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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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建质[2005]2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目  录

  1 概论

    1.1《指南》编制的主要目的与依据

    1.2斜坡安全管理体系

  2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岩土工程控制

    2.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划分

    2.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限制规定

    2.3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及申报内容

  3 有斜坡的调查评估与安全管理

    3.1已有斜坡的调查

    3.2已有斜坡工程的勘察

    3.3已有斜坡的稳定性评价

    3.4斜坡治理计划

    3.5危险斜坡的安全管理

  4 新建斜坡工程的管理

    4.1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

    4.2新建斜坡工程的设计

    4.3斜坡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与安全管理

  5 斜坡的安全维护

    5.1斜坡安全维护的要求

    5.2斜坡的安全检查

    5.3斜坡的维修加固

    5.4斜坡安全维护的监督

    5.5斜坡范围内市政设施及工程施工的管理

  6 斜坡的应急抢险

    6.1应急抢险指挥体系

    6.2紧急事故的处置程序

    6.3应急预案的制定

  附 录:

    1、《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主要内容

    2、《斜坡检查记录表》

    3、斜坡维修工程的内容与方法

  1 概论

  1.1《指南》编制的主要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建设安全的有效管理,及时防范与缓减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对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与影响,编写《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主要依据下列法规和参考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城镇地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特点所制定的斜坡安全管理的指引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2斜坡安全管理体系

  1.2.1斜坡安全管理的对象

  本《指南》所指斜坡是山地坡状倾斜地形的总称,位置介于山顶与山麓之间。斜坡的形态多样,形成原因各有不同,通常表现出受岩性、构造活动及外去和地质作用的控制,也反映整修山地的深化历史和新构造活动的性质。在工程活动中,人为开挖或填筑形成的边坡、高切坡也是斜坡的一种类型,都将其归属在斜坡之中。因此,在斜坡上所进行的工程活动,以及可能受斜坡上所发生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威胁的地区都是本《指南》所指的安全管理对象。

  1.2.2斜坡安全管理系统的组成

  斜坡安全管理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主要通过区域性的研究,明确滑坡、崩塌产生的机理及必要条件,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治规划措施,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建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评估系统等。管理措施主要由主管部门制定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的规划审批、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督、质量验收、安全维护、应急抢险等相关规定,建立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减灾防灾预案,提供紧急服务.以及根据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评估结果制定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等。

  斜坡安全管理系统将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依据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带度,利用成熟的技术手段,在城市土地规划阶段就开始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对其后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等每一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与气象、新闽媒体、公安、急救、交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三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供灾害紧急救助服务,窀及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因此斜坡安全管理系统应佳括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斜坡安全评估系统、斜坡安全监管系统、滑坡及崩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公众教育系统和斜坡管理信息系统等。

  1.2.3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能

  1、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常给山区的城镇、交通、水利水电、能源、工矿等基本建设造成极大的危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滑坡、崩塌遍布在约占国土面积2/3的山区,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极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地区城市化的发展与兴起,很多地方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了大量的工程建设,人类对环境的干预和破坏不断加剧,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不仅应运而生,而且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增加的趋势。量大面广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若不加防范,一旦在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发生,很易引起强烈的社会影响与震荡。因此,在及早制定和不断完善城市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防灾规划,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中一项不应忽视的城市建设基础工作。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是城市防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受现有管理体系制约,目前我国的斜坡管理分属在各有关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无统筹管理的机构,造成各地普遍存在重救灾、轻预防,防灾工作被动滞后的现象,灾害年年救,灾害年年有,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

  搞好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及城市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密切协调与合作,同时还须有大量岩土工程技术与科学管理的支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直接管辖的专门的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对斜坡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监管。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斜坡安全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运作模式。

  2、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

  1)制订细致、可行的斜坡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2)对本地区各类斜坡进行登录造册,组织专业单位或专家对本地区斜坡进行综合评估;设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范围;制定本地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协同有关部门确定负责在斜坡交付使用后进行斜坡安全维护的责任人,即斜坡责任人;

  4)参与本地区各类工程建设的城市用地规划、选址及生态建设区划,为斜坡地区工程建设提供岩土工程建议与基础性资料;

  5)负责组织审查核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所有斜坡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开挖或筑填工程、支护工程、场地平整工程、排水工程等)、岩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及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6)制定和推行斜坡安全、斜坡维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斜坡地区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水平;

  7)发布已滑动和危险性斜坡名录,制定需要治理斜坡的(年度)序次计划,检查、督促斜坡的安全维护、治理工作;

  8)负责组织和建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公众教育系统与活动;

