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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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89年5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本规程为内部管理工作掌握执行的文件,不宜对外单位提供原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完善技术改造贷款管理,逐步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法规,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以下简称《技改贷款办法》),和建设银行有关贷款核算、管理的规定;
2、技术改造贷款的发放,应按规定纳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信贷政策;
3、对申请贷款的项目,坚持先调查评估,后审定贷款,自主择优选项,分级审查批准;
4、恪守信誉,履行合同,按贷款计划供应资金,按规定期限收回贷款。
第三条 贷款管理方式
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按下述方式进行管理:
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切块周转,余额控制”。并根据国家有关中、短期信贷政策相应调整控制方式。
对借款单位实行贷款指标管理。借款单位在建设银行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支用贷款。
第四条 贷款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按投资总额划分为: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和小型技术改造项目。
1、限上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商总行直接安排的限下、小型项目,由总行审查批准。
2、限下项目和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自行确定。
第五条 贷款项目管理
根据项目建设过程,贷款项目按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1、前期管理:从接受借款申请到贷款审查批准;
2、中期管理:从批准贷款到项目竣工投产;
3、后期管理:从项目竣工投产到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前期管理
第六条 受理贷款申请
对需要向建设银行借款的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批准后, 经办行可受理其借款申请,并要求借款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制《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 )和有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 签发贷款意向书
经办行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后,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借款申请书》的内容,进行项目立项可行性和必要性调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对借款单位经营状况、建设条件、新增效益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对基本符合《技改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项目,写出初步调查报告,并按贷款审批权限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批行依据调查的情况,视计划平衡和资金承受能力,择优确定意向性贷款项目。其中,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批行书面通知经办行向借款单位签发贷款意向书(附式一);贷款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签发意向书,由各分行自行规定。未得到意向性受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或审批行在《借款申请书》签署否定意见后,由经办行将《借款申请书》退回借款申请单位。地方限上项目在上报初步调查报告的同时,各有关分行还应根据本行信贷计划平衡和资金情况书面表明承诺意见。
第八条 项目评估
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意向性项目,有关行对借款单位提送的经过论证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按照总行制定的评估办法,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论证,在三个月内,写出评估报告(个别有时间要求的,按具体要求办理);对贷款额2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一年以内的意向性项目在技术改造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后,做进一步调查和简易评估,在二个月内写出调查报告。评估或调查报告应逐级上报审批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贷款审批
审批行对所属行上报的评估(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要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复查。各级行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按信贷计划和资金的情况进行最终决策。对批准的贷款项目,要向经办行和有关行下达《批准贷款通知书》(附式三);不予批准贷款的项目,审批行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逐级退回经办行,并最终退还借款申请单位。
各级行在贷款审批时,应明确责任,由审批行填制《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审批表》(附式二),并严格内部审批制度。
第十条 参与初步(扩初)设计审查
对按规定编制初步(扩初)设计的项目,有关行要参与初步(扩初)设计的审查,对初步(扩初)设计的内容,要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银行的评估(调查)报告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对有关内容与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调查)报告不符合的,或与《批准贷款通知书》不一致的,要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批行重新审定。

第三章 贷款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贷款项目批准后,应按规定纳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总行批准的项目,由总行与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衔接,纳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其它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行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供应可能,与同级计划部门衔接,纳入各地区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贷款项目经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后,经办行要依据《批准贷款通知书》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应根据借款单位的资信程度,对需要担保的单位,要求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已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或提供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抵押或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在3日内将合同副本分送贷款审批行及有关管理行。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经办行信贷部门应书面通知借款单位和本行会计部门调整利率(附式四),通知书由借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5日内返回经办行一联。逾期未表示不同意见,即视合同变更成立。调整利率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逾期未返回的用备用联)。
