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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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8号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 长 薄熙来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工作,促进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青年志愿者是指利用国家对外援助资金,由专门机构选派到发展中国家,直接为发展中国家当地人民服务的青年志愿人员。

  第三条援外青年志愿者主要被派往对中国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公益事业发展的服务。

  第四条援外青年志愿者是国家援外人员的组成部分,以志愿人员身份到发展中国家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是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服务的主管部门。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选派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在20岁至35岁之间,确属援外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必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身体健康;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品行端正,无犯罪、记过处分记录;

  (六)忠于祖国,乐于奉献,热爱志愿服务事业,志愿到发展中国家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应遵守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遵守援外人员有关规定,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及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商务部负责制定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年度计划,包括派遣国别、人数、服务岗位、服务时间以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商务部负责与受援方有关部门商谈、签署合作协议。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合作协议负责组织招募、选定、培训和派遣援外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负责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中国志愿服务网、新闻媒体等发布招募启事,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援外青年志愿者,也可以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面向具体地区或单位进行定向招募。

  第十二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集中考试、公布成绩和录取等步骤选拔录用援外青年志愿者。援外青年志愿者名单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根据国家关于援外青年志愿者的有关规定与援外青年志愿者签订志愿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援外青年志愿者赴国外服务前,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培训前,应编制培训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根据国家关于援外人员派遣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援外青年志愿者的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援外青年志愿者国外服务期限为6个月至2年,一般应在1年以上。

  第十七条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应对援外青年志愿者在受援方服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应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上报商务部,并通知推荐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圆满完成服务任务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将获得援外青年志愿者荣誉证书,表现优秀的援外青年志愿者可以被推荐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或援外专家组工作。

  第十八条援外青年志愿者相关费用的规定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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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下铁道通风亭管理规定
市政府 市政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通风亭的管理,保证地铁列车、车站和隧洞内的空气质量,保障地铁设备维修、消防、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防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铁通风亭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铁通风亭,是指用于地铁车站、隧洞通风和维修地铁设备、消防、抢险、救援、人防等工作而建于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地铁通风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地铁总公司)具体负责地铁通风亭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地下铁道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市地铁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规划、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地铁通风亭进行监督管理。
地铁沿线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市地铁总公司对辖区内的地铁通风亭作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地铁通风亭的责任,有权对损坏、破坏地铁通风亭或妨碍地铁通风亭通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对维护、管理地铁通风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铁总公司给予奖励。
第五条 禁止在地铁通风亭的周围进行下列行为:
一、在地铁通风亭出口处联接道口的3.5 米宽的通道上堆放物品。
二、地铁通风亭周围10米范围内,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
三、地铁通风亭周围30米范围内,有垃圾收集站或三类以下(含三类)的厕所;摆放使用明火的饮食摊点。
四、地铁通风亭周围100 米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以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烟尘、粉尘、污水、固体废弃物。
第六条 禁止在地铁通风亭上进行下列行为:
一、涂抹、刻划;
二、张贴或张挂标语、宣传品、招贴、广告等。
三、搭建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等。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保护距离内堆放物品的;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市地铁总公司有权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地铁总公司清除。
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市地铁分局制止,构成违反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行为的,由市地铁分局分别提请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或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市地铁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地铁通风亭的维护、管理,市地铁分局应加强对保护地铁通风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地铁通风亭及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日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对特需经费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
(1990)财标字第529号1990年6月20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老干部部门、后勤部财务部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避免重复供应,现对计领特需经费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1月1日起,改变离休干部特需经费领报办法,将现行按150 元标准年初一次计领,改为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分月计领。
离休干部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经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年剩余月份的特需经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经费。
三、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