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7:55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锡政办发〔2004〕39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无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锡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无锡地税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03〕66号)和《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3〕1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税收入的征管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一、征收管理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无锡市范围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时,执行以下规定:
1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
2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
3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4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
5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成本中列支。
(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
无锡市范围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时,执行以下规定:
1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3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4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5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
无锡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性收入的个人均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地方教育基金。
地方教育基金的标准为:月工资性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为准)在401-500元的每月征收1元;501-600元的每月征收2元;601-700元的每月征收3元;701-800元的每月征收4元;801元以上的每月征收5元。具体征收时,实行按年定额一次性征收。
地方教育基金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驻锡中央部省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组织征收。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必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各市(县)、区按本办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原预算管理的级次不变,其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及新区的地方教育基金收入参照《无锡市级部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执行非税收入属地征管,对区级超过基金包干任务数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各级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全额缴入各级国库。教育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等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特别是重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三、上缴省级分成
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分别按应征收总额的50%和20%通过结算上缴省财政。
四、代征部门经费
地税部门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1%通过预算安排,不得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中退库安排。
五、职责与监督
各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贯彻落实,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3〕130号)的有关规定,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做好新旧征收办法的过渡衔接工作。各级财政、教育、地税、监察、减负办、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共同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并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按省、市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对拖欠或拒绝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由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各级监察、减负办、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不按省、市文件规定的办法征集、征收不力以及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的,一经发现,由有关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归还,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下发后,原有关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人在法律图书馆网站发表的文章仅供交流欣赏,欢迎批评指正。如不经同意加以转载用于盈利活动,本人将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

作者:宋飞


行政复议法颁布6年以来,我们共办理了77件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伤认定、土地确权等多个领域。其中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就有48起。人们不禁要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何如此脆弱,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么多行政处罚决定被予以撤销?在此,笔者选取了其中12起典型的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作一个简要的法理分析。为了方便叙述,我们将类似的情况作一个归类: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程序违法,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这又可分以下几种加以叙述:
一)被申请人派去执法的人员有的没有行政执法证,或者持有执法证件而未到政府备案,资格认定上尚需进一步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人也未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如执法队长和局长都没有办行政执法监督证,没有集中讨论决定处罚的权力),证件未在政府备案。如某洗脚屋与劳动局复议案、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某饭店与卫生局复议案。
二)被申请人在调查终结后,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如执法队长代替局长审批)。如某村与水利局复议案。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这又可分以下几种加以叙述:
一)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下达处罚决定。如陈某与交通局复议案(后者将前者的私人自用富康车当成了营运用的出租车)、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复议案(后者将非珍稀保护类青蛙当成珍稀保护类青蛙加以计价处罚)、某洗脚屋与劳动局复议案(送达文书均采取留置方式,且送达回证上均未写明拒收事实和理由,也无见证人签字)。
二)被申请人的处罚告知书对物品的计价没有法定依据,将本应运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使用一般程序;或者处罚数额过大,而未告知听证权,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肉复议案、某饭店与卫生局复议案。
三)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存在问题,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这又可分以下几种加以叙述:
1.被申请人将管理相对人的选择复议权写成指定复议,剥夺了管理相对人向政府申请复议的选择权。如某美容美发店与水利局复议案就属此类。
2.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未写明罚款缴至的银行和帐号,导致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如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肉复议案、某建筑公司与劳动局复议案就属此类。
3.被申请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的诉权及复议权交待得不清楚、不准确,即将起诉或复议期限弄错,将复议机关弄错或根本就未告知。这种情形非常普遍。如某洗脚屋与劳动局复议案、陈某与交通局复议案、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某饭店与卫生局复议案、某村与水利局复议案。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大案要案报送备案制度。如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2日内,未报政府备案后就予以执行。如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三、被申请人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控制,如随便突破或按照法定的最高限额执行罚款,或者事先也不经过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某酒店与林业局青蛙肉复议案、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四、被申请人未严格遵循行政执法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如在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中,按照以往城区木材经营、运输惯例,所有木材经营、运输者都是在货物运到后,再补办《省内木材运输证》,收费大都在50-100元,但此案被申请人直接作出将货物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木材经营者在执法处罚上不是一视同仁的,违反了《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条,即行政执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被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在这种情形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没有答复,有的则是迟于规定时间提交答复。如姚某与水产局复议案、蒋某与质监局复议案、王某与质监局复议案、某建筑公司与劳动局复议案。
以上是笔者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简要点评。当然,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法律之间打架以及部门交叉执法的现象在被撤销的复议案件中表现也很突出,罚款不开发票或发票开得不规范以及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的事情也查处了多起,但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主要介绍的是行政程序违法的问题。观点不成熟之处,还请指正。

参考文献:
某区政府法制机构2000-2005年行政复议案卷(内部资料)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

安徽省地方立法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地方立法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安徽省地方立法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2003年7月1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体现急需先立、突出重点和地方特色、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三、立法计划项目的确定应当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论证,统一提出政府拟立法的项目建议,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五、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同时提出该项立法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规范与调整的主要内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有关说明。没有提供上述材料的,该立法建议项目一般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六、合肥市、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后,会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进行协商,提出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按时审议类和调研论证类。
八、被列为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立法案应当列入当年立法计划草案。
合肥市、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拟提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计划草案。
法律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修改地方性法规、以政府规章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项目,应当优先考虑列入立法计划草案。
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就立法计划草案组织调查研究、论证,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重要的意见应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组织实施。
十一、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有关机关或组织应当书面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