第十三条 指标核定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信贷部门在年度信贷计划内按照借款合同用款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工程进度,向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附式五),同时抄送同级会计部门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帐户和支用贷款的依据。核定的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
第十四条 贷款支用
对已开立帐户的借款单位,在按规定存足自筹资金的同时,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年度分季(或分月)用款计划及建设进度,通知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存手续。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期转存,经办行可代为划转。借款单位从存款户支用贷款时,经办行要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检查
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经办行要定期查阅借款单位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主动协助借款单位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检查了解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支付建筑安装工程价款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定贷合同相符;其它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等。对概算超支的项目,要督促借款单位查明原因,上报审批机关调整概算,落实资金来源;如发现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搞计划外项目和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应督促借款单位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对挤占挪用的贷款资金,应填制《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附式六),通知借款单位限期归还,并按规定加收罚息。逾期不归还的,经办行应停止向该单位发放贷款,并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
第十六条 参与竣工验收
贷款项目竣工后,有关行要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全面了解项目的资金实际支用、设备运转、经济效益以及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全部回收投资的年限等情况,分析投入与产出比率,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四章 贷款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关心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
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办行要积极协助借款单位搞好生产,改善经营管理,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帮助单位解决产、供、销中的有关实际问题,促进贷款项目尽早实现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计收
坚持“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经办行会计部门要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按季结收利息,贷款利息从借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存款不足的,从贷款指标结余中扣收。在项目尚未还清贷款期间,信贷部门要积极催收到期和逾期贷款本息。除按国家规定的关停、破产企业,经总、分行批准可以减免贷款利息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减免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到期贷款回收
1、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贷款通知单》(附式七),发送借款单位,与借款单位商定分月或分季还款计划,并促请借款单位对商定的还款计划与财税部门衔接落实,纳入单位生产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填制《年度还款计划表》返还,作为建设银行年度组织收贷的依据。
2、在还款期间,经办行要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情况,督促按期还款。对有还款资金来源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办行除通知借款单位限期归还外,要视同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
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影响按期还款者,经办行可根据借款单位展期还款的申请(附式八),在全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核实情况,对确能在贷款展期期间还清贷款的,可逐级上报,经审批行审查批准,下达《贷款展期批准书》(附式九)。经办行据以与借款单位对贷款期限、利率档次、还款计划、担保协议等作出书面变更,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其借款期限应连续计算。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
贷款只准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项目,展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3年以下的项目,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对贷款展期要从严掌握,地市以下的经办行直接审批的项目,展期需报上一级行核批;其他项目展期由原贷款审批行核批,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逾期贷款处理
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分年还款计划而发生逾期贷款的,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单位和第三方保证人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附式十),限期归还,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同时需要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促其归还。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借款单位仍不能如数归还逾期贷款时,经办行应按所定担保协议办理,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收回逾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的处理
在借款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因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经办行要主动掌握了解借款单位经营方式的变更过程,变更后的形式、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留利使用和债权、债务处理等经济财务情况。要把归还贷款资金来源落到实处。必要时应签订新协议,以保证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呆帐处理
贷款项目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企业宣告破产而丧失还款能力的,建设银行要及时参与借款单位的财务清理,督促企业还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差额部分,要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有关呆帐处理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从各行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核销呆帐必须从严掌握。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价
