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2:10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就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中编办函〔1999〕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各地劳动保障部们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将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加快医
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突出问题,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确保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要求,尽快完善省级政府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和机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中编办函〔1999〕98号复函精神,
积极推进各市(地)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没有统一展开之前,可先将目前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相关经办机构及其人员成建制地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和人员平稳过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国有资产不流失。


中编办函〔1999〕9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9月30日《关于理顺地方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各市(地)医疗保险管理职能问题,可参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的原则精神办理,具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地方机构改革的精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999年10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为了规范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实际,特制订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好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二、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
三、申请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
(三)商标所有人名称须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相一致;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注册人、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有商标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十)近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
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每两年认定一次。
根据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规定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近两年的有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评审的程序、办法,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另行制订。
五、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聘请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人数19至27人,按单数确定。
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六、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认定的知名商标,应当公告,颁发证书。
七、金华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金华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鼓励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金华市知名商标参加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九、推荐、评审和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除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收受其他物品。
十、金华市知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金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核准登记。
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发现他人以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可在其金华市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5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予以更名,但恶意登记的不受此时间限制。
十一、他人以金华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十二、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可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华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金华市知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侵害金华市知名商标权益的行为。
十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金华市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
十五、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质量,维护金华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金华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金华市知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金华市知名商标资格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延续或未按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四)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金华市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其他严重有损于知名商标声誉的行为。
十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侵害金华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八、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十九、本办法由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鉴于成克杰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谋取非法利益,其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丧失了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4月21日通过决定,罢免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
特此公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