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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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青少年校外 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3] 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和项目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增加彩票发行额度 筹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规[2000]18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全国青少年校外
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1、《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2、《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1:

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增加彩票发行额度筹集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规[2000]18号)的精神,以及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函》(校外联函[200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用于《2000年—2005年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集中的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中央返还各地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项目所在地的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及维护资金。
三、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和核算,保证资金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
四、中央拨付到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基建的资金,应由省级财政直接或通过地(市)级财政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专户。相关设备在项目基建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配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中央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项目所在地提供配套资金。如果项目所在地自愿提供配套资金,则配套资金来源必须合理、合法,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配套资金必须在国家专项彩票公益金拨入之前全额到位。
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计划和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向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竣工验收后,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向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财政部上报《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校外联函[2001]1号附件4,以下简称《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由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八、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应对本辖区所有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财政部及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各地方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项目完成后的审计工作按《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十、各省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设立举报电话,联席会议应向社会公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中央返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与同级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平均分配或按销量比例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成后,有关各方必须按照申报材料中承诺的内容切实履行职责。在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应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三、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前发布的《专款使用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一、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采购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二、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财政部综合司指定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和批准采购计划、招标方案、专家人选、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原则等。
三、成立“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配置工作监察小组”(以下简称“监察小组”),组长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教育部基础司、财务司、规划司、体卫艺司、纪检组、监察局和财政部综合司、国库司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监察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做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对设备购置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察、指导。
四、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制定《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集中采购目录》,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领导小组授权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根据《国家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设备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设备购置。
六、获领导小组授权的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成立招标采购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采购过程的设备技术论证、设备配置优化、编写招标标书、评标、完成评标报告、组织签订合同、技术支持等项工作,并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进行监督。
七、国家扶持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基建部分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向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设备配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八、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按每个项目60万元人民币购置设备。购置设备工作一经启动,购置设备的资金支付,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采购配置的设备,应在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字样。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设备采购管理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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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用煤管理办法