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还清全部贷款后3个月内经办行要进行项目回访,填制《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表》(附式十一),撰写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逐级上报审批行和有关行。报告由两部分组成:
一、对项目建设的成功与否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重点考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和投资方向;建设期、投资时间、投资额、技术改造后的新产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和项目投资效果。
二、总结、评价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在贷款前期、中期、后期管理阶段的选项、调查、评估、发放、回收等各个环节的做法是否符合贷款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贷款评估的各项指标是否准确;贷款手续是否完备;贷款是否做到了按期发放和回收;贷款检查、监督和对贷款项目的服务工作是否有所增强等,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综 合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编制信贷计划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按贷款项目管理权限、项目借款合同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编制《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申报表》(附式十二),作为同级计划部门和上一级信贷部门编报下年度信贷计划的参考依据。各分行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总行。
第二十六条 贷款计划管理
总行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内,以各分行筹措资金能力、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情况和省、市固定资产现状为依据,参考各行上报的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核定各分行年度技术改造贷款发放、回收和余额计划。除国家规定发放计划实行指令性控制的年度外,一般年度实行年末余额控制,不得突破。没有完成当年贷款回收计划和核定的存款计划的,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额。各分行对所属行的计划管理办法自行确定。
总行安排的中央限上和国务院各部门商总行直接安排的限下、小型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原则上由总行核定发放计划和余额计划,年度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的,由总行商有关分行调整计划。这部分项目和总行安排的地方限上项目贷款回收计划,由总行依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核定,随同信贷计划下达,其中交回总行80%(下达计划时明确贷款回收方式的项目按特定方式处理)并相应调减有关分行余额计划,20%留给有关分行周转使用;总行不对项目实际回收数逐项考核收回。地方贷款项目各分行应在总行核定的切块计划内安排。
第二十七条 参与资金调度
在年度计划执行中,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预测贷款项目各月和各旬的资金使用进度及回收进度,分析变化情况,掌握资金运用动态,编制年度按季用款计划。以利灵活调度资金,保证资金合理供应。
第二十八条 贷款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行应在年中和年末撰写工作报告,着重检查总结贯彻国家经济建设方针、信贷政策的指导原则的经验,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的安排执行情况和平衡措施,贷款的重点投向及其变化因素,对贷款项目的选择、评估、发放、回收及与借款单位密切配合的做法和经验,建立与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对加强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和开展业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
文字报告要做到数字完整,情况明了,内容求实,文字简炼,并注意整理归纳典型材料,以便推广交流。各分行工作报告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和下年度2月15日前一式二份上报总行。分行对所属行上报时间自行确定。
为了及时掌握技术改造贷款情况,限上贷款项目,经办行要编报《限上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附式十三)和《限上技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附式十四),分别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和年度终了后40日内经分行审核后报总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与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为了全面掌握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情况,各级行要对经办管理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分户逐项建立繁简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项目档案目录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扩初)设计(或方案)等;
3、贷款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项目评估(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公证书、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贷款发放、回收数据等;
4、工程情况和往来文件: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动态资料,借款单位的各种报告等文件;
5、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及有关部门批复;
6、借款单位经济财务状况:包括借款单位各个时期的财务动态、项目竣工投产后每年实现的经济效益等;
7、贷款项目总结。
经办行还应以此为依据,建立项目原始记录卡,并及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动态上报管理行备案。贷款项目本息全部收回、注销帐户后,经办行应将上述全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审核归档存查。
第三十条 贷款考核指标
为了促进全行不断提高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水平,每年年度终了,实行技术改造贷款逐级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
本年实际发放额
1、发放计划控制率=---------------- ×100%
本年发放计划
(发放计划指令性控制年度考核用)
本年实际新增余额
2、余额控制率=---------------------- × 100%
核定本年计划新增余额
3、到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实际回收贷款额÷(本年到期贷款额<含本年展
期贷款>+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本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率= --------------------- ×100%
本年末贷款余额
5、逾期贷款下降率=[(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本年末逾期贷款余额)÷上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6、到期贷款展期率=[本年展期贷款额÷(本年到期贷款额<含本年展期贷款>+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总行今后将按上述指标,考核各分行。各分行对所属行的考核指标、办法,可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信贷计划与总行脱钩的分行,除贷款计划管理、审批权限外,均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附式1-14及说明
