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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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暂行办法


(2001年4月30日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司法机关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以下简称本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支持本级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其正确的执法活动。
  本级司法机关应正确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决定,自觉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重大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要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处理,一般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的下列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一)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裁决、决定、公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三)决定司法的或行政的重要措施;
(四)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实施工作;
(五)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审议意见、评议意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告诉、申诉和控告;
(七)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八)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
(二)提出议案、质询案;
(三)组织视察、评议、调查;
(四)组织执行检查;
(五)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六)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受理申诉和控告;
(八)发出监督意见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需要听取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应提前通知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在常务季员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或主任会议召开的三日前报送书面材料。
  内务司法季员会可以听取本级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
  报告机关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应按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主任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报告机关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答复,说明情况。
  当报告未获得常务委员会通过时,报告机关应在本次或者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有关机关的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 主任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司法工作方面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司法机关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询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作出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本级司法机关工作进行视察和评议。视察和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应认真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内务司法委员会可以对本级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专题视察,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就视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问题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责成有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有关司法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某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结果,作出相应在的决议和决定,有关司法机关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进行述职评议,也可以组织 大代表对本级司法机关进行工作评议。评议中提出的意见,被评议的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应认真整改,并于评议后三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申诉、控告:
(一)对司法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决定不服,并有正当理由的;
(二)司法机关对案件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依法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四)司法机关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五)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一般申诉、控告,由内务司法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诉、控告人;
(二)重要申诉、控告,由内务司法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常务委员会领导审签后,再由内务司法委员会以发法律监督函的形式交由有关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重大申诉、控告,由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决定责成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司法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报告结果。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报请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批准延期办结;
(四)检举控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一般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转交有管理权的机关调查处理。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直接组织调查,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查阅本级及下级司法机关已经结案的案卷材料和其他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应当办理手续,注意保密,保持材料完整无损。
  市本级司法机关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内务司法委员会可以听取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第十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的法律文件,应当报送常务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司法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决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发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有关司法机关依法给以复议、复核、复查,有关司法机关应将办理结果报常务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级司法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书面报请常务委员会研究,常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纠正错误的,应发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本级有关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复议、复核、复查。有关司法机关应将办理结果报常务委员会,并抄送有关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市司法机关认为省级司法机关将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确有错误,可提请常务委员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发现下一级司法机关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建议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监督或者责成本级司法机关依法监督下一级司法机关处理。必要时,可以与有关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交由本级司法机关复查处理的案件,由该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常务委员会如对司法机关复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定仍认为不当的,可以责成司法机关复议。
  第二十三条 对市本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错案,未作追究功追或不当的,主任会议或内务司法委员会可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材料、发出监督意见书等方式,督促有关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对案情重大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列入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交由有关司法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明确内部机构和主管领导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对认定的错案及其追究工作的情况,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及时报常务委员会或内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备案。
  有关司法机关收到常务委员会发出的监督意见书后,应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追究结果,不能按期报送结果的,应提前报请延期。
第二十五条 监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有错必究,惩戒适当的原则。
  错案必须依法纠正。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应视原因和情节,依法以予追究。对因错案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对包庇错案责任人或对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敷衍塞责、拖延不办的;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对错案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常务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司法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或者责成有关司法机关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
(一)执行公务违法、失职、泄密的;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获取非法利益使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决定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显失公正的;
(四)因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申诉有理、控告属实的案件不予办理的;
(六)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意见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实行司法监督中提出的意见不予办理故意拖延的;
(七)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申诉、控告和检举顶着不办或无故拖延,或在办理过程中捏造事实、毁弃重要证据的;
(八)其他妨碍、抵制、阻挠监督司法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市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责成纠正,并视情节和后果,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质询;
(三)责成有关司法机关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四)责成有关责任者作出书面检查,并可以建议有管理权的主管机关对有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或者免去、撤销其职务;
(六)触独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司法机关认为常务委员会有关监督不当的,应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请求改变或撤销。常务委员会接到本级司法机关的报告,要认真研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以予纠正。在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司法机关仍应执行原决定。
  市本级司法机关对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报经省司法机关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因违法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和责任者所在机关应当及时将其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实和办理结果告知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市本级司法机关和各县(区)司法机关对市人大代表团因违法犯罪而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报经许可,并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遭到非法干预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控告,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支持并责成有关机关对非法干预或者打击报复者依法查处。
  对司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本级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可给予通报表扬或授予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市本级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总结、情况反映、工作简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报送常务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市国家安全机关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市本级司法机关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应事先告知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加。
  市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关注的重大典型案件,有关司法机关在公开审判或处理时,应邀请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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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到医院(包括诊所等各类医疗服务机构,下同)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医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门(急)诊室和病房内禁止吸烟。
2、看病和住院,应按医院规定挂号、交费和办理手续。诊治完毕,及时离开医院。
3、听从医护人员安排,检查、治疗、用药、会诊、转诊、住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或休假证明等,由诊治医生决定。
4、遵守住院、探视等制度。未经医生同意,住院和留院观察人员的家属及其他陪同人员,不得陪住或在门(急)诊室留宿。
二、病人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医院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死亡病人的尸体,由医院按规定处置。在医院存放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天。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逾期仍不处理的,医院可代为火化,尸体存放、移送、火化等项费用,由死者家属或其生前所在单位负担。
四、医院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规定,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医院应指定人员维护就诊挂号秩序,制止倒卖号牌和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
医院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批评意见,应实事求是地答复和解决。
五、对不遵守本规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均有权予以劝阻或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或寻衅滋事,辱骂、殴打他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医院或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触
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公安局



1987年5月20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的通知

渭政发[2005)35号 2005年6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已经市政府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渭南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2005年1月18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服务型、法治型、落实型政府。
  三、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事务、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坚持先调查、后论证、再决策的原则,事先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执处罚权制度,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讨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和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和奖惩处分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汇报上周工作,提出本周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各市长的工作安排和公务活动;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专项问题。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与会同志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后,按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决定事项关系重大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由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中、省有关批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四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积极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人员任免通知,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八、审签公文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和自下而上、逐级把关、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原则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一般不得越级送审。市政府领导同志审签的各类公文,应退办公室公文处理机构统一办理,不直接转给其他承办机关。
  四十九、严格控制市政府发文数量。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五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放保密文件。
  五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各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可同时向市长报告或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确需向市长报告的,事前应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对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陕或3天以上的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应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渭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的位置,确保上下联络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展情况,并通过年中检查、年末总评,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编者注:因版面有限,《渭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渭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规则》待后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