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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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区、市)经贸委必须切实加强组织、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确保1999年3月底以前提出本省(区、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二、在农村电力体制比较复杂的地方,经贸委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三、在制订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时,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充分依靠各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准方向,把认识统一到《通知》的精神上来,严格按《通知》确定的原则,不打折扣地执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发[1999]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开拓农村市场、解决农民生活用能、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项改革步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用三年时间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国家经贸要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检查,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加强农电管理的必要性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电力事业迅速发展,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长期以来,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农村电力体制不能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落后的农村电网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电管理事权不明、责任不清,农村电力
市场混乱;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来解决。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对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家电市场,推动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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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规范管理、综合配套,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村电气化、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乡(镇)电管站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
电价,使我国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水平、上台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农电改革与发展要与我国电力工业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 深化农电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4.正确处埋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与措施
(一)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电体制,完成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村用电秩序,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在农电管理体制上,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并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在农村电网改造上,要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损耗降到合理水平,实现安全可靠供电。
——在农村电力营销管理上,逐步实现电力企业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在农村电价管理上,实行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然后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
(二)措施
1.管理体制方面。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县级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供电企业要成为独立核算的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存在多家供电企业的,要按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或营业所,其人、财、物纳人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压。
(3)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由其承担的乡及乡以下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目录电价解决。
(4)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代管,或者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2.营销管理方面。
(1)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实现由县级供电企业的职工(电工)直接抄表到户。农村用户要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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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顿农村电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国家将制定农村电工统一考核标准,对农村电工实行统一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并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的合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3.农电价格管理方面。
(1)改革现行农村电价的形成机制。逐步改变现行农村电力成本的负担办法,对农电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定价、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
(2)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进程。在条件成熟的省(区、市),可以推行一省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在省(区、市)内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范围内实行城乡一价,其他县实行一县一价。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逐步实现统筹安排、同网同价。
(3)建立电网改造投资偿还机制。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全省(区、市)电网均摊、自供自管县农网改造投资的偿还在该县电网均摊。
4.电网投资方面。
(1)国家将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主要通过国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同时支持和鼓励供电企业通过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加大支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
(2)各级电力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资金的投入以满足农村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
(3)国家对直供直管县和趸售代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原则上由省(区、市)电力公司负责统借统还;对自供自管县的电网改造投资视具体情况确定贷款方式。
5.加强管理方面。
(1)严格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电费负担。
(2)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对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要坚决拒绝;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爆光,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县级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原则上要在三年内分流一半人员。
(4)要大力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农村电网,推进和采用低损耗、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适用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农电体制改革,对我国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是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必须按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的要求,充分依靠各地政府和电力企业,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国家经贸委作为全国电力主管部门会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农电改革与发展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实行责任制管理;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会同省(区、市)计委、财政厅(局)、
电力局(公司)、水利(水电)厅(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按上述总体要求,在1999年3月底前提出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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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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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河北省相关企业为观测点

刘春英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副教授 , 范诚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讲师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以河北省企业为视角,在分析企业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在国际贸易中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重要性的基础上,着重剖析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难题及应对策略,并对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探索。


党的第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稿中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可见,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

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样也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些年都在积极实施新的措施以推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例如:美国于 2010 年 6 月由农业部、商业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和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有关知识产权执行的联合战略计划》,以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执行效率。西班牙于 2010 年 9 月发布了《西班牙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0 2012?》,目标是将知识产权作为差异化、专业化的因素,并为西班牙的生产能力提供长远的回报。日本近些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方针”,从创新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和人才培养战略四个方面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1]。

我国于 2008 年 6 月正式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河北省也于 2009 年 6 月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然而,河北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日益紧密,河北省企业对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此帮助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一、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在国际贸易中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一?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到位严重制约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至领导下至职工未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知识时代的巨大价值,往往是自己先研发的技术或创立的品牌却被他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为商标,到自己需要使用时才不得不花重金赎回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河北省企业有许多还没有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大部分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没有专门成熟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由其他部门代管。

3.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河北省大部分企业目前尚未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4.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一个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然而,河北省大部分企业仍然以成熟技术的应用为主,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力还比较薄弱。企业购买和仿制的技术在其技术总量中仍占很大比重。

?二?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河北省于 2009 年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当前,河北省经济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全面提升河北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河北和诚信河北、确保河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对河北省企业来说,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的关键屏障,同时还是预防并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出现的重要措施。

二、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难题及对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入世后会出现大量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其中有两个最棘手的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1.平行进口问题的本质

平行进口是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论不仅涉及到“禁止”还是“允许”的核心问题,就连平行进口的定义也有多种意见。

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有三个本质特征:

?1?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品”。灰色市场并不等于黑色市场,平行的商品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是“正宗的产品”。这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至少在其出口国能受到保护,只不过是由于在出口后有可能损害进口国知识产权人的生产或销售利益。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非法产品,则这种非法的进口将因其违反其他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这种制裁一般比平行进口这种行为的制裁要严厉得多,就没有必要在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中再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以免人为造成法条的竞合,因此理论上没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

?2?存在平行的“知识产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可能形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灰色进口商从一国或地区进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中的知识产权在商品出口国和商品进口国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3?存在平行的进口即灰色的销售渠道。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将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并进行销售,与国内知识产权人的进口形成平行的进口。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局: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国报业经过两年多的治理整顿,散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报业结构明显优化,报纸质量显著提高,但是仍有部分报纸在出版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规现象,如有的报纸擅自增加主办、协办和合作单位,甚至将部分或全部出版权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有的报纸以专版、专刊名称作报头,变相出版新的报纸;有的报纸利用地方广告专版刊登新闻消息等非广告内容、甚至出版新的报纸等,严重干扰了报纸出版的正常秩序。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加强报纸出版管理,规范出版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报纸的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遵守新闻出版的各项法规、规章。
二、报纸变更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向新闻出版署专项报批,未经批准,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办,不得擅自增加协办单位。报纸变更其他登记项目,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三、报纸出版的各类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应严格遵守《关于加强报纸出版“周末版”管理的通知》(〔92〕新出报257号)、《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 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93〕新出报365号)及报纸出版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报纸的专版、专刊(含周末版、星期刊、月末版等)是报纸的一部分,其名称不得作为报头使用,所用字号应明显小于报头字号。
报纸的专版、专刊不得出让出版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租赁给报社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四、不得单独发售报纸的部分版页。报纸正常开版内的所有版页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发行,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必须随主报发行,未经批准不得单独发售及散发赠送。
五、报纸出版地方版、时段版或其它文种版,须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新创办报纸审批手续办理。
六、报纸变更开版、刊期须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报纸的刊期、开版,同一报纸不得以不同版式出版发行,不得装订或以其他非报纸形式出版发行。
七、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96〕新出报3号),不得刊载新闻消息等非广告类内容,不得单独征订、发行,只在限定范围内随主报发行。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后,应及时向新闻出版署寄送样报。
八、报纸的主管、主办单位应按照《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93〕新出政801号),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报纸主管、主办单位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消该报登记。
九、报社违反出版管理规定,除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向报社及报社主管单位下达报纸违规通知单;
2.通报批评;
3.责令更正或公开检讨。
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报社及该报主管、主办单位发放《报纸违规通知单》,违规报社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样报寄交管理部门备查。一年内三次接到报纸违规通知单的报社,将受到年检缓验的处分,违规情节严重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社,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吊销报纸许可证的处罚。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要对本地区的报纸执行有关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违反报纸管理规定的报社要限期纠正。对违规情况严重或拒不纠正的报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37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出版管理条例》及其他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