各附式:
同意签发技术改造贷款意向书的通知
编号( 年)第 号
行:
你行 年 月 日报来的
项目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和初步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向借款单位签发 万元贷款意向书,特此通知。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经办行;第三联送有关行。
附式二: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审批表
编号( 年)第 号
┌──────┬───────┬─────┬──────┐
│借款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
├──┬───┴───────┴─────┴──────┤
│项目│ │
│内容│ │
├──┴┬─────┬────┬─────┬──┬───┤
│批 准│ │申 请│ │贷款│ │
│总投资│ │技改贷款│ │期限│ │
├──┬┴─────┴────┴─────┴──┴───┤
│ 项 │ │
│ 目 │ │
│ 简 │ │
│ 要 │ │
│ 情 │ │
│ 况 │ │
│ 说 │ │
│ 明 │ │
├──┼─┬─────┬──┬────┬─┬──────┤
│ │产│ │ 利 │ │还│ │
│ 经 │值│ │ 润 │ │款│1. │
│ 济 │ │ │ │ │资│2. │
│ 效 ├─┼─────┼──┼────┤金│3. │
│ 益 │税│ │ 折 │ │来│4. │
│ │金│ │ 旧 │ │源│ │
├──┼─┴───┬─┴─┬┴────┴┬┴┬─────┤
│ 经 │ │处(科)│ │行│ │
│ 办 │ │ 领 │ │领│ │
│ 人 │ │ 导 │ │导│ │
│ 呈 │ │ 人 │ │审│ │
│ 报 │ │ 审 │ │批│ │
│ 意 │ │ 核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意见 │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 备 │ │
│ 注 │ │
└──┴────────────────────────┘
附式三:批准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建设银行 行:
根据你行报送的 ,
现批准对 项目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请按下述内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
│借款单位: │
├─────────────────────────────────────────┤
│项目内容: │
├─────────────────────────────────────────┤
│批准贷款控制数(大写金额): (¥ 万元) │
├─────────────────────────────────────────┤
│贷款期限: 从 年 月到 年 月,共计 个月 │
├─────────────────────────────────────────┤
│贷款利率: │
├─┬──┬───┬───┬───┬───┬─┬──┬───┬───┬───┬───┤
│用│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还│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款├──┼───┼───┼───┼───┤款├──┼───┼───┼───┼───┤
│计│ │ │ │ │ │计│ │ │ │ │ │
│划├──┼───┼───┼───┼───┤划├──┼───┼───┼───┼───┤
│万│ │ │ │ │ │万│ │ │ │ │ │
│元├──┼───┼───┼───┼───┤元├──┼───┼───┼───┼───┤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请将合同副本报我行。
签发单位(章): 业务负责人: 经办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调整利率通知书
根据
现对你单位 年 月向我行所贷 年期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号为 )尚未归还部分 万元的贷款利率由原月息 ‰调为月息 ‰,新利率从 年 月 日起执行。如不能承受新利率,请于10日内还回借
款。请你单位于十五日内返回意见,逾期未表示不同意见,即视合同变更成立。
本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借款方(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备用);第二联送本行会计部门;第三、四联送借款单位签章后留存一联,退贷款银行一联。
附式五:核定贷款指标通知
第 号
年 度

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 贷款级别
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
________________
贷款经办行_______________ 核定指标行________________
┌───┬─┬─┬─┬─┬─┬─┬─┬─┬─┬─┬─┬─┬───┬─┬─┬─┬─┬─┬─┬─┬─┬─┬─┬─┬─┐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注:
│本次核├─┼─┼─┼─┼─┼─┼─┼─┼─┼─┼─┼─┤累计核├─┼─┼─┼─┼─┼─┼─┼─┼─┼─┼─┼─┤核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签
│定指标│ │ │ │ │ │ │ │ │ │ │ │ │定指标│ │ │ │ │ │ │ │ │ │ │ │ │人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行
├──┬┴─┴─┴─┴─┴─┴─┴─┴─┴─┴─┴─┴─┼───┴─┴─┴─┴─┴─┴─┴─┴─┴─┴─┴─┴─┤在留
│ │ │ │一作
│ 说 │ 根据 年 月 日 │ 签发行盖章 │联记
│ │ 号文件核定. │ │上帐
│ │ │ │签凭
│ │ │ │章证
│ 明 │ │ 复核 记帐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式六: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 借 │ 全称 │ │ 正常利率 │ │
│ 款 ├────┤ ├──────┤ │
│ 单 │ 帐号 │ │ 挪用贷款 │ │
│ 位 │ │ │ 加罚利率 │ │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挪用贷款 │人民币│ ├─┼─┼─┼─┼─┼─┼─┼─┼─┼─┤
│ 金 额 │(大写)│ │ │ │ │ │ │ │ │ │ │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 用 日 期 │ 金 额 │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位挤占挪用,我行将按合同规定加罚利息。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第三联通知 借款单位;第四联送担保单位。
附式七:到期贷款通知单
编号( 年)第 号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你单位 年到期贷款本息 万元。请抓紧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与税务、财政、主管部门衔接后,务于 月 日前将《年度还款计划表》(附后)送我行。到期贷款情况见下表:
贷款种类: 单位: 万元
┌───┬───┬───┬───────────────────┐
│ │ │ │ 本 年 到 期 应 还 贷 款 │
│合 同│借 款│上年末├───┬─────┬────┬────┤
│ │ │贷 款│ │ 以前年度 │ 本年应 │ │
│贷款额│期 限│余 额│合 计│ 应还本金 │ 还本金 │借款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年度还款计划表
(贷款种类: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经落实,现编送年度还款计划,请审查。
年度 单位: 元
┌──────────┬────────────────────┐
│ │ 金 额 │
│ 项 目 ├───┬───┬───┬───┬────┤
│ │全 年│一 季│二 季│三 季│ 四 季 │
├──────────┼───┼───┼───┼───┼────┤
│ 一、资金来源合计 │ │ │ │ │ │
├──────────┼───┼───┼───┼───┼────┤
│ 1.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 │ │ │ │ │
├──────────┼───┼───┼───┼───┼────┤
│ 2.企业自有资金 │ │ │ │ │ │
├──────────┼───┼───┼───┼───┼────┤
│ 3.利润 │ │ │ │ │ │
├──────────┼───┼───┼───┼───┼────┤
│ 4.税金 │ │ │ │ │ │
├──────────┼───┼───┼───┼───┼────┤
│ 5. │ │ │ │ │ │
