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7号)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4月12日
关于修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四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将第四条原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作为第四款。
二、将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当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原备案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修改为“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政办发〔2004〕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扑杀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原则
扑杀补助经费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鸡、鸭、鹅等病禽及同群禽类实施强制扑杀,扑杀补助经费按照属地登记、严格审核、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
二、补助的确认
(一)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和疑似病例,疫点及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以内扑杀禽类的补助经费,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含流通环节),须经二名市级以上专家现场诊断或市委托区、县(市)专家现场诊断,方可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
三、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
高致病性禽流感预警病例和预警点扑杀的禽类不分大小,每羽按10元补助,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元。
四、补助发放办法
由现场扑疫小组专人造册登记(见附表1),扑疫小组负责人、养殖户和村长签字,报区、县(市)防治指挥部汇总造册(见附表2) ,同级财政局长、畜牧水产局长(区农林水利局长)签字上报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由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审核汇总(见附表3),经市财政局长、市畜牧水产局长签字,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签发后,由市和区、县(市)财政局分别拨款。在向养殖户发放补偿经费时,应填表登记(见附表4)。
市畜牧水产局和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县(市)的报表后应迅速审核,由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区、县(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也要设立专项基金配套使用,畜牧水产局(区农林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根据扑杀数量和规定的标准,尽快将补助经费足额发放到养殖户。
五、加强监督
及时将扑杀补助经费足额发放到养殖户手中,是搞好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落实一手抓防治,一手抓发展的重要决策。扑杀补助要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给养殖户。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件:1、D扑杀情况登记表
2、 区、县(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3、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4、D扑杀补助经费领取登记表
附件1:
D扑杀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羽
乡镇
村
组
养殖户(场)
存笼数
扑杀数
养殖户(场)
签字
村长签字
鸡
鸭
鹅
其他
鸡
鸭
鹅
其它
扑疫现场负责人(签字):
附件2:
一 区、县(市)D扑杀情况汇总表
单位:羽
疫区乡镇
饲养户数
存笼数
扑杀数
县(市)畜牧水产局(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人(签字)
区、县(市)财政局
负责人(签字)
鸡
鸭
鹅
其他
鸡
鸭
鹅
其它
区、县(市)指挥长(签字):
附件3:
一 市D扑杀情况统计表
单位:羽
区、县(市)
饲养户数
存笼数
扑杀数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签字)
市财政局负责人(签字)
鸡
鸭
鹅
其他
鸡
鸭
鹅
其它
市指挥长(签字):
附件4:
D扑杀经费领取登记表
县(市、区) 领取日期: 年 月 日
造表发放人: 审核:
乡(镇)
村
组
养殖者
扑杀数量(羽)
补偿金额
元
领款人
签 名
鸡
鸭
其他
合计