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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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


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1995年3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务通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关于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的通知》,大修理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大修理资金管理的重大改革。为防止设备失修,吃老本,现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资金虽然都在成本内列支,但大修理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性质的开支,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恢复和提高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保障运输安全生广。取消大修理基金是财务制度的一项改革,但在现行修程修制条件下,并不是取消大修工作,更不是要取消大修计划管理。应该在原来大修计划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大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大修管理范围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管理范围
1.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大修理,恢复和提高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
2.机、客、货车厂修和加装改造及为适应定期检修配备原定量内补充必要的互换配件(包括轮对);
3.行车安全措施,包括货车滑动轴承改滚动轴承,非集中联锁车站改电气集中,半自动闭塞区段加区间检查设备,站线及枢纽电码化,道口信号、隧道照明、列车无线防护告警设备等。
4.机械动力设备及其它设备大修,包括已到大修期,但属规定淘汰产品的更换;
5.住宅大修以及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采取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的措施;
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大修以及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建筑面积增加25%以内)的措施。
第四条 大修费不得安排固定资产设备购置。

第三章 大修计划管理原则
第五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大修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控制规模、保障安全”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今后视体制情况逐步扩大铁路局大修计划管理权限。
第六条 大修计划管理,必须注重技术与经济的综合管理,除机、客、货车厂修及单项设备大修外,均应按项目管理的办法编制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概(预)算等。
第七条 对有些周期长、投资大、技术复杂的大修项目,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要贯彻“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充分发挥大修资金效益,做好综合平衡。
第九条 大修计划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第十条 大修计划必须在当年完成,并按当年实际完成金额计入成本。

第四章 大修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大修费用直接摊入成本,实行年度总规模控制管理,资金的使用采取“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集团)公司及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的大修计划管理办法由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管理项目
1.线路换轨大修,包括无缝线路、成段更换钢筋混凝土轨枕、更换新道岔、淬火轨等;
2.重点路基、桥梁、隧道病害整治;
3.灾害复旧;
4.干线通信明线改电缆干线通信电缆大修;
5.行车安全措施;
6.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设备大修;
7.机、客、货车入厂修,包括段做厂修,扩大架修,货车入厂修加装改造及为适应定期检修配备原定量内补充必需的互换配件(含轮对);
8.集装和大修;
9.铁道部直属单位和设备大修;
10.其它指定的项目。
第十三条 铁路局管理项目
1.成段更换再用轨、道口大修及路基、桥梁、隧道的一般性病害整治。
2.通信设备大修;
3.自动闭塞、驼峰设备及电气集中等信号设备大修;
4.机车大部件大修,机,客车入厂修加装改造及为适应定期检修配备原定量内补充必需的互换配件(含轮对);
5.电力、给水设备大修;
6.房屋及建筑物大修;
7.机械动力设备及其它设备大修,包括已到大修期,但属规定淘汰产品的更换。
第十四条 铁路局与分局管理项目的分工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五章 大修计划的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按项目管理的大修工程,必须执行以下程序:
1.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2.设计及审批阶段;
3.编制及下达计划阶段;
4.项目实施阶段。
以上各个阶段的内容参照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概(预)算编制办法
第十六条 大修项目管理的概(预)算编制办法,仍按铁道部《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计[1990]177号),《关于发布〈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的通知》(铁计[1992]27号)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期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铁道部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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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
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
(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核及按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第八条 各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推动贯彻,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承办。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应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并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工资之构成,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首月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有试用期或见习期的职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按照期满后首月工资重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三条 单位根据效益等情况需要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第十七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单位申请提高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九条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同时设立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成立当月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录用新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为录用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职工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
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存帐户,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
个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的启封、转移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被撤销或者依法破产的,应当在单位注销之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
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支取同居一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生效、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及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分别支取。
按照本条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同居一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及具有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
(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合法死亡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
(一)职工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职工住房贷款;
(三)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职工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可以按照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单位住房贷款和展期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住房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前提下,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用其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委托银行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定期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承办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承办银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责令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资金。
第四十一条 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单位、承办银行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可以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妨碍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六条 《条例》和本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中1992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998年8月11日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荆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物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核、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2、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新型工业化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经济政策,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综合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产力布局规划;研究拟订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做好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区域经济调节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物价等部门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贯彻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对全市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市政府决策提出建议和咨询;办理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对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负责企业上市的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资金投向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参与编制市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和审查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负责全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对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投资中介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开展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和政策;拟定基础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引进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工作。

