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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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及中组部的批复

(1980年9月8日)



中央组织部批复:

  同意你们八月二日报来的《关于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意见》,个别地方做了一些文字修改。



  根据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现提出各级团委协助党委做好团干部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各级团委干部管理范围

  共青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各级团委应按此精神,认真协助同级党委管理本系统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各级团委对协助党委管理的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党委提出建议。

  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范围的划分是:团中央应协助中央管理团省、市、自治区委书记,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书记,全国铁道团委书记,团中央常委、各部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并对团省、市、自治区委副书记,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省、市、自治区委应协助省、市、自治区党委管理团地、市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省、市、自治区委副书记、常委、部长、副部长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并对团地、市委副书记、团省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地、市委应协助地、市党委管理团县、市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地、市委副书记、常委、部长、副部长,并对团县、市委副书记,团地、市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团县、市委应协助县、市党委管理团区委书记、公社团委书记(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团委书记),团县、团市副书记、党委、部长,并对团县、市委委员进行考察、了解。

  各级团委协助党委管理团干部的范围,一般都应与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范围相一致。对同级党委管理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团干部,应进行一些考察、了解工作,并对这些干部的任免、调动,尽可能地向主管这些干部的党委提出建议。



二、关于干部管理的经常工作

  各级团委管理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培养考察、业务培训;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团的系统领导;努力建设一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勤奋学习,熟悉业务,朝气蓬勃,团结一致搞四化的团干部队伍。

  (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

  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教育团干部端正思想路线,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首创精神,做解放思想的促进派,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做四个现代化的促进派。

  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团干部队伍思想建设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各级团组织要教育干部大力发扬“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的作风,严格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增强党性,根绝派性,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犯错误的干部要热情帮助教育,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要严肃慎重地进行处理。

  团干部肩负着培养教育青少年一代的光荣任务。要增强光荣感、责任感,提倡识大体、顾大局,热爱团的工作,钻研团的业务,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努力使自己成为青年工作的专门家,并在学习、工作和思想修养上为青年做出表率,做到又红又专。各级团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团干部,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协助党委物色、选拔干部,键全各级团的领导班子

  各级团委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积极协助党委物色干部,发现人材,做到知人善任。要选拔配备坚决拥护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党性强,作风正,有朝气,有干劲,有文化,热爱青年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年轻优秀的同志担任团的领导工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要逐步提高对团干部文化程度的要求,争取在五年后做到:新配备的团县委书记必须具有相当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团省委书记、副书记必须具有相当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

  中央曾明确规定:“各级团委负责人应由相当于同级党委委员与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干部充任。”中央还规定:“各级党给各部部长阅读之文件指示,得同样发给团委书记(或副书记)阅读。”中央的这些规定应当继续贯彻执行。

  团的干部队伍,应该象一池活水,不断向党输送干部,不断吸收新的成份,有出有进,保持年轻化。为了便于积累经验,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留骨干,以资熟手。干部如有调整,要做到随调随补,经常保持健全。

  (三)加强团干部培训工作

  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是做好团的工作、增强团的战斗力的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现在,各级团干部绝大多数是“文化大革命”以后做团的工作的。他们朝气蓬勃,积极热情,但缺乏经验,缺少工作方法。特别是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以后,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需加强培训工作。

  中央团校应分批轮训团县委正、副书记以上的干部;省、市、自治区团校应分批轮训县、社两级团干部;地、县、社团委,应采取各种形式,每年培训一次团干部。同时,我们建议各级党委把培训团干部列入党、政干部培训计划,妥善解决经费、人员、校舍等问题。

  (四)关心团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各级团组织要十分关心团干部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向党委反映,尽可能予以解决。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还要给团干部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创造有利条件。

  农村团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要切实加强县、社两级团委的领导。县、社两级团的干部要专职专用,保证大部分时间做团的工作,使团的工作层层有人抓,上下不断线。



三、关于建立干部管理的几项制度

  (一)建立干部登记册制度

  团县委以上各级团委,均应建立干部登记册制度。

  各级团委列入干部登记册的干部包括:同级团委正、副书记,部门负责人,下一级团委书记。干部登记册制定后,经同级党委审查,报上级团委备案。

  干部登记册每年年底修订、上报一次。

  (二)建立干部考核制度

  各级团委对协助同级党委管理的团干部,负有了解、考察的责任。要根据中央关于干部考核的具体要求,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察和一年一度的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逐步把干部考核制度完善起来。考核的标准,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干部现任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提职、提级、表扬、奖励的主要依据。县以上团委都要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干部考核档案。