1985年7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和加速四化建设的主要能源,是国家统一分配,定量供应的重要物资。加强铁路用煤管理工作,对于保证铁路运输畅通无阻,安全正点,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铁路各用煤单位要加强对煤炭管理和节约工作的领导。
第2条 铁路各级煤炭管理人员,必须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增强整体观念,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服从调度指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煤炭管理工作水平。
第3条 煤炭供应范围:机车用煤;客货列车餐茶、取暖用煤;工业生产用煤;基建工程用煤;各单位的生产和厂房取暖用煤;科研、设计的实验用煤以及当地无煤炭供应单位的职工家庭生活用煤。非上述供应范围的用煤,一律不予供应。
第4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和工业生产,国家分配给铁路的煤炭,必须坚持先机车后其它,优质煤炭用机车、低质煤炭用于生产生活的供应原则。生产生活用煤实行定量包干供应制度。
第5条 凡属铁路计划供应的煤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路内外转让、出售及以煤易物,亦不得带煤加工订货,更不得折价处理。
第6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生产不间断地进行,各铁路局、部直属各单位均应有三十天以上的周转用煤量。
各铁路局运输部门,要做好铁路用煤的发运工作,凡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同意,均不得削减计划,不能限装、停装,保证计划的完成。

第二章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7条 煤炭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铁路用煤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全路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道部;铁路局管内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煤炭计划分配、调整由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负责。
第8条 为加强全路煤炭管理工作,铁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管理办事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责任制。
铁道部: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局,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修改《铁路用煤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用煤计划和远、近期的节约规划、措施。
3.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积极进行节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6.组织燃料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7.按时向国家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铁路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措施。
2.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
3.煤矿所在地的铁路局要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需要。
4.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发放、使用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推广节煤新技术,不断降低煤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5.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按日向铁道部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按时向铁道部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7.组织培训煤炭管理及有关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分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科,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负责核定机车、生产生活用煤消耗定额、定量,编制年度用煤计划。
3.负责组织煤炭季度清查和密度(比重)测定工作;组织业务检查评比活动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提报“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和“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机务段:是煤炭管理的基层单位,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做好机车与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开展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要按日向分局或铁路局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和“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
部直属单位及铁路局各基层用煤单位应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煤炭计划、管理、节约、统计等项工作,按时向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和铁路局机务处提报“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第三章 计划、发运
第9条 铁路用煤计划的编制,必须充分体现国家能源政策,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要优先安排机车用煤,妥善安排生产生活用煤。
第10条 各单位的用煤计划,应根据工作任务、消耗定额,认真编制,逐级上报。
1.铁路局用煤计划,要按“铁路用煤计划表”(铁煤1)、“机车用煤计划核算表”(铁煤2)、“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各项内容,由铁路局编制上报;
部直属主管业务局用煤计划,按“铁路用煤计划表”(铁煤1)、“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及“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各项要求,由部主管业务局编制提报。
2.铁路局生产生活用煤(以财务决算单位为一个用户),部直属各用煤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第三条供应范围编制“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铁煤3),连同“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由归口单位审核汇总,分别逐级上报铁路局机务处和部直属各用煤单位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
3.各铁路局和部直属单位的主管业务局的年度用煤计划,应在年度开始前五十天报部机务局,然后根据部机务局核准的年度用煤计划,做好平衡分配,参加订货。
第11条 属地方平衡分配的铁路局及部直属单位的用煤计划,由所在地铁路局负责归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报送,并组织各单位与煤矿签订供煤合同。同时将计划与合同一并抄报部机务局。煤炭消耗统计报表,统按本办法规定上报。
第12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在途煤车到站和收货单位时,按《货规》有关规定办理,但遇有通过限制口的变更时,可由部燃料调度提出,经运输调度批准,下达命令执行。
第13条 为掌握铁路用煤的发运情况,由煤矿所在铁路局派出驻矿员。驻矿员受铁路局机务处领导和部机务局的业务指导。驻矿员的编制定员,应根据年度发煤量和实际需要由铁路局自行确定。
第14条 驻矿员担负着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用煤的发运工作,对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关系很大。各铁路局要加强对驻矿员工作的领导,负责解决办公用房、宿舍、电话以及办公用品、备品和费用。驻矿员的生产奖励、劳动防护用品等,由各铁路局按实际制定发放标准。
第15条 驻矿员的基本任务:
1.根据煤炭订货合同、“煤炭到站计划表”(铁煤4)与煤矿和发车站协商解决铁路用煤发运等有关事宜,建立“矿发煤炭记录簿”(铁煤18),安排好日、旬发煤计划,每天向主管局和收煤局以电话或电报报告当日煤炭发运情况。
2.熟悉所在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规格等情况和机车、生产用煤所需的质量、规格要求,了解重点用煤单位的卸车及贮煤能力。