├──────────┼───┼───┼───┼───┼────┤
│ 二、还本付利息 │ │ │ │ │ │
├──────────┼───┼───┼───┼───┼────┤
│ 1.利息 │ │ │ │ │ │
├──────────┼───┼───┼───┼───┼────┤
│ 2.本金 │ │ │ │ │ │
├──────────┼───┴───┴───┴───┴────┤
│ 建行审查意见 │ │
│ │ │
└──────────┴────────────────────┘
借 款 单 位 (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编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附式八:贷款展期申请书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 年 号),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等原因,不能按原规定期限归还,特申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年 月至 年 月;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请予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展期贷款测算资料
借款单位: (公章) 担保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建设银行审查意见:
行:
年 月 日
行:
年 月 日
行:
年 月 日
附式九:贷款展期批准书
编号( 年)第 号
建设银行 行:
根据 的贷款展期申请和你行的审查意见,现批准该单位所借技术改造贷款 万元(借款合同号为 年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年 月至 年 月。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为月息 ‰。请据此与借款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并调整还款计划。重新签订的合同与还款计划请报送我行一份。
┌───┬────┬────┬────┬────┬────┬───┐
│ │ 年 度 │一 季 度│二 季 度│三 季 度│四 季 度│合 计│
│ ├────┼────┼────┼────┼────┼───┤
│ 还 │ │ │ │ │ │ │
│ 款 ├────┼────┼────┼────┼────┼───┤
│ 计 │ │ │ │ │ │ │
│ 划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此单一式 联。有关行、借款单位、担保单位各一联。
附式十: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

项目,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向我行实际借款 万元,此项借款已有 万元于 年 月 日到期。除已还款 万元外,尚有 万元逾期未还。请在接到本通知3个月内如数偿还,并结清应付和加收的利息。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第四联送本行
会计部门。
附式十一: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表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 隶属关系______________
┌──────┬────┬─────┬─────────────┐
│ │批准计划│实际完成 │ 经 济 效 益 │
├──────┼────┼─────┼───┬────┬────┤
│ 建设期 │ │ │ 指标 │计划数 │ 实际数 │
├───┬──┼────┼─────┼───┼────┼────┤
│ │开工│ │ │ 产值 │ │ │
│开、竣├──┼────┼─────┼───┼────┼────┤
│工日期│竣工│ │ │ 税金│ │ │
├───┴──┼────┼─────┼───┼────┼────┤
│ 改扩建面积 │ │ │ 利润│ │ │
├──────┼────┼─────┼───┼────┼────┤
│产品产量能力│ │ │ 创汇│ │ │
├──────┼────┼─────┼───┼────┼────┤
│ 总投资 │ │ │ │ │ │
├─┬──┬─┴────┼───┬─┴─┬─┴──┬─┴─┬──┤
│ │序号│ 资金来源 │计划数│实际数│ │合同 │实际│
│ ├──┼──────┼───┼───┼────┼───┼──┤
│ │ 1 │ 国家拨款 │ │ │贷款期限│ │ │
│ ├──┼──────┼───┼───┼─┬──┼───┼──┤
│ │ │ 地方 │ │ │ │ 年│ │ │
│ │ 2 │ 拨款 │ │ │还├──┼───┼──┤
│建│ │ 部门 │ │ │款│ 年│ │ │
│ ├──┼──────┼───┼───┤情├──┼───┼──┤
│设│ │ 其他银行或│ │ │况│ 年│ │ │
│ │ 3 │金融机构贷款│ │ │ ├──┼───┼──┤
│资├──┼──────┼───┼───┤万│ 年│ │ │
│ │ 4 │ 建行贷款 │ │ │元├──┼───┼──┤
│金├──┼──────┼───┼───┤ │ 年│ │ │
│ │ │ 其中:技改 │ │ ├─┴──┴───┴──┤
│来├──┼──────┼───┼───┤ │
│ │ 5 │ 自筹 │ │ │ 备 │
│源├──┼──────┼───┼───┤ │
│ │ │其中: │ │ │ │
│万│ │企业自筹 │ │ │ │
│元├──┼──────┼───┼───┤ │
│ │ 6 │ 利用外资 │ │ │ 注 │
│ ├──┼──────┼───┼───┤ │
│ │ 7 │ 其他 │ │ │ │
└─┴──┴──────┴───┴───┴───────────┘
注: 本表一式 份。审批行、经办行、有关行各一份、
附式十二:年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申报表(年报)
单位: 万元
────────────┬──────────┬──────────┬──────
│ 预计年底实际 │ 拟安排下年度计划 │
项 目 ├──┬──┬────┼──┬──┬────┤ 备 注
│发放│回收│新增余额│发放│回收│新增余额│
────────────┼──┼──┼────┼──┼──┼────┼──────
甲 │ 1│ 2 │3 │ 4 │ 5│ 6 │
────────────┼──┼──┼────┼──┼──┼────┼──────
合 计 │ │ │ │ │ │ │
────────────┼──┼──┼────┼──┼──┼────┼──────
1.限上项目小计 │ │ │ │ │ │ │
────────────┼──┼──┼────┼──┼──┼────┼──────
(以下按项目逐项填报) │ │ │ │ │ │ │
────────────┼──┼──┼────┼──┼──┼────┼──────
2.中央限下项目小计 │ │ │ │ │ │ │
────────────┼──┼──┼────┼──┼──┼────┼──────
(以下按项目逐项填报) │ │ │ │ │ │ │
────────────┼──┼──┼────┼──┼──┼────┼──────
3.地方切块 │ │ │ │ │ │ │
────────────┼──┼──┼────┼──┼──┼────┼──────
其中:续贷项目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附式十三:限上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季报)
年第 季度
贷款种类: 借款单位:
贷款级别: 主管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 告 事 项
一、核定贷款指标累计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核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二、贷款发放累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放 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三、贷款利息发生额累计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利息额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四、贷款指标结余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五、累计收回贷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1、累计收回贷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收回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2、累计收回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收回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六、报告期止贷款余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七、报告期止逾期贷款余额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生额 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八、年初贷款余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补充资料:
