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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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3号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现就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委。我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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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03月06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和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雇主授权后,方可从事与所持证书方法和等级相符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分为三个等级: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III级为高级(各级人员的技术和能力要求见附件1)。考核和资格鉴定按照不同的方法和等级分别进行。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资格鉴定工作。鉴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鉴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鉴委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考核中心、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鉴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鉴委会成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聘任,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鉴委会每届任期5年。

  鉴委会成员应具有8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III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鉴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资质,审定考核中心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的人员组成;

  (三)制订考核大纲、建立并维护考核用试题库和试件库;

  (四)批准年度考核计划,受理考核申请,组织编制并评审考核试题,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组织III级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

  (六)负责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鉴定,管理有关档案;

  (七)协调与其他认证机构之间证书的颁发与互认,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鉴委会每年应召开1次会议,遇有急需处理的特殊问题,应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鉴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会议,代表没有表决权。

  鉴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有效。

  第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中心组织进行。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鉴委会秘书处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制订年度考核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力)、实践经历和身体条件(各级报考人员申请条件见附件2),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4),向考核中心提出考核申请。其中,III级报考人员直接向鉴委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持有其他机构颁发的相应方法、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下,可以报考相同方法、等级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预定的考核日期前2个月向鉴委会秘书处提交当次考核申请报告。考核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考核人员名单、学历、工作经历、持证情况、申请方法、申请证书种类、健康状况和考核中心审查意见等。

  鉴委会秘书处对考核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通知考核中心。审查结果由考核中心告知报考人。

  III级人员由鉴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报考人。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I、II级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III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成绩有效期为1年。

  考核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笔试试题包括“通用考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其范围和难度与其他工业部门的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相当。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考试,除前述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七条 操作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给出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实践操作考试在考核专用试件上进行。

  第十八条 综合答辩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在试题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由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

  培训教师不得参与当次考核的出题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每次考核前,考委会应将考核日程安排以文件形式发给全体参考人员和考委会委员。

  考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考场纪律,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参考人员并在考核之前当场宣读。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施

  (一)考核应在考核中心进行,特殊情况可在经鉴委会审查批准的指定地点进行。

  (二)考核监督人员及2名以上考核中心考委会委员在场监督笔试试卷及参考答案的复印过程。复印中的废卷必须当场销毁。

  (三)试卷及参考答案必须密封,并由监督人员或考委会委员签字,临考前当场拆封。

  (四)每个笔试考场至少应有2人监考,其中必须有1人是考委会委员;监考人除对答题方式及试卷印刷问题做出说明外,不得对试题进行解释。

  (五)笔试参考人员交卷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首页上的姓名折叠密封。

  (六)操作考核必须使用鉴委会指定的试件,考官由考核中心考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笔试试卷的评阅

  (一)每份试卷应分别由2名考委会委员独立负责评阅,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如评分标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应交考委会讨论决定。评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翻看答题人姓名。

  (二)每题扣分用红笔写在该题前,总分用红笔写在试卷的首页右上角,并由评卷人用红笔签名确认。签名后的评分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见证,评卷人须在更改处再次签名确认。

  (三)评卷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考委会讨论决定。

  (四)试卷应当在全部试卷评分完毕并签名后方可拆封。拆封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拆封后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作任何修改。

  (五) 拆封后的试卷由考委会负责登记、存档。

  第二十三条 操作考试由考官对考生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现场打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并应分别评分。笔试通用考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的合格标准均为70分、实践操作考试合格标准为80分、综合答辩(III级)合格标准为70分,所有单项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取证考核某个单项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核后2个月至1年内补考。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取证考核不合格,至少2个月后才可申请参加新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申请更新证书的,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更新证书考核申请表(见附件5),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4),至少在证书失效前6个月向考核中心提出更新证书考核申请。其中,III级人员直接向鉴委会提出更新证书考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I、II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III级更新证书考试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更新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在执照有效期内可以进行1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取消其更新证书资格,可在有效期满后1年内重新申请同级、同方法取证考核。

  第四章 资格鉴定与核准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中心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鉴委会提交通过考核人员的资格鉴定申请材料,鉴委会秘书处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审查结果,鉴委会主任或者授权副主任在证书申请表(附件6)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鉴委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鉴定人员的申请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核准结果及相关材料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三十条 核准通过的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方法和等级;

