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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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2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的管理工作,支持事业发展、支持行政单位后勤改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增加周转金本金。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四)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第四条 周转金的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科学事业单位和有关文教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的有关附属单位。
(二)借款主要用于购置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和更新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地方财政厅(局)须设有周转金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周转金。
(二)需有地方财政厅(局)的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借款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申请借款额起点,地方单位项目申请借款额一般应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可稍低一些。
(五)地方财政厅(局)对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时归还,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和使用情况(文字材料)。
第六条 周转金的借款手续
(一)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立项、申报,地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筛选后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我部对地方财政厅(局)报送的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结合资金可能,确定扶持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明确借款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周转金的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八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地方财政厅(局)在转借周转金时,一律不得再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周转金的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三)还款时,北京以外的地区用电汇方式,北京地区用信汇方式或转帐支票。汇款用途注明“归还文教行政周转金(××年××文号×项目)”。
还款后,还款单位应将还款的“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等复印一份寄财政部文教行政司综合处备查。
第十条 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地方财政厅(局)在收到我部的周转金借款后,要及时落实到项目,并与具体借款单位签定合同(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处公证),以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确保借款按期回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的,必须将调整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二)地方财政厅(局)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了解周转金借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效益等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周转金的安全。
(三)借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使用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四)用款单位要加强对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监督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以保证周转金使用合理,充分发挥效益。同时,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处罚规定
(一)地方财政厅(局)在借款到期时,应及时组织资金的清欠回收和还款。对逾期未还的周转金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金本金每天加收1‰的逾期占用费。逾期半年未还的,我部将从当年(或下年)的有关财政拨款中扣回本金和占用费(含逾期占用费),并停办其所在地区当年或以后年度周转金借款事宜。
(二)地方财政厅(局)各级负责管理和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94)财文字第439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借款地区(部门): 单位:万元
--------------------------------------------------------------------
| | | | 所需金额 | | | |备
借 |借|借|主要|------------------------|预计|预计|借款 |
款 |款|款|产品|合|其中: |年毛|年纯|期限 |
单 |项|用|名称| |--------------------|收入|收入|(年)|
位 |目|途| |计|单位自筹|财政部借款|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说明: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申请周转金借款时填列此表。
2.“借款单位”填列申请借款单位的全称,用于附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还须注明附属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如“××市科委××研究所”、“××市××中学××厂”。
3.“借款项目”填列申请借款项目的名称。
4.“借款用途”填列申请借款的投放用途,简单分为维修改造、购置设备和用于购买原材料等临时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
5.“单位自筹”指除申请财政部周转金借款以外的单位自筹的各项资金。
6.“预计年毛收入”、“预计年纯收入”包括单位自筹资金所形成的毛收入、纯收入。


