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8:36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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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第一年。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下简称纠风)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先后作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会议精神,使今年纠风工作在巩固已有成
果的基础上取得新的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1996年,纠风工作要继续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突出重点,搞好专项治理。在着力治标、刹风整纪的同时,加大治本的力度,注重解决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深层次问题,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继续抓好治理公路“三乱”、中小学乱收费和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三项工作,务求抓出更加明显的成效。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首先要在抓巩固成果、防止反弹上下功夫,做到工作力度不减,政策上不开口子。今年仍以国道、省道为重点,问题较多的地方可以扩大到县乡道路,有的省还应注意抓好航运河道“三乱”问题的治理。要进一步清理站卡,压缩总量,解决站卡过多过密问题。
交通、公安、林业部门要起带头作用,积极推进改革,强化管理,严格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坚决制止随意查车和乱罚款问题,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和查车罚款。各级政府均不得向有关部门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力争治理公路“三乱”在巩固中有较大进展,实现国道、
省道基本无“三乱”的目标。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今年重点是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纠正社会向学校乱摊派的同时,要在解决“择校生”问题上取得较大突破。各地区要对中小学收费的各种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反国务院以及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的,要一律废止并普遍实行收费卡制度。大中城市要
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解决中小学“择校生”问题,今年确实解决不了的,年内一定要把高收费问题解决好。
治理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工作,要按照“约法三章”的要求,继续抓好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的落实,暂停审批一切新的收费项目,坚决制止巧立名目、乱开口子向农民集资、收费和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今年要把狠刹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及继续清理“小金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今年重点是抓好清理。首先要把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划转回来,把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种事业性收费、业务服务收入、各
种集资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等几大项理顺管好。同时,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坚决纠正公款私存、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乱支乱用、挥霍浪费等不正之风。
(三)针对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有所回潮的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对1995年1月以来通过旅游、公安渠道办理手续公费出国(境)的,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和检查。凡属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一经查实,所有费用全部自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批准人? 脑鹑巍R峋鲋浦垢骼嘌Щ帷⑿帷⒀芯炕帷⒒鸹帷⒅行暮凸炯俳枧嘌怠⒖疾斓让澹橹虮湎嘧橹殉龉?境)旅游的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前两年已经部署的清理乱收费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和健全相应? 闹贫龋忧考喽郊觳椋桃延谐晒峋龆糁品吹缤贰? 除全国统一部署的纠风任务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还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实际,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特别是公安、税务、工商、海关、技术监督等执法监督部门和铁道、邮电、卫生、银行、建设等公共服务行业,要在纠正不正之风和加强行风
建设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卫生、医药行业要狠刹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风,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强化管理,堵塞漏洞。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好今年纠风的具体目标,制订和完善抓落实的措施,抓紧作出具体安排。请交通部、公安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抓落实的具体意见;请国家教委、农业部负责,分别对治理中小
学乱收费和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对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在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的同时,国务院纠风办拟召开一次地方纠风工作会议,采取条块结合的方法,抓好落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明察与暗访、专门监督机关检查与业务部门检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治理公路“三乱”,要尽快制定出考核的具体标准,拟在8—9月公布第一批实现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单;未实现目标的,在年底前要一个
一个地督促检查,限期治理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要紧紧把住春秋季开学前后集中收费期这两道关口,拟在秋季招生之前重点抽查几个大中城市的落实情况并通报全国。清理预算外资金,拟在自清自查的基础上,于第三季度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清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定,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对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要拓宽监督渠道,把政府和部门的行为
置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凡是可以公开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和结果,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宜,都应公开。要认真总结一些地区前几年组织社会各界民主评议行业作风的做法和经验,对搞得好的地区和单位,可有选择地加以总结和推广。
(四)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发现和树立正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扬行业作风建设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广他们的做法和经验。要严肃查处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重点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政府和部门行为,
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曝光”。

(五)各部门、各行业都要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塑造自己的形象,把刹风整纪与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形象设计、学习先进典型、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结合起来。要认真总结、交流10个省(市)和7个部门进行职业道德建设试点的经验,把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国务院? 婪绨炷庠诮衲晔实笔焙颍倏淮沃耙档赖陆ㄉ枋缘愎ぷ骶榻涣骰帷? (六)把纠风工作同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改革、发展和业务建设结合起来。要加强纠风工作研究,特别是要重视研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纠风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刹风整纪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探索和总结标本兼治的新经验。
三、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纠风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政齐抓共管、条块紧密结合的领导格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纠风目标责任制,把纠风工作逐步纳入行业管理。中央和各省已明确的纠风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按照国务院的
部署,今年新增加的纠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由财政部牵头,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参加;刹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风,由国家工商局牵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参加。清理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凡通过旅游、公安渠道办理手续的
,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牵头;通过招商办展渠道出去的,请外经贸部牵头,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参加;通过培训渠道出去的,请国家外国专家局牵头。公务出国过多过滥问题,请国务院外事办、外交部牵头。各个牵头部门都要把纠风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
各地区要根据今年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逐项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部门,落实责任制,做到条块紧密结合,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纠风办,对各个专项治理工作都要积极参与,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综合协调工作。



19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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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09〕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长期跟随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老年人优待证发放以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老年人优待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第六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第八条 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司乘人员应对老年人上下车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照顾;在实行公交城乡一体化的地区,老年人乘坐农村公共汽车的车费,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优惠或者减免;老年人乘坐长途客运汽车,可以优先购票、优先上下车,县级以上(含县级)汽车客运站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

  第九条 铁路车站应当让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其陪同人员进入为老年人专设的候车室候车;没有为老年人专设候车室的车站,应在一般候车室内设老年人专座。

  第十条 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一条 对百岁以上(含百岁)的高龄老年人,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年龄。

  第十二条 邮政、电信部门和银行网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等服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挂牌明示,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十五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实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安监司监二函字〔2002〕3号

关于开展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来抓。按照局领导指示,研究编制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规划方案,为使规划方案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经研究决定,对乡镇煤矿安全基本状况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查工作采用普遍调查和重点调查两种方式。普遍调查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表、填表说明附后)。重点调查由国家局会同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

2、基本情况调查的范围为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调查内容为附表所列项目。调查的汇总工作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编制(发填报和汇总软件)。

3、汇总资料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煤监二司。上报采用报送光盘(或软盘)或通过电子信箱发送。

联系电话:010-64463058,64463035

Emai:mjes@chinacoal-safety.gov.cn

附表: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