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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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新闻领域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199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考虑到加强和发展新闻领域合作的必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本着友好睦邻、互利合作的精神积极引导各自的新闻媒体客观、正确地报道中俄情况,促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第二条 双方保证在对等基础上定期交换(或应该提供)关于两国外交部活动情况的消息,包括发送新闻资料和其他公开的出版物。

  第三条 一方将允许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关依照当地的法律、规章和对等原则在其境内散发新闻公报和其他出版物。

  第四条 双方应协调高级访问和双边其他重大外交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成立工作或专家小组。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电视和广播组织、新闻通讯社、期刊编辑部、记者和新闻媒介工作者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以便进一步加深对彼此国家生活方式的认识和理解。

  第六条 双方将为对方国家常驻本国的记者和临时前来采访记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为了改善信息交流、提高实际工作效率和效能,双方将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部门领导或负责人一级的磋商。
  磋商的安排和经费问题依据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解决。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戴秉国            潘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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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团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团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现将《团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胡耀邦同志五月二十一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总结上半年工作,发扬成绩,找出差距,订出指施,切实把中央领导同志“少讲空话,多干实事”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带领广大青年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努力奋斗,并在四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二日   




团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纪要

(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和三十一日,团中央书记处分别召开了书记处会议和书记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了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耀邦同志五月二十一日的讲话精神,并联系共青团工作的实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强调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少讲空话,多干实事,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的努力,青年工作的指导思想越来越明确;领域越来越宽广;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势很好。但是,用党中央“少讲空话,多于实事”的要求来衡量我们的工作,仍有不少差距。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会议多、活动多、口号多。有些会议效果不够理想,有些工作没有落实到基层,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有些口号翻新变化太快。这些问题,年初制定今年工作计划时已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尚未引起全团的足够重视,必须下大气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少讲空话,多干实事”的指示精神,必须紧紧围绕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密切结合当前改革的实际和青年的实际,在带领广大青年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奋发进取、建功立业上,在把青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上干实事、干好事,而不是脱离青年工作的主题搞些花花哨哨、华而不实的事情。今年全团的工作任务业已安排和部署、现在需要的是狠抓落实,把纸上的计划变为广大青年的实践。比如:如何引导青年向前线的英模学习,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和献身精神;如何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促进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如何搞好青年工程,引导青年在国家重点建设中大显身手;如何从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入手,推动农村“两户一体”活动的深入开展等等。在工作方法上,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既不要顾此失彼,也不要“全面开花”,要集中精力,抓住重点。搞好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就要多研究新情况,切实解决基层和广大青年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而不是陷入事务主义。特别是团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下决心深入到工厂、农村、学校,和广大青年交朋友,真正了解、认识青年,从四化需要出发,从青年实际出发,扎扎实实、有板有眼地开展工作,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四化建设的实干家,决不当只会作表面文章的“假把式”。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化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共青团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我们既要抓住当代青年的兴奋点,满足青年的正当要求,又要通过深入细致、坚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青年深刻认识时代的要求和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把青年高涨的政治热情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当前,改革正在深入发展,特别是物价改革和工资改革,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千家万户。在这种时刻,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理想和纪律教育、形势和政策教育,努力提高当代青年的政治素质。在思想教育工作中,要努力摒弃那种空洞无味的说教,代之以新鲜活泼、为青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当前各地正在开展的“战士在我心中”、“学英雄、讲理想、比贡献”活动是对青年进行生动形象的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的好形式,要继续把它搞好。要加强对英模人物和学习活动的宣传,宣传一要满腔热情,二要实事求是,使广大青年不但觉得英雄人物可敬可佩,而且觉得可信可学。

  精神文明建设要抓紧抓实。今年下半年,要切实抓几件事情。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以体育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市场和旅游点的文明建设为突破口,狠抓社会风气的好转,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推向深入。大中城市的团组织,要教育青少年做文明观众、文明乘客、文明游客。今年下半年,团中央拟先从有国内、国际重大体育比赛的大中城市的体育场所抓起,通过共建精神文明、组建文明啦啦队等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切实抓出成效。然后总结验经,及时加以推广。

  三、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保持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

