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13:16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建办法函[2002]54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请示

(2002年11月26日建办法函[2002]5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我部来函请示关于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问题。我部认为,拆迁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依法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我部意见当否,请指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2006]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具体推行范围、推行步骤等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中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一、推行范围
  (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二、推行实施的软硬件要求
  (一)软件要求
  1、税务端
  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V4.35(小版本号为4.35.03)。
  2、企业端
  对于使用原Windows版、原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升级为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版本号为6.10(小版本号为6.10.16.18);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软件6.10版本。
3、接口补丁
  总局将对一机多票系统与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衔接的发票发售一体化、一窗式比对、清零解锁等接口进行试运行后统一下发升级。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在取得接口标准后自行解决相关问题。
  (二)硬件要求
  1、税务端
  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省级资源集中统一规划。
  2、企业端
  企业端专用设备:对于使用原Windows版的企业,对其开票金税卡进行重新加载,原32K税控IC卡解锁后仍可沿用;对于使用原DOS版开票系统的企业,对其开票金税卡进行重新加载,同时原2K税控IC卡需要更换为大容量IC卡;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直接安装使用支持一机多票的开票金税卡与IC卡。
  三、推行步骤
  推行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推行月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下Windows版企业(全国约143万户)。
  第二阶段:推行月开具专用发票量和普通发票量在630份以上的Windows版企业(全国约1万户)企业。这部分企业既可以更换成64K容量的IC卡,也可以不换卡而多次抄报税,具体方式由企业自行选择。
  第三阶段:再推行Dos版企业(全国约22万户)。
  各地要按照上述推行范围和推行步骤,以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为前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方案,请各地于6月20日前将推行计划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四、职责分工
  (一)推行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推行的组织工作和业务管理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推行工作所涉及税务系统内部的技术支持工作; 
  (三)航天信息公司负责提供培训师资、金税卡加载、软件升级以及纳税人端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
  五、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航天信息公司和各地服务单位负责提供培训师资,对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企业的培训不收取费用。
  基层税务机关应提前通知纳税人参加升级培训。
(一)培训内容:系统新增功能、特点、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具体内容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培训提纲》(附件1);
  (二)培训师资:航天信息公司负责培训各地市服务单位的培训师资,由各地市服务单位的培训师资向纳税人进行培训。
  六、实施工作
  各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工作项目包括:
(一) 编制本地区具体推行计划
  按照总局的推行步骤,将推行工作细化到每一户企业和每一个工作日。
  1、根据本地升级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均匀地安排进度,防止企业在升级现场长时间排队等候。
  2、企业户数较多的地区,可以向航天信息公司增购相关专用设备。
  (二)做好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宣传工作,争取当地政府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推行氛围。
  (三)事前告知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事先书面告知纳税人升级加载一机多票系统的具体事项(可在企业培训时发放),具体内容包括升级加载的时间、地点,纳税人需要准备的资料以及注意事项等。通知模版见附件2。
  (四)加载升级
  1、成立工作组。由于这项工作持续时间较长,涉及的部门和岗位也较多,因此要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单位“一把手”亲自挂帅,统一协调指挥;明确加载升级现场的负责人,负责统一调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分工制度,防止相互推诿。
  2、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加载升级的场地,其中发行、发售、报税等可以在原岗位完成,也可以安置在金税卡加载现场。
  3、向纳税人提供升级流程图,明确工作流程、岗位、地点和注意事项,确保升级工作有序进行。升级流程图的模版见附件3。
  4、实行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制度。为分清责任、杜绝差错,实行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制度,按照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服务单位、税务机关各岗位的职责,记载工作完成情况。加载升级工作交接单模版见附件4。
  5、加强安全管理。包括:
  (1)加载安全:执行加载操作前应采取防止突然断电的保护措施,如:使用UPS电源保护器等,避免加载过程中突然断电,造成金税卡永久性损坏。
  (2)数据安全:包括报税信息、购票信息、发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防止报税数据丢失,防止购票信息、发行信息发生错误,保证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
  (3)系统安全:要严格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发行、发售和报税系统。
  (4)财产安全:做好加载升级现场的防火、防盗等防护工作。
  七、监督指导工作
  建立推广实施中的报告制度(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等)。总局将随时掌握各地推行情况,并进行督查。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经常性地检查指导下级税务机关推行工作进度,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