本年累计财务总支出 万元,本年累计完成工作量 万元。报告期止设
备储备贷款余额 万元,其中:逾期贷款 万元。
预计投产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还清贷款本息时间: 年 月 日
编报人:
负责人:
开户建行签章 借款单位签章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凡在“410”科目有余额的限上项目填报本单。
本单由经办行按季填报一式四份,报省分行审核后分行自留一份,报总行二份,退经办行一份。报送时间为季后15天内。第四季度上报本单时需经借款单位签章。
附式十四:限上技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年报)
┌───────┬──┬─────┬───┐
│ 尚未开始还款│ │已还清贷款│ │ 报告行 年 月 日第 次报告
├───────┼──┼─────┼───┤
│ 尚未还清贷款│ │无还款能力│ │ 审核行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隶属关系:中央________地方______________ │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要建设内容: │
├───────────────────────────────────┤
│开工 计划 预测 实际 │
│日期___年____月 ,工期___年____个月,工期___年____个月,工期___年____个月│
├───────────────────────────────────┤
│概算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批准时间__________│
│调整概算(第___次)批准单位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批准时间__________│
├──┬────────────┬────┬────┬────┬────┤
│ │ │ │调整投资│ │ │
│ │ │总 投 资│ (第次) │预测投资│实际投资│
│ ├────────────┼────┼────┼────┼────┤
│ │ 合 计 │ │ │ │ │
│ ├────────────┼────┼────┼────┼────┤
│ │1.已定资金来源部分小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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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公民、华侨、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承包建筑、装修等工程(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自
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未经登记,不准开业。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国家主管机关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二)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中文或中外文副本;(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
署的申请登记书。
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合作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第四条 承包工程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二)承包工程合同;(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四)开发区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申请表》
;(五)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期限,驻开发区主要人员的名单、职务。
第五条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国家主管机关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二)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三)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五)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登记的主要内容: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提交本条(一)、(二)、(四)、(五)证件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六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均应以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上企业、机构从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第七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后,应即到公安、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居留(居住)证、纳税和进出口业务登记等有关事宜,并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项目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并在三十天内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等部门和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中途终止业务活动,应持原批准机关批准证件,债务(包括劳动服务费)、税务及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的证明,向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登记证。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合同期满,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需要延期的,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可以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领取或换取营业执照、登记证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承包工程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接受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的,由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月2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通知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中“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修改为“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第八条第二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并修改为:“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
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三、第九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 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三)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九条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消。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及其用户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地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