恢复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