  9)为政府部门提供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咨询与紧急服务,会同气象、国土资源及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发布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预警警报;负责组织对危险斜坡的紧急维修工程;

  10)逐步建立并管理本地区斜坡管理信息系统;

  11)组织有关斜坡安全的新理论及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1.2.4斜坡安全管理目标

  通过斜坡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利用科学的评估分析方法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及预警机制,最大程度的降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缓减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对城镇和人类生命财产的威胁与损失,从根本上达到防灾减灾目的。

  2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岩土工程控制

  2.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划分

  土地是各种建设工程的载体,从工程利用与开发的角度而言,土地既是资源,又可能是制约。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的斜坡地区就属于环境质量差和环境敏感易损有制约影响的地区,当土地利用超过其自身能承受的强度时,就必然会导致环境能与土地利用失衡而诱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因此,通过城镇.地利用规划,以及严格的岩土工程控制,科学地控制和合理利,土地资源,是保障斜坡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的根本措施。

  所谓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就是存在较高滑坡、崩塌地,灾害风险的区域或地段,在此区域或地段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岩土工程措施,以消除或减轻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对在此区域或地段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行规管。

  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的目的和必要性

  控制新发展区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实行规划控制,避免在高危险地区进行建设。即使在无法避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规划方案的调整,使重要建筑物避开高危区。在规划阶段就要充分考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包天然斜坡的风险和因建设增加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要消除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实践证明如在建设后再考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其治理费用将更大,且效果不显著,因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职责是向土地规划部门提供资毕和意见,使规划部门在土地规划阶段,就对规划发展用地进行货选和控制,从根本上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土士规划与利用,提高斜坡地区的建设安全,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划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一方面对土地的规划利用提供宏观的指导,一方面有针对性的对工程建设进行减灾防灾控制,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降低风险,减少工程建设费用。

  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的原则

  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应在对斜坡危险程度评估和危险性分区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对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发生频繁,规模较大,治理难度很大,治理费用很高的危险斜坡地区,原则上应划为建设用地禁止区;灾害规模不大,治理较易的地区应划为建设用地限制区;无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稳定斜坡地区原则上应划为建设用地非限制区。建设用地禁止区与建设用地限制区统称为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在建设用地非限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循现有的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无需进行岩土工程控制。

  2.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限制规定

  在建设用地限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按照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勘察,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评价,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作为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得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管,并参与关键工序及工程的最终验收。

  在建设用地禁止区内,原则上禁止进行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如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或开发的,必须首先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和注册工程师,对拟用场地提出专门可行性技术报告,包括专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报告,以及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并应进行两个以上(包括至少一个禁止区外)的可用场地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所有专门可行性技术报告应由岩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凡经审查认为不适宜进行的建设项目,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否决。

  随着资料的不断更新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将不定期对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范围及管理细则进行修正,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任何个人、企业、团体违反管理规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环境造成损害者,都应被禁止和受到相应法规的处罚。

  2.3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及申报内容

  在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工程建设申报程序与一般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在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项目前期应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专门的勘察、评估和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应征求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作为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其中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必须得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

  3 已有斜坡的调查评估与安全管理

  所谓已有斜坡,是指天然斜坡和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前已经存在的人工斜坡。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极少有城市对其管辖区域内影响工程建设及公众安全的斜坡进行过系统的调查及拥有较齐全的资料,已有斜坡是否安全,风险程度如何等底数不清。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很多发生在已建成的斜坡上。其主要原因有斜坡建造的安全度不足、斜坡年久失修、后期的人为因素改变了斜坡周围的环境等等。对已有斜坡没有系统的跟踪管理,缺乏斜坡使用期间有效的检查、维修和管理是斜坡建成后发生破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要对已有斜坡进行有效的管理,最基本的是掌握每一个斜坡的详细资料,因此,已有斜坡的调查与稳定性评估是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3.1已有斜坡的调查

  已有斜坡的调查应按照由面到点的顺序进行,即先根据最新的地形图、航空影像、卫星影像、地质图等资料进行斜坡识别。结合当地的已有勘察成果和工程经验,确定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且灾害发生后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斜坡,对其进行登记造册,而后逐一进行现场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或勘察,以获取必要的地质资料和周围环境(如市政管线、建筑物等情况)资料。对已有人工斜坡除收集斜坡的地理位置、大小、形状、照片、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等资料外,还应收集斜坡的设计图纸、建造年代、竣工资料、检查维修记录等资料,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校核。对于资料收集不全或没有基础资料的人工斜坡,应进行必要的勘察。

  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勘察资料,为每一个斜坡建立档案,逐步建立斜坡管理信息系统。