  各级团委对同级党委管理以外的一定范围的团干部,也应进行一些考察了解工作,建立干部后备名单,有计划地做好培养和选拨干部的工作。

  (三)健全团的各级委员会的审批手续

  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选举以后,要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批准,批准以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

  团地委是团省委的派出机构,其委员会名单,可由同级党委提出、征得上级团委同意后,由同级党委发文公布。

  厂矿、学校、机关、商店、街道、人民公社等团的基层委员会选举以后,应报上级团委审批并发文公布。

  (四)健全干部任免、调动手续制度

  团干部的任免、调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各级党委任免、调动同级团委书记时,应征求上一级团委的意见;任免、调动同级团委副书记、常委、部门负责人时,应征求同级团委意见并由该级团委报上一级团委备案。

  (五)加强各级团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责任制

  各级团委组织部,是同级党委组织部和团委管理干部的助手。团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要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同志担任。有些地方团委组织部干部配得太少,应适当作一些调整。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汇报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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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除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有餐具专用保管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厨房做到四壁瓷砖上顶,地面采用水磨石或地板砖;城区餐饮单位一律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用煤作燃料;宾馆及高、中档饭店应当采用蒸汽、电子消毒柜等物理方法进行餐具消毒;小型饭店可采用物理方法或化学方法进行餐具消毒;化学消毒药剂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四)餐饮单位应开展灭鼠、灭蝇工作,有防鼠、防蝇、灭蝇设施,高、中档餐厅必须采用电子灭蝇灯;
  (五)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防腐设施;
  (六)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并定期清洗;
  (七)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20厘米,离墙10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
  (八)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长途运输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设施;严禁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车(厢)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的人员上岗时,不得戴戒指、手链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不得涂指甲油;
  (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售货工具。
  第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物品:
  (一)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
  (三)注水畜肉类等;
  (四)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
  第九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着装整洁,售货时不得吸烟;
  (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防尘、防蝇措施,使用专用售货工具,不得使用书报等不洁物包装食品;
  (三)餐具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有毒塑料袋盛装卤菜及其他熟肉制品;
  (四)不得制售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
  (五)制售饮料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灭菌的生水;
  (六)不得出售变质、霉变的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下列产品,应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提交市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报告和样品:
  (一)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营养强化食品;
  (三)利用已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新资源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四)专用食用盐;
  (五)饮用天然矿泉水、纯净水;
  (六)已有国家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水解酱油、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清洗剂;
  (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审批的其他产品。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外,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保护好现场。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内地高校援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内地高校援藏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2〕6号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援藏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内地高等学校对西藏教育支持力度的部署,我部决定,由中国人民大学等8所高校从2003年起至2007年在西藏自治区在职干部中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430人(名额分配见附件),以改善当地在职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培养西藏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西藏培养高层次高水平的干部,是一项重要而光荣的政治任务。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沟通,积极做好援藏研究生招生培养各环节的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报名资格:原则上招收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在藏工作2年(含)以上、年龄在40岁(含)以下的在职干部。考生由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区内有关部门按报考/录取3∶1比例推荐。
  
三、此项援藏计划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国家计划中,由我部单列招生计划;入学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单独录取,单考名额由我部专项追加。
  
四、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考场组织工作,指定考生报名地点和考场。8所高校及时将招生简章寄到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考试院负责组织报名、安排考场、接收招生高校寄送的试题、组织考试,以及在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试卷寄回各招生高校等考务工作。
  
五、8所高校对初试中的政治理论、英语、高等数学等部分考试科目试行联合命题,辅导和命题工作由各校轮流承担。其他业务课由各校分别命题,可指定备考复习资料。参加复试的最低要求、复试方式及内容由各校自定。
  
六、录取工作按照保证基本入学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由高校负责。被录取的考生均为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入学时签定定向培养合同,毕业后回西藏工作。
  
援藏研究生招生任务的完成,需要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不断交流经验,逐步完善招生办法。

附件:
  
内地高校招收西藏在职干部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任务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