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法钛白粉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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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法钛白粉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化工部


硫酸法钛白粉成本核算规程(试行)

1991年2月20日,化工部


为了进一步统一钛白粉产品成本核算办法,提高成本核算质量,正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断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便于在行业内部进行对比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并结合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的工艺特点和目前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核算规程。

一、总则
(一)根据钛白粉产品的生产特点,产品成本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即:厂部核算工厂成本、销售成本;车间核算车间成本,工段班组做好产量、质量、原燃材料消耗、工时消耗等原始记录。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制定修订各种定额和厂内计划价格,严格计量检验制度。
(三)根据我国多数钛白粉生产厂家的实际情况,成本计算采用“品种法”,个别偏钛酸外销较多的企业,也可采用逐步(综合)结转分步法。分偏钛酸、钛白粉两步。
(四)按月结算成本。同一计算期内的各种物耗、费用,应与其生产的产品产量,在起讫期一致。
(五)贯彻以实际成本为原则。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验收入库的产量,实际消耗、实际价格计算产品实际成本,不得以计划或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六)贯彻权责发生制,凡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反之则不应计入。
(七)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划清基本建设,专项工程,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与产品成本的界限。

二、成本项目
(一)原材料。在“原材料”项目下,设立“副产品扣除”细目,以详细反映回收的硫酸亚铁和稀硫酸成本。
(二)燃料及动力。
(三)工资及福利费。
(四)车间经费。
(五)企业管理费。
一至四项之和为车间成本,一至五项之和为工厂成本。

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计算
(一)原材料的计算:
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成本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1)钛铁矿:钛铁矿是直接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其消耗量的计算应以投入酸解锅的实物量为依据,按含TjO250%的标准计算折标消耗量。
折标消耗量的计算公式:
钛铁矿折标消耗量=钛铁矿实物消耗量×钛铁矿TjO2含量÷50%
(2)硫酸
硫酸是将钛、铁分离,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春消耗量的计算也以投入酸解锅的实物量为依据,按含H2SO4100%的标准,计算其折标消耗量。
折标消耗量计算公式:
硫酸折标消耗量=硫酸实物消耗量×硫酸H2SO4含量÷100% (3)辅料
聚丙稀酰胺、氧化锑、盐酸、烧碱等材料是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应按当期经计量后的实际投量为准,核算反映在原材料成本项目中,鉴于目前各企业使用的辅料不一致,故辅料项目只要求反映金额,可不反映实物消耗量。
(4)包装物
是指钛白粉生产所用的内外包装袋和缝包线等包装成本。包括合格、不合格品的包装。凡留作在产的成品包装费用,应计入在产品成本。内外包装袋应反映其单耗、单价和单位成本。
(二)燃烧及动力的计算: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包括:电力、燃料煤、燃料油、天燃气、煤气、蒸气、水等。
(1)动力电:是指生产过程中各种泵、搅拌、离心等动力设备所消耗的动力电,以电度表记录为依据,计算耗用量。
(2)蒸汽: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用汽,以蒸汽流量表为依据计算用量。
(3)煤气(或天然气):是指在回转窑煅烧过程中所耗燃料气体,应以气体流量计读数为依据计算消耗。
(4)水:是指生产过程中各工序所用的水,以各工序的水表计量为依据计算耗用量。
(三)外购原材料、包装物、燃料及动力的价格计算:
(1)外购原材料:外购钛铁矿、硫酸,按实际验收入库量,实际采购成本,月加权平均计算实际单位材料成本。在计算产品成本时,以实物消耗量乘以实际单价计算材料消耗总成本。按规定计算出材料折标消耗量后,再除以材料消耗总成本,求得材料折标单价。若采用计划价格核算
。应按品种分别计算价格差异。所有材料价格差异必须按月如实摊入本期产品成本。其他辅料和列入费用的一般材料,可采用计划价格计算。
(2)原材料价格应包括:实际购价、水陆运费、装卸费,包装费和合理的库途耗,钛铁矿价格应包括粉碎等加工损耗。
(3)水、电、汽均按当月实际成本计算
(四)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计量小数点规定:
(1)单位成本一律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2)单耗和单价规定见附表。