3.熟悉路矿交接制度、发运计划和煤车变更手续,深入铁路用煤装车点,了解质量变化及数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煤矿共同解决。
4.根据“矿发煤炭记录簿”(铁煤18)的统计,于每月末与煤矿核对合同计划、实际发运数量无误时,填写“矿发煤炭月报(铁煤报11)报部机务局、主管业务局和有关铁路局机务处。

第四章 验 收
第16条 各用煤单位收到矿发煤车后,要及时与车站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1.由煤炭管理人员和车站货运员,凭铁路运单,逐车交接、验收和登记“煤炭领收登记簿”(铁煤5)。经确认煤车装载数量后,立即组织卸车,按运单记载数量收帐。


2.到达煤车,经验收发现装载数量有疑迹时,煤炭管理人员应会同车站货运员组织复查验收(以轨道衡装车的用轨道衡复查,以检尺装车的按检尺方法复查),将复查结果记入“煤车复查验收记录”(铁煤6)。按运单记载数量收帐,短少数量按《煤炭送货办法》的规定处理。
3.经计量检测,确属数量不足时,由车站货运员填写“货运记录”,分清责任,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规定向责任方办理索赔,但不能影响卸车时间。
第17条 各用煤单位在验收中,如发现煤石过多或质量低劣时,要单独卸存,并通知煤矿,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18条 为掌握煤炭质量,各铁路局应对到达或贮存的煤炭,规定出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制度。煤炭采样由机务段燃整车间负责,化验室派员参加指导,化验结果及时送铁路局机务处,并报部机务局。

第五章 保 管
第19条 为缓和冬季用量大,供应紧张的矛盾,各用煤单位一定要做好贮煤工作,给二、三季度增加库存创造条件,以满足冬季运输生产的需要。
第20条 为避免煤炭风化变质、自然和雨水冲失,各用煤单位都要做好贮存保管工作。
1.收到的煤炭应及时按矿别、煤种分卸分存,登记“煤堆卡片”(铁煤13)和记入“机务段用煤收、支总帐”(铁煤14)。必须保持帐、卡、煤炭数量相符。
2.贮存煤炭要有计划成堆和开堆,坚持存新用旧的制度。成堆煤要平整,排列整齐,并设“煤堆标示牌”,注明:煤种、数量、成堆日期和分管班组。
3.为防止煤堆自燃,煤堆应按设测温管,定时测温,并将检测温度记入“煤堆温度测量记录簿”(铁煤15)。当煤堆温度接近自燃时,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或开堆使用。
4.煤堆高度、数量、贮存期限要根据煤种性质和各地区不同气温条件,由各用煤单位自行规定。
5.为保证人身和行车安全,煤堆底边距钢轨外侧不得少于一点五米,卸车后必须清理。
6.贮煤场地要建成硬质地面,设有良好的照明、围墙、排水设施(包括滤煤池),建设文明生产、环境整洁、优美的贮煤场。
第21条 各用煤单位贮存保管的煤炭,必须坚持日结算、月盘点、季清查制度。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的主管业务局每年要组织一次煤炭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报部机务局。
季度清查应填写“煤炭季度清查报告”(铁煤16),其盈亏范围:多余数量不超过当季发出总量的千分之三;不足数量不超过当季发出总量的千分之十时,报分局审批,按财务手续收帐或列销,并抄报铁路局。超出上述规定盈亏范围时,为煤炭管理责任事故,由分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处理意见,经铁路局审批后,抄报部机务局。
第22条 各用煤单位选出的煤石要方堆存放,经有关人员鉴定后(每立方米按一点五吨计算)做成“煤石列销记录”(铁煤17),经段领导批准列销。

第六章 发 放
第23条 各用煤单位都要健全煤炭发放制度,正确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和报告。凡发给机车、生产生活用的煤,必须严格计量,准确发放。
第24条 机车用煤必须坚持按比例混煤,混煤比例由机务段根据场存煤种自行确定。各种煤的密度(比重),由铁路分局组织测定,报局机务处统一公布执行,不准用密度(比重)调整盈亏。
各种发放煤炭的计量设备(包括抓煤机),要经常检验,保持准确。
第25条 机车用煤的领发手续:
1.运用机车用煤(包括有火回送、有火停留)一律凭“司机报单”领发。由燃料值班员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领煤单”(铁煤7)。本段机车填写一式二份,按日送财务室、统计室各一份。外段机车填写一式三份,送本段财务室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作为向外段转帐凭证),送外段统计室一份。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领煤单”的煤种、数量均用戳记,两单数量必须一致。由燃料值班员和司机相互盖章。
2.非运用机车用煤(包括贮备机车、段备机车点火、有火段备),段修机车用煤(包括架、洗、临修和停修期间的点埋火、试运转和试验用煤)一律凭“用煤单(铁煤8),办理领煤手续,在机车投入运用前领完,过期作废。
3.转入段修的机车需要卸空斗时,司机与燃料值班员共同确认煤斗存量,填写“煤水车卸煤登记簿”(铁煤12),卸下煤炭按暂存办理。等检修完毕上煤时,司机应在“煤水车卸煤登记簿”上签收,不再另办手续。
4.新投入运用或解除贮备的机车,在第一次加入运用空斗上煤时,填写“用煤单”(铁煤8),办理领煤手续,并以戳记记入“司机报单”,不填“机车领煤单”(铁煤7)
5.入厂机车经鉴定报废后,其煤斗存煤应与工厂办理交接手续。由司机和工厂人员共同确认存量,凭“交接单”(铁煤9)办理交接。
工厂对报废机车卸下的煤炭,按购入煤收帐,并按本厂购入煤单价,向机车所属段直接办理付款手续。
6.部属单位机车、出租机车和路外机车上煤时,一律凭“机车领煤单”(铁煤7)办理领发手续,交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清算。
第26条 生产生活用煤(包括机务段)的领发手续:
铁道部根据国家确定的煤炭分配计划,核准各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的年度用煤定量,以文件公布下达。
1.各铁路局和部直属主管业务局根据铁道部下达的核准定量,核定所属用煤单位年度定量,以文件公布下达,并抄报部机务局。
2.各用煤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核定数量,分别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用煤包干制度。
3.铁路局所属单位的用煤,由机务处编列计划,组织供应。零星用煤根据铁路局填写的“拨煤通知书”(铁煤10),到指定供煤单位办理领煤手续。

第七章 统计报表
第27条 煤炭统计是加强煤炭管理的基础工作,各用煤单位都要按要求,加强煤炭统计、分析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的填报,以提供可靠数据,指导工作。
1.“矿发煤炭月报”(铁煤报11)是反映煤矿实际发煤数量的月报;
2.“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是反映机务段的煤炭动态报表;
3.“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收、支、存动态报表;
4.“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是反映各铁路局的煤炭动态报表;
5.“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是反映机务段用煤、煤矿发煤动态日报表。
6.有关煤炭管理帐卡、凭证、报表如下:
铁煤1 年度铁路用煤计划表
铁煤2 机车用煤核算表
铁煤3 生产生活用煤核算表
铁煤4 煤炭到站计划表
铁煤5 煤炭领收登记簿
铁煤6 煤车复查验收记录
铁煤7 机车领煤单
铁煤8 用煤单
铁煤9 交接单
铁煤10 拨煤通知书
铁煤11 矿发煤炭月报
铁煤12 煤水车卸煤登记簿
铁煤13 煤堆卡片
铁煤14 机务段用煤收、支总帐
铁煤15 煤堆温度测量记录簿
铁煤16 煤炭季度清查报告
铁煤17 煤石列销记录
铁煤18 矿发煤炭记录簿
铁煤报19 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
铁煤报20 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
铁煤报21 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
铁煤报22 燃料调度报告

第八章 节约
第28条 合理利用,节约煤炭,是发展国民经济,加速“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用煤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主管煤炭管理和节约工作。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为共同努力降低煤耗,提高经济效益做出贡献。
第29条 各用煤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对长期费煤机车、炉、窑、灶和设备要彻底进行整修,必要时要进行更新改造,要积极采用新型节煤锅炉,充分利用废汽、余热,广泛采用代用燃料,提高煤炭利用率,切实抓好节煤工作。
第30条 部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煤炭消耗定额考核制度,对长期坚持节煤单位、车间、班组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对节约用煤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以调动广大职工节约煤炭的积极性。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3〕51 号



州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及机关服务中心,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无线电管理处,州二幼: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了推进办公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廉洁高效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二、 办公室是州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职能是:
