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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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2007]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7月17日,经第12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迳向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
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或经营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环保、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    

  第六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招标人。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污水处理规模8万吨/日及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有相应业绩和资格条件的设计、咨询机构提供与项目招标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人;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    

  (八)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以及根据该边界条件,按照财务内部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等综合测算的投标报价(即处理费)的最高限价;    

  (九)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四)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八)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并报备。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二)项目的招标边界条件;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    

  (四)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    

  (八)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300万元。    

  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应当明确由中标人对中标后成立的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可以约定限制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    

  招标文件有示范文本的,招标人应当使用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组织编制。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遵守本省有关招标信息发布的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特许经营内容;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响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参加投标前三年内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大于60%,净资产不低于招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40%;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参与招标项目的投标竞争。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或投标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所有合同条款所承担的共同义务和各方独自承担的义务,所有联合体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 

  (二)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报价表组成:    

  (一)技术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在国内外有工程实例的先进、运行稳定的工艺技术及设备。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工艺流程、技术参数、设备清单(应明确主要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家)、工程实施方案、运行维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    

  (二)商务标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招标文件确定的边界条件以及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计算项目的投资造价、运行成本和财务评价指标,并分析相应报价的合理性。主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实力、项目投资估算、主要经济指标、财务评价及报价合理性分析、融资方案、对特许经营协议(草案)的响应;    

  (三)投标报价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格式进行编制,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应与商务标保持一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2人。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省评标专家库或者省建设厅公布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熟悉招标项目有关技术、经济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性、运营管理经济性、财务评价及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技术标、商务标及投标报价三部分的分值(权重)一般应按技术标30%、商务标30%、投标报价40%确定。    

  对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在商务标评分中应当给予加分。有关加分具体办法在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中规定。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技术标和商务标的评分。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总和不小于两部分总分值70%的投标,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报价评分,小于的作废标处理;    

  (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合格的投标进行报价评分。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或低于招标最高限价的80%的,作废标处理。有效投标报价的评分计算公式为:    

  Fi=F×[1-|Pi-P|/(Pmax-Pmin)×Q](该公式不完整,请参阅纸质公报)  


  Fi--某投标报价最终得分值;    

  F--投标报价总分值;    

  Pi--某投标报价;  

  P--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该公式不完整,请参阅纸质公报)    

  Pmax--最高投标报价;    

  Pmin--最低投标报价;    

  Q--系数,投标报价低于平均价Q值取20%,高于平均价Q值取40%。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      

  (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的期限要求;      

  (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 

  (四)对投资成本、运营收入、运营成本的测算明显不合理;    

  (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一致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至低的排列顺序,向招标人推荐得分最高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草案)保持一致,其中价格、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运营指标、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别。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特许经营权受让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中标人应当在当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名义与招标人正式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逾期未签订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项目公司应当确保项目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并在协议约定的合理工期内建成投产;因项目公司自身原因造成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或建成投产的,招标人有权依照协议没收其工程建设期内的特许经营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及项目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约束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厅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规避招标或者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其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招标。项目公司应当在报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前,将以上采购活动的招标事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报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核准。    

  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中标人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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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5〕19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经研究,决定修订《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现予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三项奖项:
  (一)中山市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中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山市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中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的审定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须根据《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科技成果评价。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一般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八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前人尚未发明、尚未公开的重大专利技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市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且在中山市从事科技合作工作的市外单位和个人:
  (一)在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技术中介、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市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项目。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须向市科技行政部门申报,并经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镇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三)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员有争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根据奖项申报情况,设立重大科技贡献奖评审组、科技进步奖学科(专业)评审组和科技合作奖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人选、拟奖项目及等级的综合评审结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结果,审定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经公示、异议、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
  第二十条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或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市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监察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科学技术奖。
  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依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府〔2004〕1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建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各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规范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加大监督力度,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对提高个人住房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部分地区服务工作滞后,服务水平较低,存在业务管理不规范、审批环节多、办理时限长等问题,损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为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服务制度
  (一)优化业务流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以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为出发点,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优化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流程,全面推进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效率。
  (二)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制度。管理中心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公布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各地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受托银行、房地产管理等机构协商,联合建立综合性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实施“一站式”业务办理,为缴存职工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对住房公积金业务集中、办理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到服务网点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
  二、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环境
  (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节俭、实用和便捷的原则,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方便缴存职工就近办理业务。
  (六)完善业务服务设施。业务服务网点应科学设置业务办理柜台,配备必要的监控和消防设施。对业务量大的服务网点,要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和自动叫号系统,合理分流业务,缩短缴存职工等待时间。
  (七)营造良好服务环境。业务服务网点要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书写台和意见箱等服务设施,张贴和放置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业务流程、服务热线等宣传和服务资料,营造整洁美观、秩序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创新服务方式
  (八)加快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站,开展网上政策咨询、个人查询和投诉举报等业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网上缴存、贷款申请、贷款偿还等业务。
  (九)开通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各地要加强与信息产业部门协调,抓紧开通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管理中心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服务热线的接听、处理和答复工作。推行通过手机短信提示缴存和还贷业务。
  (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积极与房地产管理、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商,尽快和房地产交易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个人身份核查系统联网,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四、强化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十一)合理配置服务人员。管理中心要将工作重心和收入待遇向一线服务网点倾斜,将业务能力强、作风素质好的人员安排到服务网点工作,保证网点服务人员数量与业务量相匹配。
  (十二)规范网点服务行为。管理中心要定期对网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网点服务人员应挂牌上岗,着装整齐,仪表整洁,服务热情。
  (十三)建立服务激励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服务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委托手续费挂钩。管理中心要将服务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定期开展文明服务窗口和文明服务个人考核,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十四)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管理中心服务工作纳入监管范围,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作为管理中心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要高度重视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收集和汇总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我们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见附件),各地管理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报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备案。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备案。
  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
  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批-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管理中心审批-与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自助查询终端等。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有关要求:
  指引中下划线部分由各管理中心依据本地现行的政策文件,对相应内容作具体规定。
  文中办理时限为最低标准要求,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在公布服务指南的同时,应一并公布如下内容:
  1、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号码、服务时间;
  2、当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4、管理中心投诉电话、受理时间;
  5、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应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