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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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河南、江西、湖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民政厅: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相结合。” 这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措施。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决策,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民的养老保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重点,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批农民转入非农就业,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他们绝大多数人就业灵活,流动于城乡之间,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与土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目前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的状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维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农保工作中的这些突出问题,提高认识,统一部署,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协调发展。当前农保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有条件的地方、有条件的群体以及影响农民社会保障的突出问题上,如: 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农村计划生育对象及有稳定收入的农民等,并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参保办法,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有序流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责任,稳定队伍,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关农保的规章和政策,维护好参保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履行好农保管理职能,做到层层有人负责,农保工作队伍要保持基本稳定。要规范各项业务程序,认真做好稽核工作。尤其要切实防范基金风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动用、谁归还”的原则,继续做好收回有风险的基金的工作,确保农民的血汗钱和保命钱不受损失。要严格遵守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出现新的违规,发现违规投资要及时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保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农保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各地农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做好本地区农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建立农保制度取得的成功经验。各地农保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的同时,请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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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国家科委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

为统一和健全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新建独立研究院、所和列入财政事业费支付的各类研究中心,包括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独立科研机构),由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征得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四、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科研机构的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以下简称调整),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并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后,报国家科委审批,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的独立科研机构的调整,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六、关于非独立科研机构(如非财政事业费支付的企业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所等)的建立、调整,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科委.
七、对新建独立科研机构一定要严格控制,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合理布局,做到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5日)

教学〔2002〕1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进一步做好扩招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少地方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但是,一些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力度不大,解决困难的办法不多。目前还有相当部分高校毕业生没有就业。从总体上看,一方面,目前高校毕业生还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各类高素质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在用人机制、供需结构、择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结构性困难。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有212万人,比2002年增加67万人。随着高校毕业生数量的迅速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出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二、进一步转变用人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三、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要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之间形成招生、培养、投入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者停止招生。
  (二)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三)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公布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高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数量迅速增加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要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一)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二)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三)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
  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
   对2002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辟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渠道,力争在2002年底之前使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组,检查各地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