  (一)负责州政府日常文书的处理;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指示,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督办落实。
  (二)围绕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情况,综合调研;承担州政府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校核工作;负责州政府文件的印制、分发、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州政府各种会议事务工作和州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负责州政府有关接待工作。
  (四)协助州政府领导开展全州政府系统政务公开,负责州政府办公室系统政务公开。
  (五)负责州政府领导办公和住地的安全保卫,州政府机关大院、生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管理州政府机关房产、绿化、水电和其他固定资产以及经费预算、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基建计划及实施等工作。
  (七)管理州政府机关计划生育、户口,牵头负责州政府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州政府办公室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八)负责供给关系在州政府办公室的州老领导和州政府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州政府督办室、州政府研究室、州政府救灾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无线电管理处,归口管理州级机关第二幼儿园。
  (十)完成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讲政治、讲团结、讲大局,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措施、工作部署、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以服务为宗旨,增强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搞好审核把关、跟踪调研、督办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三个服务”水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行政为民,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坚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关心群众意愿;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廉洁行政。
  办公室领导、内设机构及科室领导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在州政府领导下,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州政府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及有关专题会议,完成州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并按分工协助州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分管工作,完成州政府领导、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机关党委在办公室党组及州委直属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安排办公室中心组学习。
  四、办公室纪检组长在州纪委和办公室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办公室机关及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教育、违纪案件的查处及有关人事、财务、事务监督等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办公室调研员协助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某些单项工作;助理调研员协助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某些单项工作。调研员及助理调研员兼任办公室其他职务的,主要负责其兼任职务范围内的工作。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办理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各内设机构、各科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在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州级机关第二幼儿园在办公室领导下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管理工作。
考核、值班和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科室都要实行分级管理,凡属自己责权范围内的工作,自己负责处理,矛盾不能上交。科室出现违纪和渎职行为,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每年的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奖必须奖勤罚懒,年终科长主持分等评定到人,平时工作情况由科长考核、记载。副县级以上干部由秘书长考核;科长、副科长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共同考核,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和科长共同考核。
  二、实行节假日办公室领导值班制度。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和发生重大情况期间,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轮流值班,负责处理有关事项。为了不影响日常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一般不要与对口服务的州长、副州长同时分头外出;办公室必须保证每天都有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值班。各位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对于非自己对口服务的州长、副州长或其他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任务,也应主动积极地办理。
  三、请销假制度。例行休假、请假或出差,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须经秘书长同意并报分管州长备案;办公室副主任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秘书长备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须经所协助的办公室领导同意,兼任办公室其他职务的,须经分管其兼任职务的办公室领导同意,科长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报办公室主任备案,其余人员须经科长同意。办公室所有人员,被批准休假、请假的,在执行前及结束后当日,应告知人事保卫科。被批准出差的,在执行前和结束后的当日应向批准领导销假,同时告知综合秘书科。
行政工作会议制度
  一、秘书长主任会议
  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决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外出期间,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两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参加,督办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确定其他副县级以上干部和有关科长(主任)列席。议题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确定。议题范围:传达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讨论向州委、州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讨论决定州政府办公室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制度;通报交流近期工作情况;讨论办公室年度经费预、决算、重大经费支出等;讨论审定其他需提交本会议审定的事项。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工作,并按会议要求形成会议纪要。
  二、科长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其他领导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出席人员:各科室正副科长。会议内容: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政治、业务学习,学习重要文件、文章、讲话等;各科室通报交流近期工作;研究布置近期工作任务。会议由综合秘书科负责会务和记录工作。