  3.2已有斜坡工程的勘察

  对于没有基础资料或基础资料不全,无法进行斜坡稳定性评价的已有斜坡,应进行勘察工作。除斜坡体的勘察工作与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一样外,还应重点查明已有斜坡工程支挡结构的结构型式、基础埋深、几何尺寸、斜坡护面及排水系统情况、支挡系统的损坏情况等,全面掌握支挡系统的结构构造和当前工作状态。综合斜坡体与支挡系统的勘察成果,对已有斜坡进行稳定性评价,需要时提出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对已有斜坡支挡系统的勘察,可采用井探、坑探、槽探、物探、钻探取芯等手段。勘察时应尽量减小对已有斜坡坡体及支挡系统的扰动和破坏。探井、探坑、探槽等在勘探后应及时封填密实;对支挡结构钻探取芯后应及时回填钻孔,并采取适当措施,使支挡结构不因钻探取芯而降低强度和安全度;勘察工作中破坏的护面及排水系统应及时修复。

  3.3已有斜坡的稳定性评价

  应由符合资格的岩土工程师根据资料对已有斜坡进行稳定性评价,提出评价报告。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定性及定量两种方式。除高度不大,规模小,破坏后果轻微的斜坡可只采用定性评价外,对一般斜坡均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定性评价的主要方法有经验法、工程地质类比法、统计法等;定量评价一般采用极限平衡法,有经验的地区可采用数值法、概率分析方法等。

  进行定量计算时,首先应根据斜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体结构特征等确定斜坡可能破坏的边界及破坏模式,然后根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参数指标及计算方法。对于土质斜坡和规模较大的碎裂结构岩质斜坡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计算;对可能产生平面滑动的斜坡可采用平面滑动面法计算;对可能产生折线滑动的斜坡可采用折线滑动面法计算;对结构复杂的岩质斜坡可采用赤平极射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法分析计算,也可采用数值计算法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应考虑地震影响和地下水孔隙水压力、渗透压力的影响。

  人工斜坡的稳定性验算,其稳定安全系数应根据斜坡的重要性(包括斜坡高度、破坏后果等)、破坏方式及所采用的计算方法,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确定。

  3.4斜坡治理计划

  根据已有斜坡稳定性评价结果,结合危险斜坡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社会及公众承受风险的能力,对已有斜坡进行风险评估。所谓风险可以理解为发生不幸事件的或然率与最终导致某种严重后果的或然率两者的乘积。按照风险的高低,将危险斜坡进行排序,综合考虑政府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能力、斜坡加固工程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有资质单位的工程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制订危险斜坡的治理计划。

  3.5危险斜坡的安全管理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制订详细的行政管理措施来规范和管理危险斜坡的安全,其主要手段是依据规定的程序向危险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限令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斜坡的勘察和所需的加固工程。在斜坡责任人不遵从命令或不能寻获以及紧急情况下,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可无需再行通知斜坡责任人,组织安排命令所指明的或必须的所有工程或勘察工作,并组织实施必须的加固工程。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向有关斜坡责任人追讨上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代为进行或组织进行的工程费用。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一般在下列情况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

  第一,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危险斜坡的治理计划后,根据计划安排向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斜坡的勘察、设计和所需的加固工程。

  第二,斜坡定期检查发现需要维修加固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会向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维修加固。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现有明显滑坡、崩塌迹象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及时向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

  为了防患于未然,“危险斜坡整治令"不一定都是针对危险斜坡发出的,如果斜坡在护面及排水系统有严重缺陷或边坡荷载增加,不及时修复可能变得危险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亦可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各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

  4 新建斜坡工程的管理

  4.1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

  4.1.1勘察内容

  进行斜坡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先进行资料收集、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负责勘察工作的工程师在充分研究已有资料及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拟定工程地质测绘及勘察工作方案。

  资料的收集包括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资料,以及场地平面图、地形图、地质图、航空影像、卫星影像、场地及其周围已有的勘察资料等。

  调查的范围应涵盖斜坡可能的破坏边界及斜坡破坏可能影响的区域。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的分布、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当地.治理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经验、周围的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等情况。

  工程地质测绘应查明斜坡的形态、坡角、结构面产状和性质等。斜坡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应根据斜坡及周围环境确定,综合考虑斜坡高度、岩土特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特征以及斜坡风险高低等因素,并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勘察工作结束后,探井、探坑、探槽等应及时封填密实,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钻孔埋设地下水和斜坡变形监测设备,其余钻孔应及时封堵,以减小勘察工作对斜坡稳定性的影响。