附:1.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培训提纲
2.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3.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流程图
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交接单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建市[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建设部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2003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的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分类指导、专项整治,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和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试点,努力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为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在2003年,重点应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针对建筑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实施分类指导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一些地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已取得较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进展较缓慢,建筑市场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各市(包括地、州、盟)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对于工作进展较快、成效较明显的地区,应当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由集中治理整顿逐步转向改进和加强日常的建筑市场监管上,务求在治本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对于工作进展较慢、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则应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整顿和规范的成果。

  判定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否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标准是:(l)建筑市场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体系是否健全;(2)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整治;(3)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是否基本消除;(4)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是否得到基本扭转;(5)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是否得到解决;(6)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是否得到清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依法受到查处。

  二、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03年要重点开展五项专项整治工作:

  (一)专项整治业主的市场行为,重点是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

  对业主的专项整治,着重是严肃查处业主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规避招标、假招标以及合同欺诈行为。要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两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招投标等法律法规制度,凡有违反的,既要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严肃追究有关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责任。

  (二)专项整治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设部将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批示,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新措施未出台之前,各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必须依法作出处罚;对于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要大力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引导企业增强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

  建设部将抓紧制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于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要依法对当事人双方都做出严肃处理;对建设单位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权,甚至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还应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

  (四)专项整治地区封锁的问题。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清理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五)专项整治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问题。

  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

  今年3月1日,《建筑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抓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并为修订有关法律开展一些前期准备工作。

  各地还可以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开展其他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积极开展建筑市场治本工作,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和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

  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摸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推开。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试点,应当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政事(企)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1)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大的地区,可研究设立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如工务局),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经竣工验收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或管理;对于公益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规模较小的地区,也可由政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负责其建设组织实施。(2)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实行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运作方式,由项目法人负责投融资、建设、资产经营全过程管理。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可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定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或者工程总承包公司组织建设实施,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3)对于需要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实体采取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也可采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和运营。各地还可以在实践中探索和采用其他改革模式。

  要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提供。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费用。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可依法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四、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凡还没有同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都要尽快做到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开;已实现脱钩的有形建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设,增强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要抓紧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健全其分包服务功能。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认真研究有形建筑市场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关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投资工程集中采购机构的科学设置上进行一些改革探索。

  五、改进和完善企业资质及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建设部将研究提出部分资质调整、下放审批权限以及改革审批管理方式的方案并实施。继续完善企业资质计算机网上申报、专家计算机辅助评审等,使企业资质申报、评审及年检等工作尽可能采用计算机运作,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行政效率。继续实行专家评审、审批前公示、审批后公告等制度,增强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继续严格建筑市场清出制度,通过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对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要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劳务企业运行。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要逐步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尽快创造条件,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再承接工程(含承接分包的工程)。

  要研究提出深化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和分步实施的方案,促进有条件的行业由现行的企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双重管理的做法,逐步向国际通行的以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为主的模式过渡。要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项目经理向注册建造师逐步过渡等实施办法,尽快启动注册建造师的有关工作。进一步健全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尽快启动注册化工、电气、港口与航道工程师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03年上半年将其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建立起来,并与建设部数据库实现连接;到2003年底前,与建设部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连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建设,有条件的还可以逐步与工商、金融等部门连接,形成更加完善、更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六、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改进和完善建筑市场的监管方式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建设,按照执法队伍应当“吃皇粮”的要求,积极取得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将建筑市场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序列或者由财政全额拨款。继续健全建筑市场稽查制度,充分发挥稽查特派员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要研究建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层级监督机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努力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月报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地区,建设部将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3年3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报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