  (八)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九)分析研究市场的供求状况,掌握供求信息,搞好监测预测;指导全市价格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价格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订。

  (十)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衔接协调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

  (十一)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拟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有关的地方性规章。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机关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重要会议组织、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电子政务、来信来访、文书档案、保密以及机关的制度建设、文明创建、财务、车辆管理、公务接待、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全市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年度调控目标建议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调控经济运行的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调研;拟定重要物资分配、储备计划;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负责政务信息和宣传报道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参与中长期规划有关的重大项目的审查。承担政策法规与产业政策方面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和政策及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衔接第三产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按照政策承担全市内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免税计划的审查。研究起草重要政策文件;组织重要政策的调研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整理汇编;负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发展和改革委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组织重要改革政策调研和中长期改革方案的跟踪调查,研究改革开放的理论和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衔接问题,研究城乡经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所涉及的体制问题;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外汇、收入分配、就业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政策措施、研究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改革问题;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研究论证流通领域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住宅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改革;承办企业上市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承担综合管理开发区职能,指导制定和审核各级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开发区发展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督促全市开发区发展战略实施和政策措施落实。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挂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牌子)

  研究市内有关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监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权限,负责对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及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负责对其它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主持市内大中型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城市建设、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标准定额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六)地区经济科(挂市对口支援三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编报并下达年度农用地转用、环保计划并组织和监督计划执行;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扶贫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保建设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我市参与和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负责防震减灾物资供应等协调工作,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南水北调中线补偿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服务三峡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三峡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并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农机、农科及乡镇企业等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计划;编制水利、防汛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财政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家安排我市的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的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负责农业区划工作。

  (八)基础产业科(挂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长荆铁路管理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并衔接全市重点能源和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电力建设基金、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负责全市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重大交通、能源项目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制定全市国防交通建设计划;拟定交通、通讯保障计划和重点目标的保障方案,组建和指导训练专业交通保障队伍,执行和平时期紧急情况下的交通、通讯保障任务。提出发展长荆铁路经济的规划建议,协调组织和参与铁路经济的开发;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参与长荆铁路运营和管理。承担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长荆铁路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工业经济科(挂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组织研究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对全市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拟定和审核工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工业结构调整目标及产业布局,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市工业发展基金和技术创新(挖潜、革新、改造)基金计划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筛选推荐和补助资金计划的下达。承担技术进步与装备职能,研究制定企业技术进步、产业技术与装备政策,参与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组织实施重大新产品开发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确认和申报;指导全市企业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高新技术产业科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实施“产、学、研”工程,促进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示范工程项目;负责高技术企业的认定,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十一)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科(挂市节能办公室牌子)研究提出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有关政策和建议,组织报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办理有关环保、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确认手续。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和设备、工艺改造项目的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与政策,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协调培育和发展环保产业市场。承担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科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和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的政策及区域调节方案。负责编制教育专项资金计划,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自然增长及机械增长、劳动力平衡及就业、工资及收入分配、各类学校总规模及招生计划,组织编制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出版、旅游以及社会保障事业等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审核报批;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

  (十三)财金贸易和对外经济科 研究分析财政货币政策及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确定和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价格的制定;负责流通设施和现代物流重大项目的规划布局,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负责全市重要产品总量平衡的监控和协调,研究和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向金融部门推荐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金融资金使用方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外贸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和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审核上报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组织、监督市内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实施;拟定本市除工商领域以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审查上报本市投资项目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书;研究提出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政策,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理日常工作。

  (十四)经济技术协作科(挂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负责贯彻国家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市经济技术协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预测全市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和科研成果的协作与交流;组织区域经济协作和专业协调会及其他协作活动。承担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发展和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经济动员办专职副主任1名,交通战备办专职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0名(正科15名,副科5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4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经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与市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技改投资管理。工业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经委参与;工业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参与。市经委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市经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制定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