  4.1.2勘察技术要点

  勘察工作常用的方法有钻探、坑探、井探、槽探及物探等等。

  1、坑探、井探、槽探技术要点

  坑探、井探、槽探一般适用于了解构造线、破碎带宽度、不同地层岩性的分界线、岩脉宽度及其延伸方向等。探槽的挖掘深度较浅,一般在覆盖层小于3米时使用,其长度根据所需了解的地质条件和需要决定,宽度和深度则根据覆盖层的性质、厚度和施工安全决定。土质较软易塌时,挖掘宽度需适当加大,甚至侧壁需挖成斜坡形;当覆盖层较薄,土质密实时,宽度亦可相应减小至便于工作时止。

  探井、探坑能直接观察地质情况,详细描述岩性和分层,利用探井能取出接近实际的原状结构的土试样、。因此,‘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常采用。但探井存在着速度慢、劳动强度大和不太安全等缺点。探井平面面积不宜太大,以便于操作和取样即可。当岩性较松软、井壁易坍塌时需采取支护措施。

  2、钻探技术要点

  钻探是了解斜坡地层结构与空间分布,查找坡体失稳原因,查找滑动面(带),进行稳定分析的重要手段。钻探有人工钻探和机械钻探。人工钻探适用于了解浅部土层,有小口径麻花钻钻探、小口径勺形钻钻探和洛阳铲钻探;机械钻探根据破碎岩土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回转钻探、冲击钻探、振动钻探和冲洗钻探。钻探的方法应根据具体的地形、地质、环境条件及技术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取样技术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根据土试样受扰动的程度,将土试样质量分为四个等级,同时给出了获取不同质量等级土试样的取样工具和取样方法。斜坡勘察工作中,应根据地层的性质及其需要测定的特性指标,确定所需土试样的等级及适宜的取样方法。土试样的保存及运输等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岩石试样的采取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应符合《原状土取样标准》(JGJ89)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地球物理勘探技术要点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很多,是一种低耗高效的勘探技术。电法勘探、地震勘探、面波勘探及多波映像技术等已广泛用于斜坡、地下工程、地基工程中疑难岩土工程勘探。现代物探技术的发展,勘探精度不断提高,服务面日益扩宽,传统的推断性方法,已开始向定性与半定量化发展。在斜坡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可用于:

  1)探查斜坡地区的地基持力层、赋存的较弱易滑夹层(滑动面)与破碎带;

  2)通过实测的波速参数,反演计算斜坡设计所需的岩土各种物理力学参数;

  3)斜坡加固效果检测;

  4)对斜坡与路面质量进行无损检测;

  5)探测斜坡地区地下水及验算饱和砂土层液化的临界波速值,进行地震液化判别;

  6)评价斜坡与挡土墙的稳定性。

  在制定勘探方案及判释试验结果时,需要有经验的物探专业人员负责。地球物理勘探成果判释时,应考虑其多解性,区分有用信息与干扰信号,需要时应采用多种方法探测,进行综合判释,并利用已知物探参数和钻孔资料验证。

  5、室内试验技术要点

  室内试验是利用勘探采取的岩土试样,获取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工作。为保证试验的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需要有严谨规范的试验标准及操作规程和制度,试验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负责勘察工作的工程师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试验方法及试验条件,以达到尽量模拟岩土体实际受力状态,使试验结果更符合实际情况。

  4.1.3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监管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合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勘察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勘察工艺手段、设备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多种因素。因此勘察质量监管就要从这些因素控制入手。

  1、从业人员的要求

  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影响勘察质量的关键因素。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做到队伍专业化。

  2、设备性能要求

  勘察工作中所用的设备应能满足勘察工作的要求,原位测试及取样设备必须完好无损;钻杆及套管应配套齐全;各种量测工具齐全且准确;室内试验及物探设备必须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且应按规定定期校准,应逐步推行物探及试验室的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物探及试验工作的质量。

  3、勘探工艺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勘探工艺方法或标准,不仅能保证勘探质量,还能加快勘探工作进度。另外积极研究开发新的勘探工艺、勘探手段是提高勘探质量与效率的前提条件。

  4、勘察成果要求

  勘察成果以勘察报告的形式提交,勘察报告应给出斜坡工程设计、治理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斜坡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斜坡进行稳定性和危害性评价,并对斜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5、勘察报告的审查

  勘察报告使用前必须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指定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各地审查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制订当地的审查要点和审查标准。

  4.2新建斜坡工程设计

  4.2.1斜坡工程设计的内容与安全标准

  1、斜坡工程设计的内容

  对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其内容应包括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形成和发生的机理及潜在危险性的分析与评价,斜坡或危岩体的稳定性分析,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选择,加固体系的稳定性分析,排水系统设计以及相应的设计图纸,另外在斜坡工程竣工时还应编制和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2、斜坡工程设计的安全标准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设计标准应与被保护对象——主体工程设计标准一致。要求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主体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设计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2.2斜坡工程设计要点

