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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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时期,一些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乘劳动力市场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较多,求职心切之机违法违规经营。有的利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有的超标准收费,还有一些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这些情况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损害了求职者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活动的管理,我部决定于春节前后,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及做好民工有序流动工作,集中力量对全国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内容
在清理整顿中,以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为重点,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违反《职业介绍规定》和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要坚决取缔;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种组织,提请工商等部门坚决制止,对其中符合条件的,重新审定,补办各种手续;
(三)对违反《职业介绍规定》和当地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在职业中介活动中利用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进行欺诈,以及出租、出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一律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对收费不规范,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要责令改正,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不符合从事职业中介条件以及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服务标准不规范及服务实效差的,要责令停业或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对从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各地要注意发现和树立一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社会团体或其他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典型,并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宣
传,引导职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就业管理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同进行。各地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制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与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以城市为重点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可结合对职业中介机构年检工作同步进行,实行各地区自查与全国性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具体指导,掌握清理整顿工作进度,组织专门人员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在各地检查基础
上,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清理整顿工作要与加强宣传结合起来进行。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的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集中时间,将合法职业中介机构的标准及服务规范,有组织、有步骤地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橱窗、宣传画等宣传媒介
和途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形成社会共识,使广大求职者提高对非法职业中介组织的甄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三、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安排
(一)1999年1月20日前,各地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动员、宣传,进行部署安排。
(二)1999年3月底前,各地按照上述内容,完成自查及全面检查工作,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三)1999年4月上旬,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对重点问题及重点地区的核查工作,核查面要达到30%以上,并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分别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和法制司。
(四)1999年4月底前,我部完成对部分地区的抽查工作,并对全国劳动力市场职业中介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
各地要以此次清理整顿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规划和管理,制定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规则,从严掌握职业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审定。要对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建立定期检查、报送报表、联系指导等制度。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投诉站(点)和公开举
报电话。各职业中介机构都要在显著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标明举报电话、收费标准及各种规章制度。清理整顿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保持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素质,树立起公共服务部门的良好
形象。
附件: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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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4〕3号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以下简称高级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级雇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高级雇员应当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高级雇员分为行政机关高级雇员和事业单位高级雇员。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金融、贸易、物流、城市规划、高新技术、法律、医疗卫生、高等教育等领域承担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雇用高级雇员。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雇用高级雇员,凡可以通过以下形式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得雇用高级雇员:
  (一)聘请兼职人员;
  (二)项目外包;
  (三)内部岗位调整。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雇用高级雇员,应当拟定雇用方案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并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雇用方案应当包括雇用岗位、雇用理由、可行性分析、岗位职责和目标、招聘办法、薪酬预算、拟雇用期限、经费预算及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高级雇员应当面向境内外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市人事部门根据雇用方案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雇用岗位、招聘范围、职位要求、绩效目标、履职权利与义务、雇用期与待遇等内容;
  (二)资格审查。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选入围者名单;
  (三)专家评估。市人事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估小组,由专家评估小组对初选入围者进行综合测评,提出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并作出分析评估。
  专家评估小组由招聘单位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专家、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四)考察和确定人选。根据专家评估小组的分析评估意见,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委托中介机构寻聘高级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制定寻聘标准。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根据拟招聘高级雇员的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寻聘标准;
  (二)委托中介机构寻找相应人选。市人事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根据寻聘标准寻找相应人选,并确定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
  (三)考察和确定人选。市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对拟雇用人员备选名单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雇用人员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条 雇用单位和高级雇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确定工作任务、绩效目标、薪酬待遇、工作条件、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在签定之前应由雇用单位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高级雇员的薪酬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市人事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和雇用对象的情况拟定方案报市政府确定。
  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的薪酬待遇,由雇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雇用单位应当在雇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雇员相关资料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人事部门应当会同雇用单位,结合雇用合同和具体岗位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对高级雇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在高级雇员雇用期内,用人单位或高级雇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的,以及雇用期满需要续签合同的,均按原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高级雇员雇用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的,雇用单位应自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的高级雇员与雇用单位签定雇用合同后,如本人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且申请将户籍、人事关系迁(调)入本市的,雇用单位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30号

关于对烟草行业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
  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以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为维护行业用户利益,确保产品检验数据的可比性和准确性,掌握进口检测仪器的在用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行业近几年使用的进口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为国家烟草质检中心、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卷烟生产企业的技术中心和质检站以及打叶复烤厂1999年以来进口的价值为50万人民币以上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环境温湿度精密控制设备)。
  二、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将本通知转发至本省所属各有关企业并汇总后填报附表。
  请各省级烟草质检站如实填报,认真汇总,于2003年4月4日前报科教司技术监督处。
  联系人:雷樟泉,电话:010-63605705,传真:63601480。
  电子信箱:kj-jj@stma.tobacco.gov.cn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