附二: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借款地区(部门): 单位:万元
--------------------------------------------------------------------
| | | | |正常生产(经营)
借|借|----------------|--------------|------|后预计年经济效益
款|款| |其中: |毛|税|纯|合|其中:|
单|项|合|------------|收| |收| |补充 |------------------
位|目|计|单位|财政部|入|金|入|计|事业费|毛收入 |纯收入
| | |自筹|借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说明:
1.本表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借用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的经济效益及其收益分配情况,按规定在归还借款时填报。
2.本表“借款单位”、“借款项目”、“单位自筹”填报内容同《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
3.“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正常生产(经营)后预计年经济效益”均按周转金借款实际形成的效益进行计算。
4.“偿还期内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入项目从借款之日起到偿还时止这一时期所形成的经济效益的总和。
5.“收益分配”是指对投放项目偿还期内所形成的纯收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配情况。其中“补充事业费”包括主管部门集中部分,此项具体使用情况须同时报送文字材料。
6.“正常生产(经营)后预计年经济效益”是指周转金投放项目按规定归还周转金借款后,在生产进入稳定状态时,预计产生的年度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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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是在新形势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更好地使用国外资金,防止和化解国家主权外债风险,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财政部、国家计委 二○○○年五月三十日)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体制不顺、权责不统一、管理职责不到位、转贷行为不规范、还款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一些贷款项目单位
拖欠到期债务问题比较严重,甚至无力还款,给国内转贷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垫付压力,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有损于我国政府的对外形象和信誉,并对利用外资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央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
的总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合作、高效运转的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管理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利用优惠贷款,努力保持贷款规模。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要继续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努力使贷款规模保持在现有水平。根据我国外债的结构特点,要多争取长期低息贷款,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改善贷款条件,拓宽贷款资金来源。
(二)贯彻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提高贷款的社会经济效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环保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依照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提高贷款用于中西
部地区的比重,加大支持西部开发的力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投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投资竞争性项目必须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
(三)加强宏观调控,注意量力而行。要加强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家及地区、部门的总体经济状况和资金供求水平,合理确定利用贷款的规模、结构;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各自的财政或财务状况,以及产业和资源优势,既积极利用外国政府贷款
,又注意量力而行,切实防止和扭转片面追求贷款数量,忽视项目质量,重贷轻还的不良倾向。
(四)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强化管理,保证还款。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对政府外债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三定”规定,完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理顺工作关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转贷机构和项目单位的责任,加大对
贷款项目的管理力度,提高决策和经营水平,确保项目按时还款。
二、做好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国内审批和对外工作
(一)国家计委要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总规模,编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制定外国政府贷款的区域投资政策及产业投资方向;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
定做好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二)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地区和中央部门(包括中央直属机构及中央计划单列企业,下同)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贷款项目的科学论证和预期效益分析,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三)财政部要认真做好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双边财政合作项下的赠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工作;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信息;指导项目所属地区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组织好对贷款项目的财务评估;加强对谈判、签约、转贷、使用及偿还等环节的管理;根据国
内的贷款需求并结合贷款国的具体情况,统筹做好对外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规范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对外提交程序。贷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后报国务院审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资金使用规模及投向;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的财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贷
款国的有关规定。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财政部统一对外提交。贷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并列入备选项目规划后,方可对外正式开展工作,原则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准后才能对外正式签署项目贷款协议和商务合同;确需提前签署商务合同的,限额以上项目应事先征得财政部
和国家计委的同意,限额以下项目在签署合同后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合同中均须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生效。贷款项目金额和建设方案如有重大调整,须按立项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按照市场经济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由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法人或执行机构通过竞争机制,在有资格的外贸公司中择优选择进口代理商。贷款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要严格遵循国家及贷款国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坚持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由财政部商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贷款项目的采购,要积极贯彻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方针。
三、规范转贷行为,落实转贷责任
(一)划分贷款项目类别。根据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为一类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出具还款担保的项目为二类项目;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项目为三类项
目。
(二)理顺转贷方式。按照贷款项目类别,实行分类转贷。一类和二类项目原则上由承担转贷的省级财政部门或转贷银行按原条件直接转贷;项目在申报之前,由申报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对项目的财务偿还能力进行评估,转贷时不再另做评估。三类项目由转贷银行独立评估
,自主决定是否转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转贷项目的风险程度确定转贷条件。
(三)合理确定转贷机构。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特点及转贷工作的要求,建立以财政部门、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吸收少数具备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参加,适度竞争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机构体系。转贷工作实行“自愿转贷、认真负责、合理收益”的原则。转贷收费标
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落实转贷机构的责任。转贷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转贷职责,充实配备力量,完善转贷项目贷前评估、贷中检查和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转贷情况。转贷机构与国外经办银行签订贷款项目的金融协议,并承担对外按时还款的义务。转贷机构
应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临时垫付。财政部要加强对各转贷机构的监督指导。
四、履行还款责任,确保按时还款
(一)切实增强还贷意识,依法落实各项还款和担保措施。一类项目由作为借款人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部门承担还款责任。二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由出具担保的机构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三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若发生项目单位拖欠情况,由转贷银行承担对外
垫付还款责任。
(二)加强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建立贷款项目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的后期监管,落实项目单位的还款责任,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还款,防止发生拖欠现象。
(三)建立有效的还贷制约机制。财政部要加强对各类债务人的监督,建立还款统计通报制度。对拖欠到期债务且催收无效的地区和部门,国家计委、财政部将暂缓审核及对外提交新的项目;对一、二类项目拖欠到期债务的,财政部将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确保对外还本付息,维护国家
对外信誉。
(四)严格规范贷款项目的资产重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必须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和转贷机构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外方同意。项目所属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
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款。严禁以各种名目逃废债务,推卸还款责任。
五、建立地方外债预警体系
(一)抓紧建立地方外债预警系统。各地区要根据自身经济增长、社会发展以及财政收支状况,研究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外债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等地方政府外债和或有外债的统计监测工作。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地方政府外债(含或有外债)风险预警体
系的指导性意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高度重视防范汇率风险。转贷机构要加强对贷款项目汇率风险及其防范的研究和宣传,积极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项目单位要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市场的动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的帮助下,通过掉期等金融手段,规避债务的汇率风险。
六、分清责任,采取措施,限期清欠
各地人民政府和中央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拖欠债务工作;各转贷银行要积极、及时地提供有关数据资料。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还款及担保还款的责任,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必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项目单位同原主管部门脱钩
的,原主管部门要负责办理全部债务责任转移手续,落实新的责任机构,并及时通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或逃避偿还欠款的责任。清理欠款工作于2000年底以前完成。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2001年底以前将全部欠款还清。确有困难的地
区和部门,要制订分年偿还欠款计划,于2000年底以前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可通过财政手段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扣还。
这次清欠工作由财政部牵头,各地人民政府、中央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转贷银行予以配合。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财政部。
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外国政府贷款的“借、用、还”管理机制,是一项既紧迫又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坚决清收欠款,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进一步提高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工作
水平,促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