  1、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形成及发生机理分析

  根据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建设场地的环境地质、气象、水文等资料,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生机理、潜在危害性、危险斜坡特征及危险性进行分析,确定影响斜坡或危岩体稳定的主要因素。对斜坡或危岩体的可能破坏形式及其稳定性状态做出定性判断,确定其破坏的边界范围及破坏的地质模型。

  2、斜坡或危岩体的稳定性分析

  在设计中稳定性分析方法应根据斜坡类型及可能的破坏形式进行选择,所选用的方法应能模拟这种破坏形式。

  对于土质斜坡和较大规模的破碎结构岩质斜坡宜采用圆弧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可能产生平面滑动的斜坡宜采用平面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可能产生折线滑动的斜坡宜采用折线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结构复杂的岩质斜坡,可配合采用赤平极射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法进行分析计算;当斜坡破坏机制复杂时,宜结合数值分析法进行分析计算。

  3、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选择

  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应根据现场条件、工程需要以及工程造价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目前常用的方法有放坡、挡土墙、锚喷、抗滑桩、加筋土以及多种支护措施的组合,如锚杆挡土墙、抗滑桩加锚杆形成的桩锚支护体系等等。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考虑放坡方案,使斜坡尽量处于自然稳定状态。对于填土坡可采用挡土墙、加筋土等支护方案,也可采用锚喷支护方案。对于削土坡及滑坡治理则可采用抗滑桩、锚喷及桩锚支护等方案。

  对于一些开挖后未出现整体变形的岩质斜坡,可以采用破裂面(带)灌浆改善岩体的整体稳定状态,防止地表水的入渗,减少岩体风化,增加其稳定性。

  4、加固体系的稳定性分析

  对加固体系除进行受力和结构内力验算外,还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包括整体滑动、水平滑移、倾覆及承载力验算等。验算时应注意合理考虑施工荷载和斜坡使用过程中的附加荷载,如坡顶的道路、建筑物、堆料以及施工机械等荷载。

  5、排水系统设计

  水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生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多数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都发生在暴雨季节,因此排水系统的设计是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不可或缺的内容。.排水系统包括地表排水系统和地下排水系统,地表排水工程措施应首先针对地表水,将地表水拦截在坡体之外,或将危险斜坡坡体上的地表水快速排出,减少地表水入渗。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在最大降雨强度下地表水的排泄需要。地表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汇水面积、最大降雨强度、地面坡度、植被情况、斜坡地层特征等因素,原则上应以最直接的导向将地表径流导离斜坡区域,从造价和维护方面考虑,设计中应尽量减少地面排水渠的数量及长度。在斜坡的外围应设置地表截水沟,以阻止或减少斜坡范围外的地表水进入坡体。在坡体范围内应设置坡面排水沟,排水沟多呈树枝状布设,主沟与次沟相结合。支护结构前、分级平台和斜坡坡角处应设置排水沟。

  地下排水系统应能保证使地下水位不超过设计验算所取用的地下水位标准。根据斜坡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可选择排水盲沟、大口管井、水平排水管、排水截槽等,支护结构上应设泄水孔,泄水孔应优先设置于裂隙发育渗水严重的部位或含水层的位置。

  6、《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设计者根据设计计算所采用的假设条件、施工情况、.现场环境等编写《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说明斜坡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对斜坡的使用与维护提出要求。《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主要内容参见附录1。

  4.2.3斜坡工程设计质量监管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设计人员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因此斜坡工程设计质量监管就要从这些因素控制入手。

  1、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设计人员的素质、经验是影响设计质量的最关键因素。设计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的岩土工程师担任,且应持证上岗。

  2、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对设计质量同样至关重要,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对设计成果的要求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除对斜坡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斜坡工程的重要性,组织相应的部门或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斜坡工程的施工。

  4.3斜坡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与安全管理

  4.3.1施工技术要求

  由于斜坡工程的专业性强、施工技术要求高,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的环境条件以及当地的气候条件、地形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与施工顺序,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材料质量的控制与检验、工序的控制与检验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变形监测,对重要的工程实行信息化施工;鉴于岩土工程的复杂性和地质条件的变异性及不确定性,开工前除进行常规的技术交底外,在整个岩土工程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发现现场情况与假设的设计计算条件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排水工程是提高斜坡稳定性的重要措施之一。排水工程施工不宜在雨季进行。如果无法避免,开挖应从排水设施的最低点向最高点进行,且分段施工。每完成一段,在其临近部分开挖之前,就应进行衬砌,防止雨水侵蚀和沟渠底部渗水。开挖出来的弃土,应运送到不影响排水设施的地方。