  (三)证书颁发日期、失效日期;

  (四)证书编号;

  (五)持证人照片;

  (六)“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证件专用章”钢印;

  (七)鉴委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的签章。

  第三十一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更新证书考核合格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延长资格证书一个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证书管理

  (一)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变更证书申请,并附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更换新的资格证书。

  (二)持证人员遗失证书的,需由本人提出补证申请,由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补发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确定的范围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资格证书,一经发现,由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不得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持证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被吊销者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考核:

  (一)违反无损检验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 考核中心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 不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

  (三) 考核工作管理混乱或者质量低劣;

  (四) 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三十七条 考核工作人员如有失职、泄密、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以及其他影响考核公正性、公平性的行为的,取消其考核工作资格,并可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报考人员在考核中有舞弊行为或者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其考核成绩作废,并处以停考1年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报考人员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文件,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为非本单位人员提供证明的,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档案材料包括:持证人员的最新名册;每期考核的考核试卷、答案、考核成绩及有关记录;资格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考核情况汇总表;更新证书考核的材料;证书无效的记录材料;其它认为有必要保存的资料。

  档案材料保存期为5年。

  第四十一条 报考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鉴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燃料元件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资格证书上标注“燃料元件”字样。

  军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


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7]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产业,大力发展道路运输业,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扩大社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运输生产能力显著提高,运输结构得到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日益增强。但道路运输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有效供给能力不足,行业比较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为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行业,全面提升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运输效率,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提高道路运输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能力,为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提供有力的运输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运输服务品质的更高要求作为出发点,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运输服务。
  ——坚持市场导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道路运输业。打破地区封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
  ——坚持“路运并举”的方针,实现公路建设与道路运输的良性互动,促进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干线运输与农村运输发展,实现道路运输质量、效益、速度的和谐统一。
  ——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努力调整和优化客货运输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坚持全面创新,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升级,提升道路运输竞争力。
  3.总体目标。
  未来五到十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努力做好“三个服务”,着力提高“五个能力”(提高运输供给能力、提高安全监管能力、提高农村道路运输发展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深化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行业
  4.深化运力结构调整。制定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等交通规费优惠政策,发展厢式运输、甩挂运输和汽车列车,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标准化的车辆。完善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和货运汽车推荐车型制度,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限制淘汰高耗老旧运输车辆。进一步提高干线客运车辆档次,在农村客运中推广使用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经济适用车辆。对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以及存在超限超载隐患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5.深化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引导运输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和特许连锁经营。扶持集约化程度高、网络覆盖面大、组织方式优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通过机制创新,创立品牌,提高竞争力。
  6.深化企业经营结构调整。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网等基础设施,以大容量、高中档客车和信息技术为依托,大力发展城市间直达班车客运,条件成熟的线路,可以探索成立线路公司或其他集约化经营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道路货运企业向现代物流承包、供应商的转变。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诚信经营的网络化货运代理企业优先发展。
  7.大力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扶持农村客运发展,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争取地方各级政府支持,享受与城市公交相同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采取减免客运附加费、养路费等措施,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负担。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采取灵活多样的运输组织形式。鼓励拓展农副产品物流加工、物流配送等业务。
  8.提升机动车维修业发展质量。鼓励发展连锁化、网络化、品牌化等维修经营形式,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先进维修技术。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维修网点建设,加快建立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推行车辆检查维护(I/M)制度,降低废气排放。全面实施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
  9.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健康发展。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落实驾驶员素质教育大纲,应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培训学时,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员信誉管理制度。推行计时制培训和驾驶模拟教学。规范驾驶员培训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10.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建立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动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制度节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输的组织化程度,提高里程利用率和实载率。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加大贯彻力度。积极研发并鼓励使用适合交通节能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生产中废油、废水循环再利用水平。强化驾驶员节能操作培训,推广节油驾驶经验。
  三、完善市场机制,加强市场监管
  11.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继续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贯彻力度,加快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制订或修订道路运输标准、规范,完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研究启动《道路运输法》的立法准备工作。
