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影响或者危及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场所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旅游、保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一)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国际机场、车站、海关、重要邮件处理场所和通信枢纽的建设项目;
(三)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重要国家机关、重点科研单位、军事设施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属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先行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受理建设单位申请。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选址和用途;
(二)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规划设计;
(三)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方案;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国家安全事项要求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符合国家安全事项要求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同级国家安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提出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统一设计、施工,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保障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建(构)筑物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外的,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签订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书,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审批,擅自施工或者未按国家安全机关批准意见书建设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直接造价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责令改变用途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国家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未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将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
(四)将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外的建(构)筑物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组织、机构、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未报国家安全机关备案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妨碍、阻挠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8号)已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2年5月26日联合发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3401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传真:(010)65052309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传真:(010)64106993
3.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敏生(RaymondKwok)
驻在地址:北京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
五层十二室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中粮广场B座41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63490传真:(010)65263492
5.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二十七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6.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F.Roules)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7.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V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8.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传真:(010)65232018
网址:www.msj.com.au
电子邮件:syd@msj.com.au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GARRI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传真:(010)65056830
10.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
2座518室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02368传真:(010)65102378
网址:www.allenovery.com
11.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驻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
大厦2座2318室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2.英国金马伦麦坚拿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MSCAMERONMCKENNA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简基华(ChristopherJohnDavidClarke)
驻在地址: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一座150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0389传真:(010)65900102
网址:www.law-now.com
13.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光华路12A北京科伦大厦B座602-606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325238传真:(010)65325238
网址:www.paragon-interlawyers.com
14.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驻在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5.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传真:(010)84862588
16.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2/3/4传真:(010)65186205/6
17.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kpmg-bb.com
18.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传真:(010)65266648
19.新加坡赖伟源王开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LIAMLAI&ALANWONG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赖伟源(LaiWeeNgen)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887/65186980
传真:(010)65186887/65186981
电子邮件:wlawan@singnet.com.sg
20.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SOLICITOR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马道龙(DouglasC.Markel)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3201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38传真:(010)6410633764106339
网址:www.freshfields.com
21.英国齐伯礼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RICHARDSBUTL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彭怀谷(MichaelPeppe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9号华普国际大厦703B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92690传真:(010)65992701
网址:www.rb@ht.rol.cn.net
22.约旦纳赛尔及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NASSIRBEIJINGOFFICE(JORD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迈尔·纳赛尔(JamalNasir)
驻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中旅大厦1817房间
邮编:100028
电话:(010)64603167传真:(010)64603173
电子邮件:NP@NETSL.COM.JO
23.日本小松··西川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KOMATSU,KOMA&NISHIKAWA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驻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
1605室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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