  支挡工程类型繁多,按其功用和结构特征,支挡工程措施可分为挡土墙、抗滑桩、预应力锚杆(索)、加筋土等类型。施工方案应根据不同的支护措施及施工时斜坡的稳定状态科学合理地制定,为减小施工对斜坡稳定的影响,一般宜采用分段施工或间隔施工的措施。

  4.3.2施工质量监管

  斜坡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施工设备与工艺的先进性、施工人员的素质及工程经验、施工过程的控制与监管、检验与验收、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配合等因素。

  1、斜坡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与施工资质,并应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岩土工程施工经验。

  3、施工单位于开工前必须进行细致的施工准备,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条件,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与施工顺序,完成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审批。

  4、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重要或复杂斜坡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关键工序及工程竣工的检验与验收工作。

  4.3.3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斜坡防治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岩土工程、地质、防灾等相关专业,而且斜坡的变形破坏也涉及到自然的、人为的多种因素。斜坡防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岩土工程、地质、防灾及监理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斜坡防治工程进行验收,并针对斜坡的施工情况,提出斜坡使用中的建议。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合验收工作。

  斜坡工程竣工时,设计单位应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给斜坡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同时提供一份报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斜坡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所有资料除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外,斜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亦应妥善保管斜坡档案资料。

  在斜坡正式投入使用后,斜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并将每次巡视维护的情况记录在案。当斜坡出现变形、坡体开裂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5 斜坡的安全维护

  5.1斜坡安全维护的要求

  定期检查和妥善维修斜坡,可以保障斜坡表面排水系统和斜坡护面等设施状况良好,维持斜坡的稳定性,降低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机会,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有力措施。坚持对斜坡进行良好的维护,能有效地减少斜坡因安全状况恶化而须进行加固治理的工程费用。

  斜坡安全维护包括斜坡的检查、维修和加固,涉及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斜坡责任人、相关技术单位和公众,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作好。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确定斜坡安全维护的责任人,即斜坡责任人。

  岩土工程设计人员在移交岩土工程开发、治理项目设计资料时,应提供《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斜坡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斜坡及支护结构进行妥善维护,应明确专人负责实施检查、维修及必要的加固工程,应按《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要求和时限对斜坡进行检查,并填写《斜坡检查记录表》 (参见附录2)。发现斜坡护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情况应及时维修。发现斜坡及周围出现不安全迹象或存在威胁斜坡安全的不利因素时,应咨询专家意见,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或进一步的详勘、治理等必要行动,并向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报案。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督促斜坡责任人对斜坡进行维护,并通过公众教育系统向斜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提供斜坡维修的技术及程序方面的咨询,对斜坡的加固工程进行监管。

  社会公众应自觉爱护斜坡,不随意在斜坡上挖方和堆填,不破坏斜坡上的设施,对维护不善的斜坡或发现斜坡有异常情况时,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2斜坡的安全检查

  斜坡的安全检查分常规检查和专业检查两类,常规检查每年宜两次,分别在当地的雨季前后进行,或根据当地情况由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时限,检查人员应具备滑坡、崩塌和斜坡维护的基本知识。专业检查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或根据当地情况由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时限,当斜坡因安全原因需要时,也应适时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应由有资格的岩土工程师进行。

  5.2.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主要检查斜坡的地面排水设施、护面及斜坡周围的状况,其目的是确保斜坡安全性不会恶化,以及鉴定斜坡的风险程度是否在增高。检查人员应结合《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制订检查纲要,明确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应及时,记录应详实,检查时必须核查上一次检查所提出建议的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需进行维修的内容应在检查记录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若发现斜坡及周围有异常现象或存在检查人员认为对斜坡安全有影响但又不能确定的因素时,应及时向斜坡责任人汇报,斜坡责任人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相应的跟进行动。检查记录应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查询和检查。

  常规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通道

  所有的坡级、沟渠和排水廊道都应设置通道以便检查和维修。所有新建斜坡工程的设计应包括设置适当的通道。为避免闲人闯入及破坏,通道应安装锁闸。常规检查应记录是否有良好的维修通道,公众是否不易进入通道,检查人员是否能到达坡顶、坡脚及坡级等。

  2、监测设备

  应检查所有安装在斜坡上的监测设备及工作环境,以确保其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检查人员还应汇总所有监测结果,判断读数是否可以接受,提出是否需要新增监测设备的建议。如监测设备的读数显示斜坡实际情况比设计考虑的情况严重,应建议斜坡责任人向专家咨询意见。