2000年6月10日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87)体综办字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国家做出的突出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系统各级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包括业余体校教练员)。
  第三条 授予各级体育运动奖章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主要依据他们的比赛成绩,同时,结合他们的政治思想表现、体育道德作风、遵守纪律、学习文化知识等情况进行评定。


第二章 优秀运动员奖章等级和授予条件

  第四条 体育运动奖章分四等: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一级奖章、体育运动二级奖章、体育运动三级奖章。
  第五条 授予运动奖章条件
  (一)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奖给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冠军获得者,世界纪录创造者。
  (二)体育运动一级奖章,奖给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
赛、世界杯赛的第二、三名;奥运会田径、游泳项目的第二至八名和  当年世界成绩的前十四名;足球在世界杯赛亚太区预选赛中出线和个别项目超世界纪录者。
  (三)体育运动二级奖章,奖给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的第四至八名;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冠军;世界青年纪录、亚洲纪录创造者(须高于全国纪录)。
  (四)体育运动三级奖章,奖给获得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的第二、三名和全国冠军、全国纪录创造者。
  (五)凡获得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的集体、团体项目设集体奖(颁发每人一枚奖章)。


第三章 教练员奖章等级和授予条件

  第六条 教练员奖章的等级与优秀运动员相同。
  第七条 授予运动奖章条件
  (一)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前,直接连续培训该运动员(队)的时间达两年以上的教练员,可根据运动员所创造的成绩,评定相应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二)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在两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教练员,按运动员获奖等级低一级评定体育运动奖章。
  (三)对在训练方法、手段和技术、战术上有所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以及在青少年运动员训练中,选材合理,输送率高,基本功扎实,技术提高快的教练员,可根据贡献大小评定不同等级的体育运动奖章。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

  第八条 申报办法。须严格按照各级奖章规定的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由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批。
  第九条 批准权限。体育运动荣誉奖章由国家体委批准颁发,体育运动一、二、三级奖章分别由国家体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颁发。
  第十条 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体育一、二、三级奖章每年颁发一次。特殊情况下,体育运动荣誉奖章可随时颁发。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运动成绩必须是在国内外正式的、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和竞赛规程规定的名次。打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和全国纪录,须分别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亚洲单项协会和国家体委批准。
  第十二条 凡做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又不完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国家体委批准,可授予体育运
动荣誉奖章。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虽已具备授奖条件,但因犯有严重错误,受到纪律处分,应酌情降低奖励等级或不予奖励。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国家体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