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51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66号
公布51项轻工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空气清新气雾剂等51项轻工行业标准,现予公布,其中强制性行业标准8项,推荐性行业标准43项,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一、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
二、4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 2548--2002
空气清新气雾剂
2
QB 2549--2002
一般气雾剂产品的安全规定
3
QB 2550--2002
家具用气雾上光剂
4
QB 2551--2002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技术条件
QB3662--1999
5
QB 2552--2002
造纸机械用钢制烘缸技术条件
6
QB 2553--2002
制糖机械蒸发罐
7
QB 2554--2002
食用氯化钾
8
QB 2555--2002
食用硫酸镁
附件二:
43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QB/T1815--2002
指甲钳
QB/T1815--1993
2
QB/T2538--2002
轴流式交流换气扇
3
QB/T1173--2002
单晶体冰糖
QB/T1173--1991
4
QB/T1174--2002
多晶体冰糖
QB/T1174--1991
5
QB/T1214--2002
方糖
QB/T1214--1991
QB/T1215--1991
6
QB/T1657.1--2002
唇振动气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QB/T1657.1--1992
7
QB/T1657.2--2002
小号
QB/T1657.2--1992
8
QB/T1657.3--2002
圆号
QB/T1657.3--1992
9
QB/T1658.1--2002
簧管气鸣乐器通用技术条件
QB/T1658.1--1992
10
QB/T1658.2--2002
长笛 短笛
QB/T1658.2----1992
11
QB/T1658.3--2002
单簧管
QB/T1658.3--1992
12
QB/T1658.4--2002
高音双簧管
QB/T1658.4--1992
13
QB/T1658.5--2002
低音双簧管
QB/T1658.5--1992
14
QB/T1658.6--2002
萨克斯风
QB/T1658.6--1992
15
QB/T2539--2002
家用电动洗衣机定时器
电动机式定时器
QB/T3721--1999
16
QB/T2540--2002
皮革表带
17
QB/T2541--2002
钟表 功能和非功能宝石
QB/T3719--1999
ISO1112
18
QB/T2542--2002
苯甲醇
QB/T3757--1999
FCC IV:1996
19
QB/T2543--2002
丁酸苄酯
QB/T3759--1999
FCC IV:1996
20
QB/T2544--2002
香豆素
QB/T3761--1999
EOA NO.201
21
QB/T2545--2002
桉叶素含量80%的桉叶油
QB/T3763--1999
FCC IV:1996
22
QB/T2546--2002
二甲苯麝香
QB/T3768一1999
EOA NO.25
23
QB/T2547--2002
葵子麝香
QB/T3769--1999
EOA NO.25
24
QB/T2556--2002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设计规定
QB/T3663--1999
25
QB/T2557--2002
剖糖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26
QB/T2558--2002
爆炸胀接不锈钢复合钢管
27
QB/T2559--2002
仪器玻璃成分分类及其试验方法
ISO12775--1997
28
QB/T2560--2002
实验室玻璃仪器 过滤漏斗
ISO4798--1997
29
QB/T2561--2002
实验室玻璃仪器 试管和培养管
ISO4142--1997
30
QB/T2562--2002
电视机旋转台用玻璃
31
QB/T2563--2002
淋浴屏通用技术条件
ENTWURF1997
32
QB/T2564.1--2002
螺钉旋具 命名与术语
QB/T3860--1999
ISO2380--1:1997
ISO2380--2:2000
ISO8764--1:1999
ISO8764--2:1999
ISO2352:2000
33
QB/T2564.2--2002
螺钉旋具 一字槽螺钉旋具旋杆
QB/T3861--1999
34
QB/T2564.3--2002
螺钉旋具 十字槽螺钉旋具旋杆
QB/T3862--1999
35
QB/T2564.4--2002
螺钉旋具 一字槽螺钉旋具
QB/T3863--1999
36
QB/T2564.5--2002
螺钉旋具 十字槽螺钉旋具
QB/T3864--1999
37
QB/T2564.6--2002
螺钉旋具 螺旋棘轮螺钉旋具
QB/T3865--1999
38
QB/T2565.1--2002
钢斧 命名与术语
QB/T3857.1--1999
39
QB/T2565.2--2002
钢斧 采伐斧
QB/T3857.5--1999
40
QB/T2565.3--2002
钢斧 劈柴斧
QB/T3857.6--1999
41
QB/T2565.4--2002
钢斧 厨房斧
QB/T3857.7--1999
42
QB/T2565.5--2002
钢斧 木工斧
QB/T3857.9--1999
43
QB/T2565.6--2002
钢斧 多用斧
QB/T3857.8--1999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颁发《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规范出版物批发行为,培育出版物批发市场,维护出版物批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署制定了《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该办法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在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我署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维护出版物批发市场正常秩序,培育和规范出版物批发市场,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批发市场,是指以出版物批发为主体的集中经营场所。
第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审批
第四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般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其它地区需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应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需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
(二)有健全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办公室、库房、电话、代办托运、打字复印、安全保卫、卫生等服务项目;
(四)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请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出版物批发市场名称、地址;
(三)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及组织章程;
(五)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平面设计图和透视图。
第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经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均应入场经营。
第十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要符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物市场结构、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应成立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的市场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管理、出版物审读、治安保卫及后勤服务等部门。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批发市场。
第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凡涉及如安全、消防、保险、卫生、宣传等事项,应由该管理委员会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须制定本市场交易管理、出版物审读、人员培训、消防保卫和其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十四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人员要强化管理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执法,不以权谋私,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
第四章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及场内经营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统一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软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出版物零售单位不得进入批发市场经营。
第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要公开化、票据化和规范化,禁止非法交易和场外交易行为。市场内的经营单位不得为非法交易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要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制定岗前培训制度、出版物准销证制度、统一购销单制度、出版物准运放行制度等。
第二十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出版物广告、征订单和宣传品必须按规定印制和张贴,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以及低级、庸俗、迷信的语言或画面,不得有虚假和欺骗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要保持整洁、卫生的环境,出版物摆放整齐。
第五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签发的《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和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并张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必须是一店一证一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能出借、转包、转让、买卖和出租,不准无证、无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售前送审”制度,不准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国家规定不能经营的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必须从正式渠道进货,并持有和保留进货凭证备查。
第二十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要照章纳税,遵守场内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举报违法经营活动,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维护市场内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要按照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参加年检和重新换证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签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要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讲求信誉,服务热情。
第三十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因故停业或歇业,必须上报市场管理委员会登记。连续歇业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场,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出版物二级批发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凡违反第二十二至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