  3、斜坡表面

  应检查不透水坡面状况、坡面植被状况、人工支护状况、坡脚护拦及坡脚挡墙状况,检查斜坡周围环境地表开裂状况等。

  检查是否有显示斜坡破坏的位移迹象,详细记录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以及相对位移,对于新裂缝应在合适的地点设置监测器或仪表量测点。

  检查草植被覆盖的斜坡表面是否有)中蚀痕迹,记录冲蚀痕迹的位置、深度及范围。

  岩石斜坡当节理表现为张性时,应设置监测器或仪表量测点监测其渐进位移,密节理的岩石可能表现出整体恶化,每次检查时拍摄岩面的彩色照片有助于评估斜坡情况的恶化范围。

  检查斜坡上及附近的渗流迹象,记录来自渗流源、排水孔以及水平排水斜管的水流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检查能显示内部冲蚀的固体物质运动情况。

  4、支挡结构

  检查支挡结构是否有明显位移,近期有无结构沉降、裂缝及倾斜,排水孔是否通畅,排水能力是否足够,支挡结构是否受植被的不良影响。

  5、排水系统

  检查地面排水系统的水流情况,记录排水系统损坏、开裂、淤塞及正在恶化的位置和范围;当周围有建设工程时,应调查建设工程的情况,有些工程可能在斜坡责任范围以外,但其产生的淤泥和岩屑可能堵塞斜坡的排水系统。

  坡体内的水平排水斜管应安装测压计,每次检查时记录每个排水管的流量,并建立与当地降雨量及测压计读数的关系,当记录到的流量增加时,应检查排水管附近是否有管线设施漏水的任何迹象;如测压计的读数显示地下水位上升,但同时排水管的流量减少,即意味着水平排水斜管的有效性正在降低,应建议进行改善排水系统的措施或增设排水管。

  检查排水廊道结构的损坏迹象,记录流入水流的位置和流速,将其与总的排水量进行比较,当水流量增加,但并非直接由降雨引起时,应检查流入廊道水的位置,以找出是否有污水管及输水管渗漏的迹象。

  6、管线设施

  雨水管、污水管和输水管道是最可能影响斜坡稳定性的管线设施,其他管线如电话线槽、电缆线槽和废弃管道也可能将水引入斜坡,从而降低斜坡的稳定性,应检查所有管线设施的渗漏或水流迹象,如怀疑在斜坡附近的输水管道和污水管有渗漏,应要求有关机构检测输水管道和污水管。

  5.2.2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变化对斜坡的影响,检查可能导致斜坡破坏的任何成因,评估斜坡及支挡结构的整体状况,查寻竣工后可能产生的不稳定情况,复核常规检查结果。岩土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专业检查的实施方案,专业检查完成后,岩土工程师应提供斜坡安全性评价及提出是否需进行相关工程的咨询报告。专业检查的有关资料应作为斜坡档案资料的一部分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并纳入斜坡数据资料库统一管理。

  5.3斜坡的维修加固

  斜坡的维修可在常规检查时由检查人员进行,小型加固工程可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大、中型的加固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注册工程师负责承担。

  5.3.1斜坡的维修

  斜坡的一般例行维修内容及方法参见附录3。

  1、斜坡护面的维修

  斜坡护面的维修主要是防止水的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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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决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决议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旅游业(2005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发展的决议

  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旅游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对近几年来我省旅游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会议指出,我省是旅游资源大省,发展条件优越,市场前景广阔,但目前旅游业的发展现状与我省旅游资源大省的地位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会议要求,我省旅游业的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尽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支柱产业,努力实现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的跨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

  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旅游业地位的认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综合性经济产业,对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起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加快旅游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旅游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旅游资源优势和特色,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促进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加快旅游业发展步伐。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协调有力的旅游管理体制。目前,旅游管理体制和旅游企业经营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制约我省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化改革,加强协调,进一步加大旅游行业管理力度,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

  确保旅游业快速发展。要积极支持引导旅游景区(点)、旅游企业实施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创新思路、搞活经营。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各种社会资金的投入,积极推进旅游业发展。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搞好行业自律。

  三、整合资源,努力提高我省旅游业的综合竞争力。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制定本地旅游发展规划。按照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

  文化遗产保护

  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保障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大力发展文化旅游、山水生态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要建立灵活的价格机制,不断拓展旅游市场。要加强区域合作,打破地域界限,努力营造我省开放型的旅游大市场。要提升传统精品景区(点)的品位,增强精品旅游线路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培育新的旅游精品,着力打造世界知名旅游品牌。要积极研制特色旅游商品,开发特色文化娱乐节目,根据需要建设旅游商品市场和娱乐场所,满足旅游购物和娱乐需要,拉长旅游产业化链条,提高旅游产业化水平。要鼓励引导我省旅游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联手,优化组合,培育大型旅游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旅游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大宣传促销力度,全面宣传河南旅游,提升河南旅游的知名度,增强河南旅游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四、优化环境,依法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管理办法,依法行政。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旅游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各旅游景区(点)和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诚信观念,合法经营。