  三、干部职工大会。主要内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要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理论、政治、业务学习,学习重要文件、文章和讲话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重要政治经济情况;总结州政府办公室全年工作或近期工作情况;宣布工作制度,通报人事任免、奖惩、调动等事项;听取干部职工对办公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安排布置办公室下一步的工作。会议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人事保卫科负责会务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一、省委、省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州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发给州政府的电报,由综合秘书科送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后办理。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来电要求直送州长的,按机要规定办理。
  二、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及刊物,凡规定发至地师级、县团级的,由综合秘书科按规定范围分发。内容涉及重大、紧急问题的文件,请示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后分发。凡需部门办理的文件,由综合秘书科送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批,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三、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州来文,由综合秘书科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送州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
  四、各县市政府和州级各部门的请示,由综合秘书科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属具体业务问题的,转有关承办部门答复,需州政府审批的,报分管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副州长审批;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州长审批后,报请州长审定或提请州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各县市政府、州级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工作报告、贯彻上级领导部门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报告,由综合秘书科根据州政府领导分工分发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州政府领导阅示。各县市、州级各部门报送的其他文件、简报、材料,由综合秘书科按州政府领导分工分发。
  六、重要信息的处理。重大社会动态及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上班时间由信息技术科按《信息专报》登记并报告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长,下班时间及节假日由值班室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同时,信息技术科应按规定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同意后报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七、政府文件(包括函)。重大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或签发;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州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州长分管的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州长审查后由主管副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签发。属于州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安排布置工作,转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公文的文件,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文件,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州政府各部门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的纪要、州政府领导的讲话,凡会上已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文件的,在《凉山政务》刊发。凡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已在报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另行文。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文件,除《凉山政务》、《情况通报》、《议事纪要》外,一般不报道州长、副州长的日常政务活动。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严格按照机改后州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由人事保卫科具体负责管理。管理和归口管理的机构、单位的编制,按州编办的核定数自行管理,接受人事保卫科的指导和监督。办公室负责机关干部及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考察、任免、培养、调配等工作。管理单位和归口单位负责本单位其他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办公室科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配备,按规定的职数执行。干部任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及办公室干部管理权限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是:1.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2.组织考察并征求纪检组长意见;3.办公室党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研究决定;4.按规定进行任前公示;5.拟任副县级以上职务及人事保卫科科长职务的按规定报州委组织部审批;6.领导审签;7.组织谈话。
  三、为适应近期和长远工作的需要,办公室领导班子及科长都要按照省、州委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后备干部队伍,并认真进行教育培养。后备干部的选拔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办公室党组研究决定等程序。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选调干部,根据本单位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由用人科室向人事保卫科提出,人事保卫科提交办公室党组研究确定。选调干部方式:1.从企事业单位或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科级以下干部,须经州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录取,人事保卫科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办公室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州人事局审批同意,试用1年合格后,由人事保卫科办理录用手续;2.从党政机关选调干部,由人事保卫科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经办公室党组会研究决定后由州人事局审批同意,借调半年,试用合格,由人事保卫科办理调动手续。干部调离,有关办公室、科室(中心)应向人事保卫科说明人员调出的理由和去向,并由人事保卫科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办公室每年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干部考核按照个人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反馈考核意见等程序进行。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正科长在办公室副科级以上干部会上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管理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组织考核。干部考核的书面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奖惩、工资晋升的依据。