四、工资和费用的计算
(一)工资:
是指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人和跟班化验人员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工资性津贴、各种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直接支付的非工作时间的工资;按规定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工人奖金、效益工资也包括在本项目内。实际发生的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各工序的成本项目。如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工资应按工时比例进行分配。
(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指按规定在成本中提取的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
(三)车间经费:
是指为管理组织生产、在车间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指除生产工人以外的人员工资,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分析人员、设备维修工及其他辅助工人等的工资(内容同生产工人工资)。
(2)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指按规定在成本中提取的上述车间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折旧费: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上级核定的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
(4)大修理提存:指车间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按照上级核定的折旧率计提大修理基金。
(5)中小修理费:为维护正常生产而发生的不属于大修理开支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和仪表的维修费用。
(6)办公费:指车间范围内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办公费用。
(7)水电费:指车间范围内非生产用水和照明用电费用。
(8)取暖及冷饮:指车间所支付的取暖和清凉饮料费用。
(9)租赁费:指自外部租入的各种设备、工具而支付的租金。
(10)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而消耗的各种润滑油、材料等。
(11)保险费:指车间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保险费。
(12)低值易耗品摊销:指车间范围内的生产和管理用低值易耗品,按规定办法摊销的费用。搪瓷锅作为低值易耗品摊入成本。
(13)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发放的劳保用品、保健食品等。
(14)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经批报后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盘亏和毁损(盘盈从本项目内减除)。
(15)其他:指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
车间经费的分配,原则上应按各产品实际受益程度进行分配。凡能直接计入各产品的费用,应直接计入;涉及两个以上品种的产品,应按“产品产量乘以系数”的办法进行分配,车间经费分配系数:搪瓷焊条钛白粉0.7;B101钛白粉、B102钛白粉1.2;金红石钛白粉1.5。
(四)企业管理费:
是指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全厂性的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的项目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其分配方法:
(1)在单一生产钛白粉的企业,企管费分配可比照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
(2)多产品企业,企管费的分配应先按一定标准,将其在钛白粉和其他产品之间分配,然后再比照车间经费分配办法,将企管费分配给钛白粉品种。

五、副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副产品是指生产钛白粉过程中产生的硫酸亚铁和稀硫酸。
(二)副产品成本是用外销价扣除税金和包装物后的净额,副产品成本确定后,应列入“副产品扣除”成本项目从产品成本中扣除。

六、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计算
(一)期末在产品数量按“约当产量”计算。在产品量变动不大的企业,也可以确定一个在产品常数,月末不统计在产品数量。
(二)在产品“约当产量”的计算,在按统计的酸解、水解、水洗、煅烧和粉碎等工序设备内结存的在产品实物量,按TjO2的含量,折合为完工产品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三)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某工序结存的在产品实物量×该工序在产品TjO2的含量)÷98%〕
(四)基于钛白粉产品原料成本在全部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可只计算在产品的原材料成本,其余工费作为期间费用,一次全部计入当期完工产品成本,不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分配。企业因管理的原因,需要在在产品成本中保留工费时,也可以保留,其分配办法同原材料项目的分配办法。
(五)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费用分配采用加权平均法。
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
单位产品费用分配额=──────────────────
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单位产品费用分配额×本期完成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成本=单位产品费用分配额×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

