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银行审批人员骗取贷款如何认定/阮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2:15:56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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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徐某经营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卖车、办理汽车按揭贷款为主要业务。该公司从2011年中旬开始,将客户提供的购车发票通过扫描上传至电脑,并通过“PS”修改,将购车发票上的金额提高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并将“PS”过的发票复印件提供给银行(银行规定提供购车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都可以)。银行审批人员朱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对此现象明知,但仍审批通过。至案发时,徐某的公司以此种方式从银行贷款1000多万元,其中多贷200余万元,自己从中抽取10%到30%的手续费。车主们多将贷款用于经营活动,考虑到自身信用问题,均能按照实际贷款还贷,至今未发生不还或拖延现象。

  二、分歧意见

  对徐某及朱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以下不同意见: 观点一: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27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本案徐某采取欺骗手段从银行多贷款200多万元,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朱某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观点二:本案中徐某虽然通过发票造假的形式从银行多贷款,但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欺骗手段,银行审批人员朱某对这种情形是明知的,不存在被骗。徐某获取贷款并非是因其采取欺骗手段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而得逞,因而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朱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观点三:骗取贷款罪是结果犯或情节犯,要求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案中,即使徐某通过欺骗的手段从银行多获得了贷款,但车主们都能按时还贷,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不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朱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既要有欺骗的手段,又要有严重的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二者缺一不可。由此可见,骗取贷款罪是情节犯和结果犯,并非单纯的行为犯。关于“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案中,徐某通过修改购车发票上的金额达到从银行多贷款的目的,虽然银行审批人员朱某朱某对此明知,未被欺骗。但对银行而言,徐某存在欺骗行为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徐某骗取贷款的数额高达200多万元,同时存在多次骗取的情节,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徐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银行工作人员朱某因与徐某存在特殊关系,明知徐某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仍然予以审批通过,属于银行工作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中“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是100万元。本案中,朱某总共向徐某发放汽车贷款1000多万元,其中违法发放的数额是徐某骗取的200余万元,符合“数额巨大”的要求,同时还与徐某存在骗取贷款的共同故意,既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又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 虽然车主也参与了骗取贷款,但各位车主骗取贷款的数额均达不到立案标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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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的通知


      (国检监〔1992〕87号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经商经贸部、轻工业部、农业部,现将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目录公布如下:

  一、布绒玩具

  二、电动玩具(含电子玩具)

  三、机械玩具(含童车)

  四、塑料玩具

  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商检局开始接受出口玩具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外贸经营单位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收购其产品,商检局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市府令〔2011〕2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命令



当前,我市城区乱燃乱放烟花爆竹现象突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广大市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群众反映特别强烈。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改善市民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相关法规,特发本命令。

一、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市东办事处、市西办事处辖区内;流仓桥办事处泰丰园至主城区;鸭池镇复烤厂至主城区;三板桥办事处茶亭村至主城区、阳山公园至主城区;观音桥塘坊村办公楼至主城区;大新桥办事处至主城区等范围内。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下列时间和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民政部门设立的火葬场、殡仪馆;

(二)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初二;

(三)正月初三至正月十五、“五一”、“中秋”、“国庆”、“元旦”节日8时至24时;

(四)举行大型庆祝、庆典活动、重大项目典礼,经市公安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罚:

(一)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

(三)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公安机关处罚外,一律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进行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城区6个办事处务必将本命令张贴、发放到每村(社区)每户。地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和学生进行学习,各种新闻媒体要广泛进行宣传,确保城区宣传全覆盖。

五、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要认真遵守本命令。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乱燃乱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视情节予以适当奖励。

六、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