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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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原印发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沪统字[2003]第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实施上海市统计登记办法》(市政府[1995]第5号令),进一步做好本市的统计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统计局。

  二、考核内容

  (一)实行统计登记政务公开制度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在统计登记工作中必须[u5]做到“五个公开”和建立“两个制度”。

  1、“五个公开”

  (1)办事依据公开。应在各统计登记受理点公布办理统计登记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供办证当事人查阅。

  (2)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应在醒目位置公开指明统计登记办理场所的具体方位,工作人员上岗要统一佩戴市统计局制发的《上海市统计登记工作人员证》

  (3)办事程序公开。应在各统计登记受理点公布办理统计登记必备的要件工作流程等。

  (4)办事时限公开。要公开办证的时限,实行一次受理制度。

  (5)办事纪律公开。要公开政府部门廉洁勤政的有规定,严格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开具统一制发的定额票据。

  2、“两个制度”

  一是责任制,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统计登记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二是监督制,要设立统计登记的监督电话或监督窗口,虚心接受办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开展统计登记工作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统计登记工作。要将统计登记为日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协调好统计登记、统计年报和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的关系,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和管理工作。

  (三)统计登记资料上报质量和财务管理情况

  各区、县统计局要严格把好统计登记质量关,所上报的统计登记资料须经严格审核,确保与原始报表情况一致。同时应按照市统计局的规定,日上报统计登记资料,无特殊原因,不得迟报、漏报。在财务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和物价部门“集中汇缴”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缴统计登记工本费,并按市统计局的规定,按时上报“集中汇缴”回单和相关的工本费定额收据存根及“统计登记票据结算表”。

  (四)统计登记资料和临时代码管理情况

  要进一步健全统计登记档案制度,对各类表格、证件、资料和票据等要妥善管理,确保各类资料完整。统计登记资料要按照市统计局《统计登记资料归档办法》(沪统设字[1998]第42号文)的有关规定,定期按要求装订成册,每份资料装订顺序依次为申报表、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代码证复印件,原则上按每30份登记资料装订成一册,并标明每册《统计证》编号的起止号,保存期限为4年。

  如需对某些办证单位赋予临时代码,必须在确定该办证单位确实不属于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码范围的情况下,才能赋码。

  三、考核办法

  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平时的抽查情况,对各区、县的统计登记工作进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统计局应对上年度的统计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中,评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经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改进,对不执行市统计局有关统计登记工作部署和要求,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考核标准

  考核设立评分制,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具体评分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执行政务公开制度情况(30分)

  严格执行“五个公开”和建立“两个制度”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到全年无办证单位投诉,且在抽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得30分。发生投诉事件,经查实,属工作人员工作不当造成的,一次扣15分。如造成恶劣影响的,则不予得分,并取消当年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定资格,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二)开展统计登记工作情况(40分)

  认真按照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与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统计登记工作。该项目以完成率为考核标准,即:

  完成率(%)=本年度实际完成统计登记单位数÷应办统计登记单位数×100

  应办统计登记单位数=市统计局本年度下发单位数-本年度单位减少数

  凡区县完成率在40%以下的不得分,在40%-49%的得5分,50%-59%的得10分,60%-69%的得15分,70%-79%的得20分,80-89%的得25分,90%-94%的得30分,95%[u50]及以上的得40分。

  (三)统计登记资料上报质量和财务管理情况(25分)

  按市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统计登记资料和上缴工本费,具体考核内容为:

  1、登记资料的上报(10分)。应在每个工作日做好统计登记资料的上报和下传工作,无特殊原因,不得迟报、漏报。全年累计迟报、漏报1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统计登记资料质量(5分)。统计登记资料差错笔数占完成笔数的比例在1%以下的扣1分,1%-1.9%的扣2分,2%-2.9%的扣3分,3%-3.9%的扣4分,4%及以上的扣5分。

  3、财务管理(5分)。按规定时间上缴工本费和上报“集中汇缴”回单和相关的工本费定额收据存根及“统计登记票据结算表”。无特殊原因迟缴一次扣2分,迟缴两次扣5分。

  4、工作总结(5分)。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统计登记工作总结,无特殊原因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两天扣5分。

  (四)统计登记资料和临时代码管理情况(5分)

  凡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资料及临时代码管理工作,并在抽查和互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单位可得5分。凡登记资料不按规定装订成册的扣2.5分,临时代码赋码违反有关规定的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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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威政办发 〔2005〕4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设置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开展城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536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部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保卫、接待、信息、后勤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二)执法管理科(挂宣传法制科牌子)。负责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与城市管理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组织协调各执法监察大队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和大型整治行动;负责督导环翠区、高区、经区环境卫生督察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信息上报和经验总结。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重大执法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的指导监督。
  (三)财务装备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罚没款上缴的监督工作;负责执法监察队伍专用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及更新工作。
  (四)政工科(挂督查科牌子)。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各执法监察大队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负责全市执法监察队伍的行风建设;负责受理对执法监察人员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各执法大队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查处。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城建监察支队,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设5个大队,均为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编制总额120名。原市城建监察支队现有在编在职人员划分到5个大队管理。
  1.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一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昆明路以北环翠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2.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二大队,编制30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昆明路以南、平度路以北环翠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3.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三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及有关镇的执法监察工作。
  4.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四大队,编制25名,可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5.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第五大队,编制15名,可配备正副大队长各1名,负责温泉、桥头、草庙子等镇的执法监察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以暴力方式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法处理。
  (三)已明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20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