  工商、公安、旅游、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无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旅游市场,大力优化旅游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工作。要认真做好旅游管理服务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五十三号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保护和利用人文资源;

  (三)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区、手工业区、民居以及其他古迹区整体规划保护;

  (四)保护重要革命遗址,弘扬革命传统;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文、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重点保护建筑物,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出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标明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保护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属重大调整的,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的详细规划,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七条未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不得擅自拓宽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道路或者进行旧城改造,不得在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内安排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格局。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整修的,应当原样整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在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其布局、性质、高度、体量、造型、色彩和建筑密度等,必须与名城景观、风貌相协调。其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安全的建设或者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

  (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五)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收集、整理、保管有关城市变迁、历史沿革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及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景观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关闭或者搬迁。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划的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不涉及文物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查的;

  (二)不按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保护,致使历史实物遗存、传统风貌遭受破坏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黄山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黄政〔2004〕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黄山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村务公开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管理。以农为主的居委会参照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县、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乡(镇)应成立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服务中心),接受村集体的委托,统管村集体财务,财务服务中心应在金融部门为村集体分立帐户,取消村级财务主管会计,村里只设一名报帐会计。财务服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财务服务中心会计和村级报帐会计应当经县级以上农经、财政部门业务培训,通过业务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条 财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职数根据乡镇规模和业务量的大小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3人。原已实行“村帐乡管”在乡(镇)农经站工作的专业会计转入财务服务中心,人员不足的可从现有村会计中择优聘用,具体聘用办法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由乡(镇)从事农村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干部兼任,其工资福利不得从村集体财务列支。村集体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人员报酬从各村管理费中分摊列支,村集体收入较少的乡(镇),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会计人员报酬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

第七条 财务服务中心应帮助村集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服务中心应当在次年的元月底前将各村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书面提交村两委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审议无误后,由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于次年2月底前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 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可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兼任),建立民主理财制度。
  
第九条 村集体必须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收款时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一事一议筹资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其他票据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所有票据应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 村集体收入主要包括:㈠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㈡集体统一经营收入;㈢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㈣土地补偿收入;㈤捐赠款、救济扶贫款;㈥上级拨款(包括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㈦投资收益;㈧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土地补偿及其它非专项用途的村集体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投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农村困难户的补助以及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及时入帐,专款(物)专用。

第十二条 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要按规定用途和比例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财务服务中心应设立专户核算。  

第十三条 年初,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村级规模、人口、集体经济收入水平和农村五保户变化等情况,提出财政对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分配结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村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应将各村的村级干部固定报酬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分别列示。村干部的固定报酬分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三部分。村组干部固定工资和误工补贴、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分别确定到具体人或户,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实行“银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村办公经费和村干部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由县(区)财政部门于当年的6月底和11月底分两次转入各村帐户。县级的村级专项补助资金专户年终不得有余额。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干部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的兑现挂钩。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元月底以前(农历春节前)完成对村干部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各村和财务服务中心,及时兑现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

第十五条 财务服务中心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村办公经费的使用和村干部绩效工资以及奖励工资的兑现情况书面报告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使用会计报表形式,具体办法由县(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村集体资金实行日常开支备用金和大宗支出事前报告制。村集体日常支出,可向财务服务中心申请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备用金数额由乡(镇)农经站依据各村经济状况和规模大小等因素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大宗的支出,村要写出书面用款报告,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一般性开支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大额开支由村两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重大投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大额开支的数额和重大投资活动的范围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确定。开支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的票据。村集体各项开支的票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入帐。

第十八条 财务服务中心为各村在金融部门设立的帐户,印鉴由村集体和财务服务中心分开保管,相互监督。  

第十九条 村集体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财务服务中心要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由乡(镇)农经站于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在各村设立的固定公开栏上统一公开,并实行财务公开回执制度,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民主理财组长在回执上签署财务公开意见,作为对乡(镇)农经站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财务服务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会计电算化,财务公开的内容应提供由电脑打印的本期村财务收支明细帐,分别存在村委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站备查。有条件的乡(镇)应将收支明细帐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公开。

第二十条 财务服务中心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农经站,并抄送村集体。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服务中心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业务由县(区)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村集体财务的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以及村集体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等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财务服务中心的运转情况、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执行以及村集体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