  改进工作作风首先从团中央书记处做起,从团中央机关做起。第一,要整顿会风。今年以来,全国性的会议已有所控制,但部门的小型会议还是不少。今后,凡是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用其它方式代替的会议,坚决不开;没有准备好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开的会议,要尽量缩短时间,压缩规模,而且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必须解决问题。第二,要整顿文风。团中央文件、团中央办公厅文件以及部门的各种非正式文件,要严格把关,严加控制。必须下发的文件、简报等,要求精、求实。文风要认真改进,力求明快、准确、简练、生动,力戒故弄玄虚、堆砌一些概念模糊、似是而非的名词。第三,要改进作风。要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注意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要雷厉风行,敢于拍板,敢于负责。要再次重申:团中央书记处的同志下去调查研究,一不要迎来送往,二不要层层陪同,三不要宴请招待。我们必须把宝贵的时间和有限的精力用在工作上,切不可消磨在庸俗的客套和繁琐的礼仪上。各省、区、市团委,也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抓住薄弱环节,加强作风建设。现在,一些地方跨省市、跨单位的横向交流已给不少地方的团组织,特别是开放城市的团组织带来很大压力。因此,这种活动不宜过多,而且必须讲求实效,顾及影响。

书记处希望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进一步振奋精神,改进作风,少讲空话,多干实事,以旺盛的斗志和饱满的热情,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于火热的现实生活,为不断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努力奋斗。

 


关于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07号




关于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以下简称《排放标准》),有效控制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进一步落实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我局发布的《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公告》(二OO二年第92号),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排放标准》审批新、改、扩建柠檬酸项目

  1、《排放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审批所有新、改、扩建柠檬酸项目。

  2、凡2003 年12 月31 日前建设的柠檬酸生产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自2007年1月1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表4规定的,在其限期治理项目未完成前,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二、制订现有柠檬酸生产企业达标排放方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对本行政区内柠檬酸生产企业达标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分别按表2和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列出超标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监督企业制定治理达标方案,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及所需资金,确保按时达标。

  2、请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2003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并且超过《排放标准》表2规定排放限值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及治理达标方案报我局备案。

  三、强化对柠檬酸生产企业排污达标的监督管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本行政区内柠檬酸生产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的企业,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超过50%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直至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污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对于已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设备的柠檬酸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管,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对尚未安装设备的企业,要督促其在2004年10月31日前安装完毕。柠檬酸生产企业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应与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联网。

  四、按《排放标准》重新核查并发布排污达标公告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抓紧对我局已公告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排污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04年12月1日前将核查结果函告我局。

  2、我局将于2004年12月重新发布柠檬酸生产企业排污达标公告。今后在每年6月和12月各发布一次达标公告,其他时间不再发布达标公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的柠檬酸生产企业严格管理,在组织对柠檬酸生产企业达标排放核查时,应请中国发酵工业协会推荐柠檬酸行业环保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在报送柠檬酸生产企业排放达标情况时应附专家签字的书面意见。

  附件:列入我局公布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公告(共五批)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柠檬酸 标准 通知

  抄 送:商务部,中国发酵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附件:

  我局公告的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共五批)的柠檬酸生产企业名单

  一、第一批公告(环发〔2003〕31号)的企业名单

  1、山西芮城黄河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

  2、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

  3、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

  4、冶钢集团扬子江化工有限公司(现湖北黄石市兴华生化有限公司)(湖北省黄石市)

  5、湖南银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

  6、南宁柠檬酸有限公司(广西自治区南宁市)

  7、甘肃临泽雪晶淀粉化工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

  8、山东柠檬生化有限公司(山东省安丘市)

  9、日照泰山洁晶生化有限公司(山东省日照市)

  10、潍坊汇源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

  11、青岛扶桑精制加工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

  12、江苏连云港德邦生化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

  13、罗氏中亚(无锡)柠檬酸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

  14、江苏宜兴协联生化有限公司(江苏省宜兴市)

  15、连云港诺贝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

  16、新疆石河子长运生化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石河子市)

  二、第二批公告(环函〔2003〕100号)的企业名单

  17、山西汾河生化有限公司柠檬酸分厂(山西省临汾市洪桐县)

  18、江苏省徐州市金柠檬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三、第三批公告(环函〔2003〕274号)的企业名单

  19、山东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山东省莱芜市)

  四、第四批公告(环函〔2004〕63号)的企业名单

  20、武汉双凤柠檬酸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

  21、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云南省楚雄市)

  五、第五批公告(环函〔2004〕221号)的企业名单

  22、秦皇岛金柠檬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

  23、金柠檬(青岛)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