  六、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素质。按规定组织办公室干部参加岗位培训、党校学习及有关业务培训,鼓励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自学。干部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培训计划由人事保卫科、办公室机关党委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机关干部实行交流制度。干部因工作需要,任同一职务时间较长、需要回避等原因,按规定可定期或不定期在机关内部或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在同一职务任职满5年应进行交流、任同一职务满10年必须交流。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转换等。
  八、办公室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保卫科在其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于到龄当月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有关领导与本人谈话,按程序报批免去其所任职务。
  九、办公室机关工人调入,由用人科室根据编制空缺和工作需要,提出借调报告,人事保卫科和有关科室对借调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报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工人调出,由所在科室提出报告,经人事保卫科审核后,报请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
  学习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科技知识和岗位必备业务知识。领导干部要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决策水平,其他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中心组学习。由秘书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参加人员:科长(含主持工作副科长)以上干部参加。实行集中学习研讨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研讨原则上每月1次,每年不少于12次。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作好学习笔记,撰写研讨文章。中心组学习由机关党委和人事保卫科负责。
  三、各科室要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原则上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学习时间,以科室或党支部、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机关党委每年以上党课的形式组织一至二次理论研讨会、形势报告会或科技讲座。
调查研究制度
  办公室要针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在贯彻执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涉及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向州政府提出建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每年下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各科室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调研活动。
  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
  一、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入为出,增收节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核、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体制。财务科在办公室领导下统一管理财务工作,纪检组长对有关财务和基建项目实施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物资采购与管理分开,由不同人员执行。
  二、办公室财务支出预算,由财务科根据州财政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报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如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或财务科与州财政局协调。
  财务科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每季度向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报送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分析报告,每半年公开1次。
  三、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行政经费支出。列入预算内的支出,5000元以下由办公室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0元-10000元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0元-15000元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15000元以上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审定。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
  2.基本建设支出。基建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重大基建项目经费预算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审定。支出由基建项目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基建项目竣工,与施工单位的财务决算由项目组审核,经办公室分管领导、主任审签后,实施项目决算审计。
  3.专项经费支出。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由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财务科审核报销。
  4.专项接待经费支出。接待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管理、使用专项接待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坚持定点接待原则。专项接待经费开支结算,由接待科和财务科共同执行,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批,由财务科审核划拨。
  接待制度
  一、政务接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分级对口、分工负责、统筹安排的原则,切实做好来州的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和省政府领导干部以及各省、市、州政府领导的接待服务工作,做到热情礼貌、周到得体,确保安全。凡属归口州政府的重要接待任务,由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接待科具体编制和执行接待方案,各相关科室按分工承担有关工作。正常接待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分管领导安排接待科执行。
  二、办公室内部接待范围:省政府办公厅县处级干部及以下人员,各省、市、州办公厅(室)的同志,各县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对口分管领导、对口科室和接待科负责安排接待。
  督促检查制度
  办公室领导要亲自抓督查督办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一、对全州政府系统督查督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政务督办和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办好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
  二、对办公室内督办督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和推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及州委、州政府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推动秘书长、主任会议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办公室内各有关具体工作部署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办公室内有关具体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办公室内部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各位副秘书长、副主任、纪检组长、科长,由人事保卫科、综合秘书科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