  12.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档案,做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配置运输资源和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主要依据。
  13.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各地不得设置限制外地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壁垒和制度规定,支持符合资质条件的道路运输企业异地经营和设置网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异地申请客运班线和参加运输线路经营权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14.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提高执法力度。
  15.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开放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道路运输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周边国家推进便利化运输。加大对国际道路运输发展的资金投入,改善边境公路、运输场站及口岸管理设施,提升整体通行能力。
  16.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营运驾驶员、危险品运输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从业资格审查和考核管理,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和计分考核制度。
  1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业务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贯彻安全发展方针,强化安全监管
  18.督促运输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研究建立道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积极推广承运人责任险招投标制度,增强企业抵抗安全风险能力。鼓励运输企业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在危险品运输车辆和大中型营运客车上安装GPS终端。积极推进危险货物专业化运输,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推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制度。
  19.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督促等级客运站推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一、二级客运站应当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客运站应当完善必要的检测手段,按要求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安全例行检查。
  20.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加强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大对在用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
  2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和“惩治并举”的原则,严格界定责任,严肃处理责任人。设立安全事故调查专项资金,为安全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落实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
  22、加快道路运输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营运驾驶员和业户数据库,普及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和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各省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行业标准,建立省级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部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试点,尽快实现全国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和运政稽查联网。推广使用IC卡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不断完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综合信息查询、公众投诉、求助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全省(区、市)统一的GPS公共服务平台。
  23.引导运输企业加快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化建设。鼓励运输企业应用GPS监控系统、行车记录仪、无线射频技术和条形码技术等,提高运输的自动化程度和动态监控能力。鼓励运输站场使用计算机售票、联网售票、电子显示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等。鼓励网络售票,加快道路客运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货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运输车辆提供货物配载信息服务。
  六、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运输基础设施条件
  24.加大对道路运输业的资金投入。道路运输为社会提供基础性、普遍性服务,要保证70%以上的客货运附加费用于道路运输发展,并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在资金使用上,重点投放在道路运输站场、农村客运、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运输安全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上。
  25.加快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道路运输站场是服务于公众出行和货物集散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继续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全面加快运输站场建设步伐。除从客货运附加费专门划出资金用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外,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财政投入。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民营资本、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站场基础设施。
  26.合理规划运输站场布局。客运站的建设选址要充分考虑方便旅客乘车和换乘的需要,加强与其它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大中城市建设综合枢纽型客运站,实现长短途运输、城市公交及与其它运输方式的“零距离”换乘。原有客运站需要搬迁的,必须符合规划布局和“人便于行”的基本要求,搬迁方案要经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确需搬迁至城郊结合部或城市边缘的一、二级客运站,要做好市区到站点的快速公交衔接,必要的应设置专线。货运站场选址要充分考虑物流组织的需要,注重与公路设施、其它运输方式枢纽和主要货物集散地的衔接,满足大吨位车辆的进出、作业需要。在公路规划、设计、征地和建成后运营管理的各个阶段,要充分考虑运输生产组织的需要,做到公路规划、建设与运输场站规划和建设相协调。
  27.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要推行“路、站、运”一体化发展,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农村客运站的社会公益性突出,应该以政府投资为主。继续以定额补贴形式鼓励地方投资建设三级及以下乡镇客运站和招呼站。
  七、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28.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能力充沛、保障有力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研究建立应急运输补偿机制,设立应急运输专项补偿资金,全面提高应急运输保障能力。
  29.完善应急运输能力保障体系。依托骨干运输企业,建立交通战备专业保障队伍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机制,在抢险救灾、交通战备和应对突发、紧急事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八、理顺运输管理体制,加强运管队伍建设
  30.加快理顺运输管理体制。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争取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公务员序列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各省要加强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能、名称和级别。积极争取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统一定编,实行运管费以省为单位统收统支。在超编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简和分流超编人员。
  31.加强运管队伍建设。加大对运管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高运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严格运管人员的准入,对新录用的运管人员,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择优录取。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运管人员,要逐步予以转岗或分流。
  32.严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严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道路运输业务,严禁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九、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33.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继续开展道路运输文明站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创建活动和多种形式的服务竞赛活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诚信体系,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拓展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行业文明程度。
  34.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推广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舒适的服务。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和倡导优良作风,发挥示范导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