七、附则
(一)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与本规程相适应的成本核算规程的施行细则。
(二)本规程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单耗和单价规定表:
┏━━┯━━━━━━━━━┯━━┯━━━━━━━━┯━━━━━━━━┓
┃成本│ 单 耗 名 称 │计量│单耗小数 (计算到│单价小数 (计算到┃
┃项目│ │单位│小数点后位几位) │小数点后位几位) ┃
┠──┼─────────┼──┼────────┼────────┨
┃ │钛铁矿 │ 吨 │ 三 │ 二 ┃
┃ 原 ├─────────┼──┼────────┼────────┨
┃ │硫酸 │ 吨 │ 三 │ 二 ┃
┃ 材 ├─────────┼──┼────────┼────────┨
┃ │辅助材料 │ │ │ ┃
┃ 料 ├─────────┼──┼────────┼────────┨
┃ │包装物(内外包装物)│ 只 │ 0 │ 二 ┃
┠──┼─────────┼──┼────────┼────────┨
┃ │动力电 │KW│ 0 │ 四 ┃
┃ 燃 ├─────────┼──┼────────┼────────┨
┃ │蒸汽 │ 吨 │ 三 │ 二 ┃
┃ 料 ├─────────┼──┼────────┼────────┨
┃ │煤气 │立米│ 0 │ 四 ┃
┃ 及 ├─────────┼──┼────────┼────────┨
┃ │天然气 │立米│ 0 │ 四 ┃
┃ 动 ├─────────┼──┼────────┼────────┨
┃ │水 │ 吨 │ 0 │ 四 ┃
┃ 力 ├─────────┼──┼────────┼────────┨
┃ │燃料油 │ 吨 │ 三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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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毛里求斯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毛里求斯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4月14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毛里求斯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毛里求斯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官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以两名为限。人数的增减双方可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毛里求斯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及其名誉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毛里求斯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毛里求斯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总理办公室主任
       唐家璇(签字)          熊伟仁(签字)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6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科学研究以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粉煤灰是指企业在生产时煤粉燃烧过程中排出灰渣的总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及其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利用。
第四条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节约用地、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以及相关企业技术改造的责任目标。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贯彻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利用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粉煤灰的排放、贮存、运输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排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参与排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批准、评价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协助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六)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推广的有关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计划、经贸、环保、土地、财政、税务、技术监督、交通、建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粉煤灰综合利用实施协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粉煤灰排放、贮存、污染防治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凡不具备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件的排放单位,必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能够利用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粉煤灰的排放、贮存、综合利用的实施情
况。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排放粉煤灰的项目,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安排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第九条 承担工程建设设计的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设计粉煤灰综合利用及其制品;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粉煤灰而不予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审批开工报告。
设计使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第十条 粉煤灰制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由质量监督、产品检测、验评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从指定的取灰点自行装运原状粉煤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变相收费或者阻拦装运,排灰单位应当为用灰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条件,运灰时不得损坏贮灰设施。
第十二条 粉煤灰使用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利用、装运粉煤灰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三条 在距离粉煤灰贮存场二十公里的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现有实心粘土砖厂在生产实心粘土砖时必须掺用百分之十五以上的粉煤灰。
第十四条 对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设计、建设、施工、科研和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粉煤灰排放单位,必须每季按实际排放量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吨一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未按照规定缴纳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并经催交仍无故拖延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手续。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粉煤灰制品企业用灰补贴;
(二)使用原状粉煤灰工程建设项目及施工单位的补贴;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推广;
(四)奖励在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综合利用粉煤灰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享受下列各项优惠:
(一)列入本市市级科技发展计划或者本市的地方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科技开发项目,享受科研物资、科技贷款、产品试销价格、国外智力引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优惠;
(二)新建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享受国家规定的零税率。项目投产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项目,享受优先贷款,优先安排能源供应的优惠;
(四)用灰单位和运输粉煤灰的密封特种专用车辆,经交通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养路费照顾;
(五)从事粉煤灰制品生产的企业,每利用一吨粉煤灰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元,用于有关职工的劳保福利;
(六)按规定掺用粉煤灰生产的建筑材料和建材制品,适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优惠;
享受前款规定优惠的单位,对所留取的税费应专门用于粉煤灰综合利用扩大再生产以及技术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单位申请享受前款各项优惠时,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手续。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设计单位设计服务费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工程直接费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造成贮灰场设施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国家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必须限期改造,到期继续生产实心粘土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
(五)排灰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缴纳应缴纳的全部资金,并可以处以二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和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11月20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