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下发《商业部系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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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发《商业部系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发《商业部系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11月4日,商业部

(正文略)

商业部系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试行办法(摘录)
……
为了适应当前商业部系统退休职工的逐年增加与企业负担退休费用不平衡的矛盾,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拟由商业企业各自负担,改为县(市)专业公司或县(市)商业局系统内统筹支付退休费的办法。
一、“退休基金”统筹范围与支付形式
1.在商业部系统内进行统筹支付。一般以统筹到县(市)专业公司一级为宜,也可以统筹到县(市)商业局,具体统筹到哪一级由县(市)商业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
2.退休基金统筹的内容: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冬季烤火费、以及按国家规定退休、退职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待遇等均可作为统筹的内容,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把退休、退职职工的所有开支,全部作为统筹的内容;二是把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没有规定标准的开支仍由各自企业在营业外其他支出中支付,不作为统筹的内容,两种作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3.“退休基金”要根据现行退休职工退休费用支付的原则和规定进行提取,仍在营业外其他支出项下列支。确定提取的比例有几种方法:一是根据退休费实际需要数,按营业额比例分担;二是根据退休费实际需要数,按在职职工基本工资额比例分担;三是根据退休费实际需要数,按在职职工平均利润率比例分担的办法。具体用哪些办法,由县(市)专业公司或县(市)商业局具体规定。
4.“退休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加以计算。不要因改为统筹支付办法而浪费资金。
“退休基金”提取比例既经确定后,不要经常变动,应保持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
5.“退休基金”的上缴与拨付,采取差额缴拨办法。企业按提取比例提取“退休基金”,比本单位实际需要开支退休费用的多余部分上缴上级统筹部门,不足部分由上级统筹部门专款拨付。
二、“退休基金”的管理
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单位的负责同志,要从各个方面关心退休职工,尽量帮助解决其生活上的问题,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并应管好、用好退休金。
1.“退休基金”由县(市)专业公司或县(市)商业局统筹,并根据国家有关退休政策加强对基层企业单位的督促和检查。
2.“退休基金”的支付,仍由各基层企业进行管理,企业劳资部门工会和财会部门要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具体分工,各负其责,做好退休职工退休后的各项工作。
企业工会、劳资部门负责掌握适龄退休职工人数,按规定正确及时地审批、办理职工退休和待遇,建立退休职工卡片,加强对退休职工的管理教育工作,处理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关系和秩序。
企业财会部门负责“退休基金”支付工作。根据工会、劳资部门提供的退休职工名单按规定按时支付退休费用,在“退休基金”专户列支,单独统计。
3.加强计划管理。“退休基金”按季提取,年终清算。要做到按计划退休、按计划提取和支付。
4.为保障退休职工晚年生活,“退休基金”要专款专出、不得串用或挪用。
三、商业部系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试行办法,各级商业企业是否一律试行,全国不作统一规定,可以全面试行,也可以先在部分行业中试行,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各地商业部门在试行时,必须事先商得地方政府同意后试行。
集体商业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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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1年1月7日,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户籍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有将户籍迁入本市意愿的,应遵照本办法明确的条件、程序,申请将本人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亲眷的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户籍迁入的核准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并应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外,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已在本市就读的,由就读学校和市教育部门同时出具证明后可以随迁。

第六条 经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或指导招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户籍迁入:

(一)具有全日制院校硕士或博士学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已满1年、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四)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学历,在本市地方企业工作已满3年、已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第七条 获得下列荣誉称号或名次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的户籍迁入;对本市住所拥有产权的,其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成年子女已在本市就读的,由就读学校和市教育部门同时出具证明后可以随迁:

(一)获得市、区两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或其他荣誉称号;

(二)在市级以上劳动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

第八条 对本市住所拥有产权,经市人才交流中心、经贸、劳动部门认可,企业自行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户籍迁入:

(一)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称,在本市地方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并已连续5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二)在本市地方企业连续工作8年以上,从事技术工人岗位,达到中级职业资格以上,已连续8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在本市各类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已连续10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第九条 对本市住所拥有产权且经市、区两级经贸部门认可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户籍迁入: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连续三年累计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额应不低于5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出资额应占该企业实收资本30%以上,或不低于50万元;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连续3年累计纳税15万元以上,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第十条 经市、区两级经贸部门认可,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在项目建成后,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户籍迁入条件的,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办户籍迁入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将其已迁入本市的户籍退回原迁出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落户若干规定》(新克政发〔2008〕27号)和本市其他人才引进落户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学生校外受伤 学校应否担责


案情
2004年4月30日上午, 吉水县新和中学组织学生参加期中考试。14岁的周振勋作为初二年级的班干部,由班主任王文群老师安排他维持学校秩序 ,不让学生到教室后面的走廊上去。周振勋在用手拉初一年级13岁的高强离开走廊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扯。当日下午两点半左右,高强带领同校 7个同学分乘两辆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携带铁管等工具在周振勋回家的路上守候。周振勋骑自行车经过时 ,高强逼周振勋下自行车,高强、李世标、李世财、张礼全等手持铁管等对周进行猛打,当即把周振勋打昏在地。后被学校派人送去医院抢救。 经吉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振勋伤情为:1、颅底骨折;2、右耳听力下降80分贝;3、头枕、背部软组织挫伤;4、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高强等7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该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周振勋的伤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高强等人打伤的,学校没有过错; 事件发生后, 学校对原告受伤后尽了护送去医院的努力。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周振勋受班主任的委托负责维持学校的秩序,因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高强产生矛盾,才导致受伤的。学校存在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无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周振勋的受伤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民事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定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分析学校与周振勋的受伤之间是否具备上述四个要件。而其关键是分析学校的行为是否违法?学校的行为与周振勋的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我们知道,学校作为教育学生的场所,除了教学育人外,应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秩序。维持学校秩序 ,不让学生到教室后面的走廊上去,以免发生事故。这本来是该校份内的事,应由学校派专门的保卫人员或值勤人员进行。但该校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这一重要的工作委托给一个14岁的初二的学生周振勋去做,周振勋的行为应当看作是一项受委托的管理行为。因此学校的委托行为是不合法的,存在违法性。同时因为学校的委托行为,使得周振勋在维持学校的秩序的过程中,因与高强发生冲突,高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虽然,高强等7名学生是在校外对周振勋进行人身伤害的,但这并不因此就认为学校的委托行为与周振勋的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这一点上,该校也存在过错。综上,可以认定吉水县新和中学存在违法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周振勋的受伤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该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然,本案的主要过错在于高强等7名同学,由于均为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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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6——352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